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日,由上海律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律师学院、上海律协财税业务研究委员会主办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财务知识培训-‘金税三期’系列活动之七”主题讲座以线上Zoom会议方式举行。
本次培训由上海律协财税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陆易律师主持。陆易主任指出,随着“金税三期”的推广,在财务和税务管理方面,对律师事务所管理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多挑战。上海律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律师学院、上海律协财税业务研究委员会适时推出本次讲座,旨在让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和财务负责人了解、掌握涉及律师业相关的财税知识和操作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律师事务所制度管理建设,加强和规范上海律师业和上海律师事务所遵守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依法、依规运行。就广大听众提出的线下培训要求,陆易律师提及,未来上海律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律师学院、上海律协财税业务研究委员会将考虑推出线下+线上培训,满足听众现场参与以及当面交流的要求。
本次讲座邀请到德勤中国朱元杰总监授课。朱总监不仅有行业洞察,也有企业经验,更为多家外资律所以及本地律所提供财务、税务以及薪酬等一站式后台服务解决方案。朱总监基于以往服务经验和感受,从以下五方面为在场的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和财务负责人介绍讲授律师事务所相关的财税管理知识,包括:中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简述、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要素、律师事务所会计基础工作内容、律师事务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发票管理。
一. 中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简述
1. 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事务所行业制定特别的会计制度,律师事务所遵守现有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讲座契合律所情况,也会涉及企业普遍的内容。
现行的会计法律体系包括如下:
1) 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目前现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会计法》,1985年颁布,1993、1997、2017年进行了修订,对会计工作总体的原则和要求做了规定。《会计法》要求,会计资料完整、真实。要求每个会计主体依法设置账簿,对经济活动进行准确核算,真实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会计法律制度,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3) 会计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指定,并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会计法律制度。 包含《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4) 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授权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律制度,比如各省出的会计管理条例,基础工作规范实施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2. 会计准则体系
2007年颁布的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而言,目的为跟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利于国际化,使得我们国家会计报表易于被外国投资者理解。新会计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推行,2008年开始在央企实施,逐步推广到金融类企业,目标是推广到所有企业。2013年有简化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原因在于,从会计准则而言,核算要求高且复杂,从操作角度而言,没有必要所有企业都这样复杂,所以将其简化适用于小型企业。另外,新会计准则出台前,很多企业用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制度更加细化和具体,基本原理和会计原则相一致,核算要求也相对简单。因此,目前企业用企业会计准则(大公司),也有企业沿用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很多新公司如果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往往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版)。有三类小企业除外: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主要现行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制度 |
小企业会计准则 |
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 |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有三类小企业除外: 1.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 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
准则框架 |
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准则指南构成 |
由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非货币性交易、外币业务、会计调整、或有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财务会计报告、附则共14章组成 |
由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财务报表、外币业务、附则共10章组成 |
实施日期 |
2007年1月1日 |
2001年1月1日 |
2013年1月1日 |
对会计人员的专业要求 |
较高 |
中等 |
中等 |
朱总监提醒,对于律所而言,从法律法规、经营决策等角度,财务和税务管理非常重要。实操中很多律所采用核定征收,可能对财报要求不高,但如果一旦按照查账征收,对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将提出更高要求。正确核算财务成果和应纳税所得额就非常重要了。
二.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要素
1. 会计核算基础与基本假设
权责发生制规定于《会计法》。我国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以责任义务实际发生的时点为基础。比如,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如果服务已经提供并且完成,在取得收款权利时也可以确认收入,不一定要收到款项;一项费用如果真实发生了,即使还没有支付,也应该确认为费用。实际中,有些会计从业人员还没有严格履行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
1)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一个特定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为对象,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比如是以集团还是法人实体为单位作为会计实体。单个法人实体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而集团也可以作为一个合并报表的主体。又比如,上海总公司外地有个分公司,分公司也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对分公司经营活动要记录,但如只是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所有经营活动由总公司办理,则该分公司可以不作为一个会计主体。
2) 会计分期:是指在企业持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中,人为地将其划分成一个个间距相等、收尾相接的会计期间,以便确定每一个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和盈亏。比如一个月,一个季度,一年。中国会计期间以日历年为会计期间。国外有不少可以自己选择。比如有些企业选择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
3) 持续经营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并假设在可预见的未来,企业的经营活动将以既定的经营方针和目标继续经营下去,而不会面临破产清算。企业如果不能持续经营,其会计核算方法则不同。从审计角度而言,审计师也是要看是否由持续经营能力,如果持续经营能力有问题,则会计核算的方法需要做相应改变。一般企业的会计核算都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
