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大突发的冠状疫情牵动了亿万人的心。随着疫情发展和假期结束,上海地区受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之规定,我们认定在疫情期间,上海地区劳动关系处理有章可循,与大家探讨如下:
一、平衡的处理原则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各类因疫情影响工作的员工的待遇支付及解除/终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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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受影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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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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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期间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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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的法定顺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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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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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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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治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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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酬正常支付(注意非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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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至医疗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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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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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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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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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酬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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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观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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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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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接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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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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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酬正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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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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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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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的是,根据人社部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当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被确诊为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的,其劳动合同在医学观察期或紧急措施期到期的,该医学观察期或紧急措施期不应计入医疗期,其医疗期仍应当自确诊之日起计算。同时,该文件对于医疗期满仍未治愈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应当顺延至医疗结束,并不明确。对此,我们认为根据该文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医疗期满尚未医治结束的员工,顺延至医疗结束较为妥当。
三、
因疫情受到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
| 企业采取的应对方法 |
工资报酬支付 |
优点 |
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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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员工一一协商 |
按协商结果,员工仍提供正常劳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协商是王道,无论是调整薪酬、轮岗轮休还是缩短工时,按协商一致的内容履行即可 |
需要员工同意,事实上几乎不可能做到;当下较难达成书面协议,事后容易产生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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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集体协商 |
企业与工会有签订《集体合同》的,可比照相关内容执行 |
1、 通过民主程序,企业与劳动者共克艰难; 2、 通过民主程序的,劳动者一般应当予以遵守 |
1、在当下集体协商的启动也受到疫情影响。 2、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否完善? 3、经过本次公共安全事件,我们建议企业在集体协商时重视和加强在特殊情况下劳动关系处理的方案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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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岗轮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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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缩短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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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薪酬后,员工仍提供正常劳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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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工停产 |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仍应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上海实践中一般参考最低工资的80%)。 |
生产经营确实困难的,企业可单方宣布停工停产; 可降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用工成本, |
疫情消除的时间不确定,一个月后恢复生产的,用工成本未能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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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利主张的保护 对于依法需要维权的当事人可放心。根据人社部的上述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因疫情受影响或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积极措施期间,将被剔除计算在一年内。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正常工作也将受到严重影响,审理案件也可能难以在法定时限内审理完结,也可依法延期审理,大家应予理解。
五、 其他问题探讨
1、 接到政府停业要求的用人单位
简析:按停工停产的规定执行。·
2、 如国务院或上海市市政府发布强制放假、延后上班行政命令的
简析:应当依法支付强制放假期间的劳动报酬。
3、 如上海市市政府发布建议延后上班通知的
除愿意履行社会责任,多给员工假期,并在该期间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外(为这些企业点赞,实践中有不少这样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用人单位可优先将该期间统一安排员工休之前未休完的年休假,以及2020年法定年休假。法定年休假不足的,再安排福利年休假或调休。在实践操作时,企业一定要确保员工已收到并知悉该休假安排。同时,企业也要知悉,年休假一旦提前休完,员工提前离职的,多休的年休假部分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折还。
4、 如国务院或上海市市政府发布强制放假、延后上班通知的,是否可以视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定理由?
简析:《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中止
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政府政策或决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劳动合同中止外,我们不建议企业在疫情放假期间按劳动合同中止处理。一方面,法律、法规无规定政府发布行政命令延长放假的属于可以中止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形。同时,既然政府的行政通知已明确是放假,则应当按照假期处理。另一方面,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彼此理解,共同努力。在大灾大难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在此期间形成的良好企业文化的价值将远远超过企业当下的损失。
5、 在疫情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员工
简析:根据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之规定,应当按工伤处理。
6、 在疫情期间做志愿者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员工
简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同时,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及时发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在疫情期间做志愿者感染新型冠病毒肺炎的员工应当按工伤处理。
7、 确因交通停运无法到岗的员工
简析:不应按旷工处理,同时建议劳动者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此外,人保部再次强调了切实保障职工合作权益,要求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无论如何,企业应当尽力合规,避免侵害劳动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