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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危险货物防治环境污染及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日期:2025-01-15     作者:邢程(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目前,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统计,海上运输货物的60%以上都属于危险货物,每年世界范围内船载危险货物运输量占危险货物运输总量的90%以上。而我国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作为生产和运输大国,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危险货物生产企业超过30万家,船载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也从20世纪80年代的30多个品种、80万吨跃升至2021年的几千种和数十亿吨。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事故等,影响及伤害非常之大,即对人员生命、健康造成巨大风险,更对环境及生态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无论国际还是我国国内,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以及违法违规的处置都非常严格。由于篇幅有限,而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体系错综复杂,本文仅就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进行梳理讨论。

一、危险货物的法律定义

危险货物的引用来自国际公约。在我国,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定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定义为:“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列明的,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货物运输方式主要有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水路运输中存在散装运输形式,而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方式下主要是包装形式。因此,在公路、铁路、航空、水路运输方式中,对危险货物的定义和运输规定存在稍许不同,分别参照的管理规定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由于运输的化学物质成分复杂、种类繁多,同时有新增的化学物品不断产生。律师在代理相关咨询、民事诉讼、行政监管、或刑事案件时,可以通过查询相应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并结合货物运输的方式,对货物是否属于危险货物进行查阅确认。即使货物未在《国际危规》中明确列名,但其在一定条件下因本质属性而产生的化学反应,仍可被认定为危险货物。

同时,危险货物还易与其他类似定义混淆或难以区分。如危险化学品、污染危害性货物、港口危险货物等。为更好的区分危险货物,下面将其它定义进行解释。

1、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在国内的法律定义来自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的是国际规则为《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制度)以及我国现行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对是否为我国明确的危险化学品,需查阅《危险化学品目录》进行确认。

危险货物侧重于运输环节,危险化学品侧重于生产环节。二者的认定原则完全不同,二者之间不属于包容关系,仅存在交叉关系。有些物质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危险货物,如丁二腈。有些物质属于危险货物,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如汽车安全气囊、锂电池等。

2、污染危害性货物

污染危害性货物在国内的法律定义来自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对是否为我国明确的污染危害性货物,需查阅《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进行确认。

3、港口危险货物

港口危险货物的法律定义来自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其与危险货物范围基本一致,但侧重于储存环节。

二、国际组织及国际规则

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国际组织为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具体事务及规则制定主要是专家机构下的危险货物运输问题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问题专家委员会以及专门机构下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分委会、污染预防与应急分委会)。

针对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上的规则主要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为主要公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国际气体及低闪点燃料动力船舶安全规则》(《IGF规则》)和《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等为强制性技术规则,《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制度》)为指南文件,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决议、通函以及各缔约方法法律法规等在内的完整的制度管理体系,进而防范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对安全及环境污染的威胁。

三、国内管理法律依据

由于国内的水域流域分为沿海和内河,两种流域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所不同。

1、沿海船舶

主要指领海基线到海岸线之间的带状水域。法律依据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为主,配套国家行政法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等。

2、内河船舶

主要指海岸线以内水域。法律依据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为主。

具体按危险货物的种类及运输载体又分为:船载包装危险货物、船载固体散装货物、船载散装油类、船载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船载散装液化气体、船载未列明危险货物。不同的货物种类运输依据的具体规则不同,对船舶要求也不同。

四、涉及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无论是内河流域还是沿海流域,通过船舶运输危险货物不断增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事故时有发生,而一旦事故发生,对水域的污染和人体生命健康等产生巨大的损害,社会影响也非常之大。例如:2020820日,发生在长江口灯船东南约1.5海里处,油船“隆庆1”轮与内河干货船“宁高鹏688”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12人死亡(9人烧死、2人溺亡)、2人失踪、3人获救,舱内货物(含异辛烷成分的烷烃类混合物)泄露至海洋并发生爆炸、燃烧,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事故。以及“莲花城”号远洋船发生的火灾、“龙溪号”远洋船发生爆炸、以及“新西亚其”船发生中毒事件均是因为货物包装没有达到要求而造成的。

事故原因通常是由于缺乏对危险货物危险性的认识、主观瞒报谎报、对运输要求不了解、以及对新产品安全运输不了解。一旦发生事故,通常会涉及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如下:首先为多类型的民事纠纷,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继承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保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等;其次为行政风险,主要涉及的行政监督机构为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海事监督管理机构等;再次是刑事责任,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污染环境罪等。

经济的发展、技术的更迭、人民对更美好环境的需求,也在促进着新兴化学物质的产生及作为货物进行流通,新的运输方式及运输工具也在不断出现,例如高速发展的新能源产业,在其运输和回收处理等都给航运带来新的安全及环保挑战。律师在服务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相关主体时,尽职尽责为安全环保低碳高效的运输发展做好法律的保驾护航,促进经济活动与环境生态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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