4) 货币计量
企业会计核算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记录、放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并假设货币保持不变。我国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货币),外币计量的,要折算为人民币。对于无法货币衡量的,则无法计量,财报也无法反映。比如公司员工,其价值无法用货币计量,因此无法在报表中反映。这些信息可能会纳入报告体系,但不在报表中,可能在附注中。
2.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
复式记账法要求,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要素进行记录。
1) 资产
是指律师事务所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律师事务所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2) 负债
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3) 所有者权益
是指所有者在律师事务所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4) 利润
是指律师事务所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5) 成本
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而发生的各种直接耗费。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而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律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
6) 收入
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法律服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朱总监提及期间费用和资本性支出的概念,期间费用可以计入律所当年的损益。还有一些支出,比如装修办公室,是一项资本性支出,它的受益期间为整个租赁期,则需要在租赁期内分摊,是长期待摊费用。
3.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某一个时点企业的资产负债状态。
会计要素 |
核算说明 |
资产 |
•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
负债 |
•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费、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预提费用也要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 •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资本:是指发起人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章程或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律师事务所的开办资金。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有法定的开办资金。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不得已任何形式撤出资金。律师事务所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开办资金的来源。 • 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 盈余公积: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盈余公积”科目,按律师事务所净利润的10%提取,用于发展基金。盈余公积累计额以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盈余公积拨备出来,不能分配。 |
4. 利润表
会计要素 |
核算说明 |
收入 |
• 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因提供法律顾问、刑事诉讼代理、民事代理、经济案件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咨询代书等法律服务而面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 代收款项: 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代付的诉讼费、仲裁费、托管资金等不作为业务收入。 |
成本和费用 |
• 律师事务所的成本一般包括:专职、兼职律师(包括实习或聘用律师、律师助理)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邮电费、会议费、车辆消耗及修理费和其他业务性支出。 • 管理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为行政管理和组织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折旧费、律协费用、业务招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坏账准备计提、社会保障费、职业责任保险费、职业风险基金、广告费、费用类税金、审计费和其他管理费 • 财务费用:是指因律师事务所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和其他财务费用。 |
利润及利润分配 |
• 营业利润: 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 利润总额: 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 投资收益: 是指律师事务所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是指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 利润分配:律师事务所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 按10%提取盈余公积金用于事业发展。盈余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2. 按照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协议规定或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对利润进行分配。经过上述分配后,作为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
朱总监解释,律所成本主要还是律师工资,直接为获得主营业务收入而发生的支出。管理费用是期间费用,很难确定为哪个项目发生。对于律所,一般来说没有营业费用。这里的利润总额是会计利润的概念,基于权责发生制。税务上的利润,称为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可能不同。利润表是区间的概念,代表一段时间的经营成果。第三张会计报表是现金流量表,以现金为基础编制,是利润表的补充。利于管理者决策。权责发生制可能出现报表利润很高,但账上却没有钱。上述报表有利于管理者决策。
5. 目前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非上市企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主要内容 |
|
收入确认的条件 |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提供劳务收入 |
•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提供劳务收入的总额能够合理地估计。 •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 • 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朱总监特别提到收入确认问题。收入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导致权益增加,又与入资本没有关系的经济利益。即通过经营、投资等活动赚的钱。
比如,与客户签约,签约后一周内客户付款,客户要求开发票,但服务没有提供,此时是否可以确认收入?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条件为,是否已经把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对方,是否可以可靠计量,是否可以判断为可靠计量。经济利益已经流入。
如上表所述,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实际操作中,很多情况是按照开票确认收入,对此朱总监澄清,严格而言,该实际操作并不正确。
6. 目前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执行)
识别合同 |
识别履约义务 |
确定交易价格 |
分摊交易价格 |
确认收入 |
如果符合下述所有标准,则存在一项合同: ·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以及其他 · 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 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相关的支付条款 · 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
