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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医疗费用的依法处理

    日期:2020-03-13     作者:邱靖(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方强(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家平(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夏约(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一、 引言
        2019年底至今仍在肆虐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截止2020年2月8日24时,已经导致全国累计报告确诊患病人数达37,198例,现有疑似病例达28,942例。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疾病的医疗费用承担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陆续出台的相关保障政策,对该等问题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指引。例如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2日,国家层面首次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诊疗费用支持政策予以规定。后续更是连续发文,对相关政策进行完善、细化,各地方亦针对自身情况分别制定了费用支持政策。该等规定和保障政策不仅可以免去患者、疑似患者就诊费用的顾虑,促进及时就医,有利于其个人得到有效治疗,而且对控制疫情传播也具有重要意义。
        本组现就疫情期间医疗费用承担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就制度完备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建议。
        二、 关于疫情期间医疗费用承担的相关法律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生效时间
效力级别
发文机关
 
国家层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6.29 
法律
人大常委会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
2020.1.20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2020.1.22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
 
   4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
2020.1.25
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5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0.1.27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6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1.27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
 
省市等地方层级
   7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2020.1.23
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2020.1.27
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0.1.29
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1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2020.1.26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1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20.1.25
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三、 关于抗疫期间医疗费用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
        (一) 对疫情防治给予补助并实施医疗费用减免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 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同时,第六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鉴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第一条明确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因此国家财政可以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治予以补助,并可以指定具体办法对患者的医疗费用予以减免。
        (二) 国家对于本次疫情防治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政策
        2020年1月2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对本次肺炎疫情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提出了三项具体举措:“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 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 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
 
