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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形式与实质的实践探讨”研讨会综述

    日期:2025-01-14     作者: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

上海律协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于2024925日下午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云剧场举办了“税务合规形式与实质的实践探讨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约50余人参会。会议由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主任桂维康主持。

桂维康主任在会议开始时对研讨会话题进行了简介。

第一位分享委员陈映川律师讲座的主题为《新形势下税务合规形式与实质探讨》。陈律师在介绍税务合规的背景和必要性的基础上,以案例作引,娓娓道来,分析追征期以及工商注销这两个纳税人常认为的“安全港”的“安全性”。

第一部分,陈律师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4)沪03行终133号案例作铺垫,指出当具有稳定性的税收法律无法全面回应新形势下的交易新形态时,司法机关、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在不同的立场下对“实质课税”有不同的理解,进而引出对“税款追征期”以及“工商注销登记”这两个实践中常见的“安全港”在新形势下是否还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陈律师对税款追征期的“安全性”进行探讨。通过梳理法律,发现追征期的法律适用存在空白与模糊地带,如未规定非故意情形、未规定无法归责于双方情形、起算时间规定模糊、截止时间规定模糊等。而实务中,纳税人被追征的情形大多未予规定,如实业主体频发的企业管理不合规、对客体的可税性理解有误、地方调整优惠政策等,再如金融企业频发的对税收优惠的适用理解有误、核定征收率不适用、注销持股平台时股票非交易过户未申报、多层嵌套合伙企业注销关联交易等问题。诸多税企分歧表明,追征期不是安全港。在建议税务机关审慎扩张征税权,加快完善税款追征期相关规定的同时,建议纳税人也应及时自查与调整,以降低风险,并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在尊重税收法治的同时,争取自身发展的权利,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陈律师对工商注销登记的“安全性”进行探讨。其指出,我国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注销后的欠税承担主体,基于税收之债理论,税务机关多援引民商法相关规则来确定欠税承担主体。税务机关追征欠税注销企业的路径主要有直接向注销企业追征、穿透式追征、恢复纳税人主体资格后追征、提起民事诉讼追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税收犯罪行为五种。这些路径因存在不合理之处,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实控人等人提供了一些抗辩思路,如注销企业不具有主体地位、草率适用私法有违税收法定、税务机关无权强制恢复税务登记等等。但是,相关抗辩的基础可能随时因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而丧失,纳税人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建议纳税人设计良好的股权架构,隔离风险;规范运营公司,注重合规管理,尤其是税务合规管理;退出市场时,确保流程的合法与完善,若涉及大额、复杂的交易,需评估涉税风险。

陈律师的讲座以税款征纳双方基于各自不同立场,对课税实质和形式的边界和转换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近两年实践中关于税款追征期及已注销企业的税务合规问题,和与会人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二位分享委员肖波律师讲座的主题为《税务合规实务案例解析》。肖律师以最近热议的“对赌失败退税败诉”的判决为例,从法律定性、税法定性、税收公平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角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首先,肖律师从法律定性角度分析了“对赌协议”在司法领域本质上是一种“估值调整协议”,交易价格暂时性不确定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从税法角度,除非税法另有规定,税法在对涉税行为进行定性时应当尊重民事法律定性。因而,对赌失败导致的股权退还的行为,应当作为履行股权转让整体交易的一个环节,而非独立的事项,从而应当调减最初的股权转让交易价格。

其次,在没有与对赌协议相关的税收规定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基于行政合法性原则,针对具体涉案事实所对应的法律适用情形,严格依法履职,不作当然的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也要兼顾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实施行政管理,且要符合法律的意图、精神和宗旨,符合公平正义等法的价值目标。

最后,肖律师阐述了该案件对现今的税收环境带来的现实意义,并且就对赌协议产生的税务风险,提出了应对策略。律师在处理该类法律事务时,需要考量税收风险,通过合同安排,以确认最终的股权转让价格等方式,降低对赌失败引起的税务风险。

第三位分享委员徐迪律师讲座的主题为《新公司法下企业税务合规的挑战与应对》。徐律师的讲座以公司法资本充实义务的加强为出发点, 对企业应当关注的三个涉税合规事项,减资、增资、利息的税前扣除展开了叙述。

第一部分企业减资的业务流程中,对于减资的投资收回资产,根据最终受益股东的类型,法人股东需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进行税务处理。个人股东需依据《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减资过程中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在对于不等比例减资的情形下,要提前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确保税务处理和减资程序的合规。

第二部分徐律师以非货币性资产中的知识产权出资为例,介绍了当前知识产权出资流程中的涉税处理及合规要点。他指出,在知识产权出资时,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确保出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转让及税务申报等环节合规。此外,徐律师还介绍了技术秘密和职务发明的出资应对方式。

第三部分徐律师介绍了在企业运营中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环节,企业首先要从定性,即符合企业合理的支出且用于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再来进一步分别考量是否存在股东已届期未出资所对应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另外,还需考虑企业是否同时存在与关联方之间的权益投资和借贷关系,并且该借贷关系是否是出于避税目的或者无合理理由的超出规定的债资比。

对于新公司法关于资本充实义务强化的修改后,对企业涉税合规的上述影响,徐律师分别用具体的实务案例进行了相关分析。

本次研讨会与会者与三位分享嘉宾进行充分的互动和交流,与会者表示通过本次研讨会加深了在税务合规、财税法实务方面的理解。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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