以下情况下,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为单项履约义务: ·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或商品或服务的组合) · 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 |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需要考虑: · 可变对价 · 非现金对价 · 重大融资成分 · 应付给客户的对价 |
分摊方法: · 基于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否则折扣应按比例分摊至所有履约义务。 · 应当运用在合同开始日所采用的基础将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不应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
·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 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转移给客户,可能在某一时段内(即履行履约义务的过程中)发生,也可能在某一时点(即履约义务完成时)发生 |
7.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执行)
核心变化 |
现行租赁准则 |
新租赁准则 |
会计处理模型 |
双重会计模型 |
单一会计模型 |
承租人区分 融资租赁和 经营租赁,采用双重会计模型,对经营租赁不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
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资产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
|
租赁的识别 |
将租赁定义为: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
增加了识别租赁的具体要求,强调“控制”,即租赁是“让渡了一段时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强调是特定资产,能够主导资产的使用,并获取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
缺乏详细的,识别租赁的指引。 |
||
租赁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
经营租赁 |
使用权资产 |
不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
租赁期开始日,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参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
|
融资租赁 |
租赁负债 |
|
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 |
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负债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并按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 |
朱总监提及,2021年1月1日开始,非上市公司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了。即使包括租赁办公室的租赁,明年开始核算就会比较复杂。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处理一直有争议,有人提出资产也要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明年开始,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如果采用《会计准则》,即使是经营性租赁,在资产负债表要反映长期的资产,同时反映长期的负债。房租会拆成两部分,一是时间价值产生的利息,另一部分是长期摊销(折旧)。对于利润最终的影响是一样的。下表反映了基本计算过程。
8.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续)
案例:办公室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每年年末支付不含税租金为10万元。假设折现率为3%,没有初始直接费用、租赁激励和租赁物复原成本。使用权资产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年份 |
现准则 |
修订后准则 |
||||
当期损益 |
租赁负债余额 |
使用权资产净值 |
利息支出 |
折旧费用 |
当期损益 |
|
A=(期初租赁负债余额+利息支出)-租赁付款 |
B=期初使用权资产净值-折旧费用 |
C=A*折现率 |
D=B/租赁期 |
E=C+D |
||
0 |
- |
45.80 * |
45.80 |
|||
1 |
10 |
37.17 |
36.64 |
1.37 |
9.16 |
10.53 |
2 |
10 |
28.29 |
27.48 |
1.12 |
9.16 |
10.28 |
3 |
10 |
19.14 |
18.32 |
0.85 |
9.16 |
10.01 |
4 |
10 |
9.71 |
9.16 |
0.57 |
9.16 |
9.73 |
5 |
10 |
0 |
0 |
0.29 |
9.16 |
9.45 |
合计 |
50 |
4.20 |
45.80 |
50 |
* (1)租赁负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10/(1+3%)^1+10/(1+3%)^2+10/(1+3%)^3+10/(1+3%)^4+10/(1+3%)^5=45.80
* (2)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成本包括租赁负债、初始直接费用、复原成本,并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本例中使用权资产成本等于租赁负债。
三. 律师事务所会计基础工作内容
这部分会计基础工作内容,可以针对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所有会计主体。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对会计工作有些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能保障会计主体正确运用会计准则,保障财务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1.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朱总监提醒,财务工作还是有很强的专业性,一定要专职。
·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包括财务经理或者主管财务的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朱总监提醒,对于熟悉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这一点,不少人认为财务部是公司的辅助部门,对于熟悉法规和规章制度非常被动,很难跟得上国家法规和政策变化。对财务部人员要求很高。
·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朱总监解释,这里指的就是外包。外包也有一定好处,避免聘用财务人员不合上述条件,尤其避免未及时掌握国家政策所带来的合规风险。外包能让会计主体实时掌握法规,让其能够专注在业务上。对于合规、掌握政策都有很大帮助。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朱总监提醒,这里讲的就是职务分离的要求,冲突的职责必须分开。“一人多岗”要避免冲突,否则会给会计主体带来风险。
·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2)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怎么强调都不为过。财务人员掌握核心信息,需要很高的执业操守,要准确核算,提高真实信息。对于单位要有保密义务,否则单位有权处理。
·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2. 会计工作交接
朱总监介绍,工作交接容易被忽视。很多时候,但是交接工作不好,可能导致信息没有交接到下一位财务人员,有很多会计信息和处理事项没有人知晓。交接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但却容易被忽略。为此,《会计工作基础规范》提出,会计人员交接要进行哪些处理,完成哪些手续。
·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朱总监提醒,实物交接比较容易,不顺利的、容易被遗漏的、出现衔接问题的往往可能在于历史会计信息的交接。交接不好会给单位带来很大的麻烦。因此特别提醒各位主任律师合伙人,一定要特别注意。财务人员的流动,对于律所可能是很大的挑战。
3. 会计核算
1) 一般要求
·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实践中,可能这是个理想的要求。有些情况下,不可避免有些市场行的企业可能有两套账,外账不完整,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可能会涉及很多补税、滞纳金等问题。
·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2) 填制会计凭证
· 原始凭证需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要求。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 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 登记会计帐簿
·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 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 编制财务报告