        随后,2020年1月25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针对本次疫情防治中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里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方案做了细化,该通知第一条规定:“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60% 予以补助
        2020 年1月27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本次疫情防治过程中医疗保障的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对于本次疫情中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补助作出以下补充通知:
        二、 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 。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 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 ,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 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 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 。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四、 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 各地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三) 部分省市对于疫情防治医疗费用减免的措施
        依据中央先后发布的针对本次疫情防治中医疗费用保障政策的文件,各个地方省市也迅速予以积极响应,分别公布了关于医疗费用补助的具体措施。虽然具体的执行措施可能略有差异,但基本方案均于中央政策相匹配:即对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一律予以财政补助;对于异地就诊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本文选取以下几个直辖市和省级政府的政策为例:
       1、  北京:
       北京市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中规定:
       三、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 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 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 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确保收治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及时调整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独核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中,第一条进一步细化规定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 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市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60% ,市级财政负担 40% 。所需资金又救治医院先行垫付,市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
       2020年1月29日,紧接着发布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进而明确了符合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以医院先行垫付,市级财政据实结算的方式予以补助:
      二、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 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市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三、确保确诊和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 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 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京财社〔2020〕135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四、 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 在市医保局将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系统,做好与我市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工作,保证及时上传医疗费用。
       2、  上海:
       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本次疫情防治过程中确诊患者医疗费用补助的政策做了和北京市类似的规定:“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医保医管〔2020〕5号)要求,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 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市级财政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市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2020年2月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 [1] ,上海市医保局副局长曹俊山就上海市对本次疫情防治中医疗费用补助的一些具体政策经一步做了说明:
       一、全力保障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全力保障患者救治费用,免除其后顾之忧。
       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 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 ,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 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 。通过实施综合保障,确保所有确诊和疑似患者,不会因为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诊和疑似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只要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都可 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其中,已纳入本市医保支付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 全部取消医保支付范围限制 临时新增纳入的,全额纳入支付范围 ,按照规定结算。
       二、全力保障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为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确保其集中精力做好救治工作, 对确诊及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予以单列,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指标 。市医保中心对本市卫健委公布的设置发热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已预付部分资金供其周转使用。同时, 为保证本市主要医院的救治资金充足,本周内将向本市 400 余家主要医院预付 2 月份的医保资金
       3、 湖北:
       湖北省作为受到本次疫情影响最严重的地区,同样依据中央的政策通知发出相应的通知。其中,《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 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60% 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按省与扶贫开发县 6:4 、一般县 5:5 的比例分担,市县统筹相关资金补齐剩余部分 。”随后几日,湖北省财政厅宣布湖北省将对疑似患者和异地就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根据中央政策予以补助。 [2]
       4 、 广东:
       为了全力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救治工作,广东省医保局出台了“5个全部”措施,具体而言:“ 一是全部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没有目录限制。 确认疑似和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在医诊、住院诊疗中所使用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其发生医疗费用,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全部疾病治疗费用纳入医付范围 确认疑似和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全部疾病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其它疾病中感染等费用)纳金支付范围。 三是全部治疗过程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确认疑似和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在初诊医疗机构和定点救治医院诊、留观、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均纳入。 四是全部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确认疑似和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在定点或治医院救治的费用均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五是全部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按项目付费并单列结算 确认疑似和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部医疗费用不纳入预算控制指标。” [3]
       四、  针对传染病疫情中诊疗费用支持政策的评价及完善建议
       如上文总结,我们认为国家和地方已经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的费用补助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支持政策。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由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中,对于患者医疗费用的补助政策规定保障范围较为有限,疫情发生时需要临时制度和颁布补助政策(例如:第六十二条仅规定了对于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和减免费用,不包括对疑似患者的补偿制度),加之疫情爆发突然,费用支持保障政策的颁布较疫情的发展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基于此,我们建议在后续的传染病防治相关立法中,可以吸取本次疫情中费用支持政策的处理原则,将患者/疑似患者的诊疗费用补偿作为常态机制,以提高诊疗费用支持保障的响应速度。具体而言,当传染病疫情达到特定等级时(如被纳入乙类及以上传染病),国家将对该传染病的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诊疗费用进行补贴。特别地,我们认为本次疫情中执行的以下三项政策对疫情控制具有重要意义,建议作为费用补偿机制的内容予以确立。
        (一) 疑似患者的诊疗费用补偿制度的建立
        本次疫情中,未确诊的疑似病例患者诊疗费用在疫情发生初期并未被列入到相关通知所载的覆盖范围内。根据2020年1月2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以及1月25日颁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本次肺炎疫情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对象为“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并未涉及疑似患者的诊疗费用补助政策。直至1月27日颁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方规定,对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补助,中央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为传染病防治的上位法,该规定对于实施医疗救助和减免费用的对象为“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也未涉及到被认定为疑似病例患者的医疗费用承担问题。考虑到疾病确诊需要一定时间,特别是新型传染病发现初期,诊断手段还不明确的情况下,及时收治疑似患者对控制疫情发展非常有必要。故我们建议, 在疫情初期,对于疑似患者的诊疗费用支持保障即应当启动,不应因为费用承担问题而导致疑似病例无法就医或抗拒就医 将疑似患者诊疗费用纳入常规的传染病防治医疗救助和减免费用范围,有利于促进疑似患者及时就医,控制潜在感染源。
        (二) 异地就医情况下医保支持政策的即时启动
       在本次疫情爆发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并未有传染病的异地就医费用支付及费用减免作出规定。通常而言,异地就医的医保报销需要根据各地关于异地转外就医的规定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或办理异地转外就医备案或手续后方可进行医保报销。由于现在交通条件的便利,各地间人员流动便捷迅速,为疫情传播造就了有利条件。特别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时间适逢春节假期,无论是外地人员赴疫情高发区出行,或是常驻外地的疫情高发区人员返乡,都会造成大量异地就医的情况。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根据2020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以及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并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
       若在传染病疫情爆发时,若异地医保报销制度未能及时启动,异地就医的确诊或疑似患者不能及时在其就医当地完成费用支付或结算程序,也会导致发生异地就医患者返回其医保缴纳地就医或不愿就医的情况,不利于传染病的疫情防治。因此, 为了确保传染病患者 / 疑似患者在异地及时就医,我们建议将异地就医的医保保障政策作为传染病防治的常态化规定之一,以便能够在特定类型传染病疫情发现之时即刻启动异地就医保障政策
        (三) 在发生疫情时,诊疗方案覆盖药品、诊疗服务应自动纳入医保
       我们注意到,1月22日,国家层面明确规定确诊患者符合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被规定可以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而在此前的1月16日,国家卫健委已经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一版诊疗方案(截至2月8日,卫健委已经陆续发布了五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方案),据此可以看出临时医保保障的政策颁布要晚于诊疗方案发布时间。为了进一步提高医保在传染病防治中的响应速度和保障力度,我们建议在相关立法中明确, 当传染病疫情达到特定等级时,医保即应当自动将医疗健康主管部门颁布的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支付范围 ,充分发挥医保在传染病防控中的作用。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财政部、卫健委、医保局等部门、各地方政府及时出台政策,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和疑似患者不因诊疗费用耽误救助。这些政策不但是平安渡过本次疫情的必要支持,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可以常态化实施的部分内容通过立法固化下来,作为未来面对类似事件可直接使用的有力武器。当然,战胜疫情不但需要诊疗费用补助这样的支持保障政策,更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愿疫情早日结束,愿疫情永不再来,加油。

[1]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网址:http://wsjkw.sh.gov.cn/xwfb/20200204/36c3987a8bd04e15b1a7c5f0469b87cd.html
[2]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官网:网址:
http://czt.hubei.gov.cn/fbjd/dtyw/202001/t20200127_2015584.shtml
[3]  来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网址:http://hsa.gd.gov.cn/zwdt/ywsd/content/post_2882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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