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市场化工具,目前全球已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碳排放交易政策,其中欧盟碳交易市场作为发展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其碳价有效性、碳价稳定性、碳价权威性均较为成熟完善,围绕碳配额交易形成了包括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碳互换等多种衍生产品,极大地提高了欧盟碳市场的流动性。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2016年8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支持福建省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我国主要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分别为北京绿色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环境能源交易平台),各地区及相关交易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配套政策法规及交易规则,分别对交易品种、交易规范等内容做出细化规定。
试点 |
政策法规 |
纳入行业 |
纳入标准 |
履约处罚 |
交易所碳金融服务 |
北京 |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电力、热力、水泥、石化、其他工业和服务业、交通 |
二氧化碳直接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 |
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核查报告可对5万元以下罚款。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排放,责令限期履行控排责任,并按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 |
碳配额回购融资;碳配额场外掉期交易;碳配额质押融资;碳配额场外期权交易;中碳指数 |
天津 |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电力热力、钢铁、化工、石化、石油开采、建材、航空、造纸 |
1万吨二氧化碳排放量以上 |
对交易主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等违规限期改正,违约企业限期改正,3年不享受优惠政策。 |
—— |
上海 |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
电力热力、工业、交通、建筑、航空工口及水运企业、其他非工业企业 |
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2万吨及以上;非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1万吨及以上;水运: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10万吨及以上 |
未履行报告义务或未按规定接受核查的应责令改正,逾期为改正的处以罚款。未履行配额请教义务的,可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碳配额质押;CCER质押;借碳交易;卖出回购;碳配额远期交易;碳信托;碳基金 |
重庆 |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 |
发电、化工、热电联产、水泥、自备电厂、电解铝、平板玻璃、钢铁、热冷电三联产、民航、造纸、铝冶炼、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及延压加工 |
温室气体排放量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含)以上 |
未按照规定报送报告、拒绝接受核查和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3年内不得享受节能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得参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节能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评先评优活动。 |
—— |
广州 |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
电力、水泥、钢铁、石化、造纸、民航、陶瓷、纺织 |
年排放量1万吨及以上 |
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拒不履行清缴义务的,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5万元罚款。 |
碳资产抵押融资;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融资租赁;超短期融资券等 |
湖北 |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
电力、热力及热电联产、钢铁、水泥、化工、石化、玻璃及其他建材、纺织业、汽车制造、设备制造、食品饮料、陶瓷制造、医药、有色金属和其他金属制品 |
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
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予以警告、限期报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配合核查,予以警告、限期接受核查,对其下一年度的配额按上一年度的配额减半核定。 |
碳金融;碳资产质押融资;碳债券;碳资产托管;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碳远期 |
深圳 |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工业(电力、水务、制造业等)和建筑 |
3000吨二氧化碳排放量以上 |
交易主体、机构、核查机构违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规企业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按市场均价3倍罚款。 |
碳资产质押融资;境内外碳资产回购式融资;碳债券;碳配额托管;绿色结构性存款;碳基金 |
除上述地方交易市场外,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深化,全国碳排权交易日渐成熟,其他地方也相继组建各地碳排放交易所。2017年,国家发改委开始推动建设全国碳市场,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上线启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对全国碳市场与地方碳市场衔接作出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规定。《管理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建设和发展碳市场的行动进入了新阶段,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成立奠定了制度基础,确立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准则,对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完善及生态环境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碳排放交易系统作为节能减排政策工具,遵循总量控制与交易原则,由政府对一个或多个行业的碳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纳入规制的企业每排放一吨温室气体,对应需要一个单位的碳排放配额。目前,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交易主体可以获取或购买碳排放配额(CEA),也可以与其他主体进行配额交易,各取所需进而促使市场内温室气体排放达到平衡、稳定的状态。
Ø 交易主体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指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且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可在全国碳市场进行交易。目前,仅电力行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Ø 交易场所
2021年5月14日,生态环境部在“关于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中明确,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户并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试点地区交易,未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仍继续参与试点地区交易。
Ø 交易价格
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以市场为导向,由交易参与方根据市场供需关系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操纵交易价格。
Ø 交易方式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对此,上海市环境能源交易所于2021年6月22日发布《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介绍了各交易方式。
一、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或者买入挂牌申报,意向受让方与出让方对挂牌申报进行协商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大宗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1、挂牌协议交易
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查看实时挂单行情,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选择,提交申报完成交易。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交易主体可以选择任意对手方完成交易。成交数量为意向方申报数量。
开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第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收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
2、大宗协议交易
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可发起买卖申报,或与已发起申报的交易对手方进行对话议价或直接与对手方成交。交易双方就交易价格与交易数量等要素协商一致后确认成交。
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二、单向竞价
单向竞价是指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提出卖出或买入申请,交易机构发布竞价公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规定报价,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的交易方式。交易机构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配额有偿发放,适用单向竞价相关业务规定。
Ø 交易流程
*上图流程为碳排放权交易大体流程,具体以相关机构实操为准。
Ø 风险及建议
碳排放权交易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交易主体存在问题,履约能力不确定。具体包括:交易主体是否适格、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过户登记及交割安排是否合理等情形。
2、 交易标的认识错误,无法实现交易目的。具体包括:对碳配额适用地域范围、时间范围等方面认识错误,从而导致无法进行交易或无法实现交易目的。
3、 监管制度尚待完善,交易主体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针对企业无法按时履约或者未能履约的情况均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但惩罚力度不尽相同,标准不一,且交易平台监管疏漏的情况下交易主体无制度依据向其追责。
针对上述风险,笔者建议:
1、充分核查交易对象资质,可从交易对象是否正常经营、偿债能力强弱、是否面临重大诉讼纠纷、是否有减排义务、未来是否会被纳入义务主体范围、目前的碳排放量如何、碳减排配额是否符合自身履约要求、是否有减排解决策略、配额的权属是否清晰、项目安排是否存在风险、注册登记账户、交易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是否齐全等方面展开调查,从而降低交易风险。
2、交易主体商务决策和签约、履约全过程严密跟踪,根据每个交易主体、合同目的、合作背景等特点,设计交易方案,重视合同重要条款的设置,做好交易实施阶段风险防范。
3、交易主体应充分了解碳排放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和权责范围,认识到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的风险,并相应制定企业内部相关规范制度。虽然交易平台责任承担规则有待完善,但从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仍建议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选择交易对象,开展交易行为并将订立的合同在交易平台备案,最大限度防范交易风险。
Ø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 |
法律法规 |
实施时间 |
发布机构 |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
2022-06-17 |
五部一委及国家能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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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 |
2021-06-22 |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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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
2021-05-17 |
生态环境部 |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
2021-05-17 |
生态环境部 |
|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
2021-05-17 |
生态环境部 |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2021-02-01 |
生态环境部 |
|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
2020-01-01 |
财政部 |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 |
2017-12-18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结语:
我国碳交易市场正处于蓬勃发展的过程之中。尽管我国碳交易市场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各地发展水平不均衡,且碳交易参与行业有限,全面成熟的市场构建仍任重而道远。《管理办法》颁布这一年半以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与地方试点有效衔接,整合纳优稳步推进,用制度规范企业节能减排的行动往市场常态方向发展。同时,正如今年全国政协常委会会议专题小组讨论中孙谦常委的建议,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司法解释和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完善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基础。市场建立初期,可采取提高对碳排放交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开展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等措施,稳步推进绿色低碳行动的规范化、全民化、常态化,争取提前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