·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这里朱总监提醒,产生经济活动,就要进行会计凭证的编制,将信息填好,复核后才能进行会计账簿的编制,再是编制财务报表。根据《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是单位的会计或者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于会计事项处理进行核算和监督)。
4. 会计监督
监督类型 |
主要内容 |
|
内部监督 |
监督主体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
监督依据 |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
|
主要监督内容 |
•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 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 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 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
外部监督 |
•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
内部监督主要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个单位里面,担任财务守门员(管家)职责的是财务人员。一般人和财务人员打交道,可能认为财务人员过于严格,这是财务人员的职责反映出来的印象。
外部监督主要是政府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5.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有些要永久保留,有些要长达30年,有些10年。会计档案的丢失,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必须制度化管理。
1) 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
定义 |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
归档范围 |
· 会计凭证 · 会计账簿 · 财务会计报告 · 其他会计资料 |
电子档案 |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 · 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 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 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 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 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
保管期限 |
见下表 |
2)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一 |
会计凭证 |
|
1 |
原始凭证 |
30年 |
2 |
记账凭证 |
30年 |
二 |
会计账簿 |
|
3 |
总账 |
30年 |
4 |
明细账 |
30年 |
5 |
日记账 |
30年 |
6 |
固定资产卡片 |
|
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
8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10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11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12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13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14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15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16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财务人员基础工作内容,看似不要紧。但要提升财务管理能力,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范操作是非常重要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有助于经营决策。虽然容易被忽视,但很重要。
从发展观点看,朱总监认为,财务人员是管家,财务总监有很多角色,至少包括四方面:一是,管家角色,保护企业关键性资产,避免风险;二是,操作员(经营者)角色,履行财务职责,完成申报和财务报表工作。类似帐房先生;三是,变革角色,能够根据企业战略实施财务的战略,财务让公司战略得以实现,得以执行;四是,战略角色,财务工作和税务工作一起越来越到延伸到业务的前端,参与企业决策。根据统计,亚太区企业中,财务总监花在前两项有68%,花在后两项有32%。这一比例与最佳实践差距很大,最佳实践是41%和58%。现代财务管理的角色要提升,未来要往数字化和电子化发展,重复性的工作可以通过数字化工具(机器人)来处理。如果日常重复性工作由系统取代,财务工作只要关注战略和变革型的事务。这是未来的趋势,市场上很多公司都在开发类似的数字化产品,对日常财务工作集成化和数字化管理,提升运营效率。
四. 律师事务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
律师事务所适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其他税费。
1. 增值税
1) 纳税人分类
对于增值税原理,朱总监介绍,增值税纳税人分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不同标准认定,梳理如下。目前任何12个月应纳税营业额不到500万,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一旦达到,税务系统自动提醒。
业务活动 |
认定标准 (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单位:人民币) |
|
2018年5月1日前 |
2018年5月1日后 |
|
提供应税服务 |
5,000,000 |
5,000,000 |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
500,000 |
|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 |
800,000 |
2) 一般纳税人
· 适用进项抵扣机制:增值税纳税人不是最终的实际承担者,机制是销售时候跟客户收取,因此称为销项税,减去向采购方采购时候支付的进项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 适用较高税率(如13%,9%,6%)
·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3) 小规模纳税人
· 简易征收,不适用进项抵扣机制
· 适用较低的征收率(3%)。适用税率/征收率暂不包括暂时性减免情况。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的政策。
· 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 是否小规模纳税人一定划算,则不一定,取决于进项税金额。
4) 计税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
o 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
o 发票相关规定:
o 销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规定不得开具的情形外)
o 购进时: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o 销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o 进项税额:购进货物/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
o 应纳税额: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朱总监提醒,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金,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金。如果进项大于销项税金,可以留待以后抵扣。
· 简易计税方法
o 适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税法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o 发票相关规定:
o 销售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试点行业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o 购进时: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均不得用于进项税抵扣。
o 销售额*征收率=应纳税额
§ 销售额:销售货物/发生应税服务/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5) 现行税率
· 目前现行税率为三档税率,为13%,9%,6%。
· 现行的征收率为3%。
· 5%来源于营改增,适用于部分情况。部分情况,例如劳务派遣服务差额纳税选择简易征收,不动产销售选择简易征收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有关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 因此,律师事务所适用如下税率:
