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接受公安交警部门调查,擅自离开现场,但交警部门未认定为肇事逃逸,保险人是否有权拒绝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
实践中,保险人都会援引商业保险条款中关于发生事故后驾驶人未依法采取措施、驾驶车辆或者遗弃机动车离开现场免责拒赔的约定,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
那么法院会怎么处理,判决支持还是驳回?下面我们通过四个案例来分析一下。(为了陈述的方便,我们把驾驶人和投保人视为同一利益方,不作区分。)
案 例 一
邓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瓶车的张某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判定负事故全责。邓某在未报警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第二天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承认发生事故后因心中害怕,离开现场。
保险人以邓某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为由,主张商业险拒赔。
该案一审法院判决没有支持保险人诉请,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保险人主张成立,改判保险人不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
案 例 二
廖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瓶车的周某发生事故,经交警部门判定为全责。廖某事发后开车离开现场,第二天经交警通知接受调查。
保险人主张商业险拒赔。廖某提出抗辩,事发在下雨的夜晚,机动车与电瓶车未发生碰撞接触,电瓶车系制动时滑倒摔伤。
一审法院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驾驶人与原告发生碰撞事故,驾驶人在不知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离开现场,保险人主张商业险拒赔不能成立。判决后,保险人未提起上诉。
案 例 三
唐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瓶车的朱某发生碰撞事故,交警部门判定唐某全责。唐某事发后开车离开现场。交警部门没有对其进行调查询问。
保险人以唐某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为由,主张商业险拒赔。保险人认为,唐某驾驶机动车与朱某电瓶车相撞,会发出较大的撞击声,唐某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应该是明知的。唐某提出抗辩,其驾驶的为大型货运车辆,右侧与电瓶车发生轻微碰撞,声音很难察觉,其不知道有交通事故发生,故不存在逃离事故现场的故意。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唐某有交通事故后故意逃离现场的事实,对保险人商业险拒赔不予支持。
案 例 四
章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瓶车的黄某发生碰撞事故,交警部门判定章某全责。章某在未报警的情况下,留下机动车、同车的妻子和朋友,独自离开事故现场,事发后第8天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
保险人以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机动车离开现场,主张商业险拒赔。章某提出抗辩,事发时因筹钱离开现场,当天晚上即到医院为受害人黄某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庭审中黄某也证实章某垫付款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驾驶人为筹集医疗费离开现场,且有车辆、同车的亲属和朋友在场,交警部门也没有认定章某存在肇事逃逸的事实,对保险人要求商业险拒赔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保险人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概况以上四个案例,可以看出事实方面都有以下共同点: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离开现场,交警部门仅记载离开现场的事实,没有对驾驶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作出认定。
对于离开现场的原因,驾驶人的陈述各不相同:
案例一 : 驾驶人承认离开现场,没有提出抗辩理由;
案例二 :驾驶人表示双方系非接触性事故,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
案例三 :驾驶人表示双方虽然发生了碰撞事故,但是很轻微,无法察觉事故,对事故发生不知情;
案例四 : 驾驶人表示离开现场是为了借钱垫付医疗费,车辆及同行人都留在现场,没有弃车逃逸的故意。
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我们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没有正当理由离开现场的,即使交警部门没有认定肇事逃逸,法院也是判决支持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提出的商业险拒赔请求。(案例一)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发生的,法院认为保险人有义务证明驾驶人是在明知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在驾驶人是否明知的问题上,法院结合交警部门是否认定肇事逃逸的行政决定来判断。如果保险人不能证明驾驶人系在明知发生事故离开现场,判定保险人商业险拒赔不能成立。(案例二、案例三)
三、现有证据证明驾驶人明知事故发生,仍离开现场,但提出法院认为合理、正当的理由,法院对保险人商业险拒赔请求不予支持。(案例四)
法院的裁判思路可以大致归纳如下:
· 驾驶人明知事故发生,且无正当理由抗辩的,保险人主张商业险拒赔理由成立,法院判决不以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逃逸为前提;
· 在不确定驾驶人是否明知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保险人主张商业险拒赔,负有举证义务,须证明驾驶人是在明知发生事故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如果保险人无法举证,拒赔请求不予支持。此时,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逃逸是法院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
· 驾驶人明知事故发生,既未报警,也未积极救助受害人,其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合理、正当,是驾驶人和保险人争议最大的地方。
如本文列举的案例四,驾驶人以筹钱为由,留下事故车辆、同行人离开现场。保险人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驾驶人没有报警,也未积极救助受害人,筹钱并非其离开现场的充分理由,发生事故后如需筹钱,应该由同车其他人去办理。
作为驾驶人,负有法定义务接受交警部门的调查,尤其是存在酒驾、毒驾可能,驾驶人以筹钱为由逃避交警部门的调查,显然加大了保险人的风险,应当认定为保险风险加大。
由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考虑利益相关方如保险人的权利救济制度设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对于事故责任存在异议时,没有法定身份提出复核或者异议。
此外,法律也没有对驾驶人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对于驾驶人离开事故现场的调查程序缺乏统一规范、标准,也会导致很多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驾驶人是否明知事故发生的事实无法查明,为保险人商业险拒赔请求带来重重困难。
本文为「交通事故保险人应诉实务」系列研究之一,文中列举的案例,折射出当前机动车保险行业存在的一些漏洞、风险和困境。如何对这些漏洞和风险进行弥补和控制?敬请期待该系列后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