纳税人类型 |
适用税率 /征收率 |
一般纳税人 |
6% |
小规模纳税人 |
3%* |
2.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有重大变化,从以前的分类税制,整体而言,个人所得税总体为代扣代缴。
1) 改革后,采用综合与分类结合税制。
2) 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申报期限
合伙人律师 (出资律师) |
提成律师 |
授薪律师 |
兼职律师 |
|
个税计税类别 * |
按经营所得计税缴纳 |
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计税缴纳 |
同左 |
同左 |
应纳税所得额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
同左 |
同左 |
特殊处理 |
• 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
• 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
• 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
|
申报期限 |
• 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 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
• 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 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 |
同左 |
同左 |
*假设查账征收,只考虑律师的从业所得
3)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公式:
o 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收入额-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
§ 经营所得收入额: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 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减除费用:60000元(无个人综合所得的情况下)
§ 专项扣除:法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缴费,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试点)
§ 捐赠: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o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款
· 针对经营所得,需要会算清缴。针对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朱总监特别强调要注意扣除限额:
o 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o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o 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o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针对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可以扣除的费用,朱总监进一步说明,参考了企业所得税法,包括如下:
扣除项目(摘要) |
扣除标准 |
工资薪金 |
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出资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社保和公积金 |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商业保险 |
为合伙人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
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
业务招待费 |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广宣费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协会会费 |
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
准备金 |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
不得扣除的项目 |
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
4)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对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通过APP完成。
· 应纳所得税=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
o 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o 减除费用:60,000元
o 专项扣除:法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o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
o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缴费,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试点)
o 捐赠: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款
5)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居民个人
下列居民个人须在次年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 已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
· 上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
6) 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个人
下列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
· 非居民个人
· 已依法预缴个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个人
· 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
· 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
7)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表
扣除项目 |
扣除范围 |
扣除标准(元) |
扣除方式 |
扣除方式 |
||||
1 |
子女教育 |
学前教育:年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 |
每个子女1000/月 |
定额扣除 |
父母各50%/一方扣 |
每年/每月 |
||
全日制学历教育: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本科、硕/博研究生) |
||||||||
2 |
继续教育 |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
学历/学位教育期间400/月 |
定额扣除 |
父母/本人 |
每年/每月 |
||
职业资格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取得证书的年度3600/年 |
本人 |
每年(取得证书当年) |
|||||
3 |
大病医疗 |
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疗费用支出 |
80000/年 |
据实扣除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一方扣) |
每年(汇算清缴) |
||
4 |
住房贷款利息 |
本人或配偶的首套普通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 |
1000/月(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定额扣除 |
夫妻各50%/一方扣 |
每年/每月 |
||
5 |
住房租金 |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1500/月 |
定额扣除 |
夫妻同城:一方;夫妻不同成:分别(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
每年/每月 |
|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
1100/月 |
|||||||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 |
800/月 |
|||||||
6 |
赡养老人 |
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独生子女:2000/月 |
定额扣除 |
本人 |
每年/每月 |
||
非独生子女:最高1000/月 |
||||||||
3. 社保及公积金
社保是强制的,企业和员工自己都要缴纳,计算是用上一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乘以税率。
1) 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一般指引)
· 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 基数最低限额: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 基数最高限额: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 2020年上海社保缴费比例及上下限
项目 |
缴费比例 * (公司部分) |
缴费比例 (个人部分) |
缴费上限 |
缴费下限 |
基本养老保险 |
16% |
8% |
28,017元/月 |
4,927元/月 |
基本医疗保险 |
9.5% |
2% |
||
生育保险 |
1% |
- |
||
失业保险 |
0.5% |
0.5% |
||
工伤保险 |
0.16%-1.52% |
- |
*附表中的社保缴费为一般规定,暂不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社保减免调整
2) 城镇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一般指引)
· 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 基数最低限额: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 基数最高限额: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 2020年上海住房公积金比例及上下限
项目 |
缴费比例 *(公司部分) |
缴费比例 *(个人部分) |
缴费上限 |
缴费下限 |
住房公积金 |
5%-7% |
5%-7% |
28,017元/月 |
2,480元/月 |
*附表中的社保缴费为一般规定,暂不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社保减免调整
针对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朱总监特别提醒,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相同。
3) 社保及公积金的缴纳
人员类别 |
缴纳方式 |
事务所雇员 |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
与事务所有雇佣关系的合伙人 |
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
与事务所无有雇佣关系的合伙人 |
按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缴纳。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
4) 残疾人保障金
· 残疾人保障金缴费标准(一般指引)
o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o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o 对在职职工总数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o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2020年上海残疾人就业比例
项目 |
人员比例 |
残疾人就业 |
1.5% |
社保局每年会将计算结果告知单位。
4. 其他税费
税种 |
说明 |
印花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对相关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05‰、0.25‰、0.3‰、0.5‰、1‰、定额不等。 没有法定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 不是所有合同都要贴花。咨询合同不再范围内。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不是营业额),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当期没有增值税则不需要缴纳 |
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 税率分别为3%和2% |
暂不包括根据国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
5. 新冠疫情防控财税优惠
1) 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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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2) 社保优惠
政策依据 |
优惠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
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项(养老、失业及工伤)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
各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
五. 发票管理
发票在中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国外的tax invoice,是用A4纸打印的,上面含税号。我们国家的发票需要领购,系统需要安装,受很多管理,因我国还是以票控税。
1. 相关法规和政策介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总则
· 发票的印制
· 发票的领购
·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 发票的检查
· 罚则
· 附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对办法的条款进行进一步解释
3) 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
· 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发票管理一般要求
1) 发票的定义
·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实际中,很多是对方开发票,才付款,与发票定义违背。发票应该是收到款,才开票。因此其中有一定风险。发票开具,如果对方收到发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方可以主张钱款已经支付。实务中,可以加入风险防范措施,比如让对方确认收到发票之后若干天内付款。
2) 发票的领购
·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3)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发票一般是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相反。
·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财务管理中,对于发票的管理是重要的内容。若费用合规,但发票不合规,也可能因发票不合规多交税。因此查账征收情况下,发票合规管理非常重要。报销不合规发票也会导致税款流失。
·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不可以随意销毁。
4) 罚则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要求-目前有所简化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要求 |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要求具体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
进项发票抵扣 |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
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管理 |
简化领用增值税发票:取消增值税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
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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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
4. 电子发票
1) 历史沿革
· 2015.12: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增加了电子会计档案相关内容。
· 2015.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5年第84号)
· 2018.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 2019.11: 2020年底前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中国政府网、国务院)
· 2020.03:《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 2020.07:确定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国办发〔2020〕24号)。目前零售行业用的普通发票电子化,还有餐馆、出租车。
2) 为已经/即将到来的数字化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准备
· 从整个企业的业务流程;
· 从财务人员的知识体系;
· 从外部硬件、软件上。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 上海律协财税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陆易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