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5日,在亚洲足球俱乐部冠军联赛(以下简称“亚冠联赛”)小组赛第五轮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客场对阵香港东方的比赛中,香港球队主场球迷区出现了暗示支持“港独”的“港英旗”。作为回应,客场球队球迷区举起驳斥“港独”的横幅,被亚足联视为“疑似涉及政治及种族歧视”。
由于该横幅为俱乐部球迷展示,亚足联从而认定俱乐部违反了《亚足联纪律准则》(以下简称《纪律准则》)第58条相关规定,而且应当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加重处罚。除此之外,亚足联认为由于该行为涉及观赛观众,应同时适用《纪律准则》第65条关于观众不当行为的相关规定。亚足联基于以上理由做出了空场两场、并处罚金15,000美元的处罚。另由于俱乐部曾分别于2013年、2014年以及2015年出现过观众不当行为的情形,亚足联认为该情形满足《纪律准则》第40条累犯加重处罚的适用条件,决定将罚金提高50%(7,500美元),因此处罚金额共计22,500 美元。
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自2012赛季首次参加亚冠联赛以来,至2017年已经两度获得亚冠联赛冠军,并于2013年获得亚足联最佳俱乐部奖,在取得中国足球俱乐部在亚洲范围内的最高竞技荣誉的同时,有力地推动了国内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堪称中超球队在亚洲的名片。
而亚足联宣布的处罚,对向来致力于打造中国足球积极形象的广州恒大而言是不小的打击。出于保护俱乐部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更为了维护中国体育的良好国际形象,宣告国家主权统一的坚定立场,俱乐部当即表示不接受该处罚决定,并为此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7年4月27日接受当事人委托,经过与俱乐部、中国足协等有关部门的不间断沟通,发现亚足联在其处罚决定中存在以下问题:
1.实体规则竞合适用问题;
2.加重情节事实认定问题;
3.处罚措施依据确定问题;
【律师代理思路】
本所律师立足于案件实际经过,参考亚足联比赛报告及相关新闻报道,结合过往体育法案例,分析相关法律、规则的含义、立法目的及规则之间的关联,发现亚足联判罚决定中的缺陷,对案件上诉成功的可能性和上诉的必要性展开了全面的评估,代理俱乐部启动上诉,走上维权之路:
一、实体规则适用有误
亚足联在处罚决定中适用的主要条款为《纪律准则》第58条及第65条,二者之间为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的关系。在最终选择适用《纪律准则》第58条规定的情况下,本所律师认为亚足联不应该同时适用《纪律准则》第65条规定做出重复处罚,否则即构成针对同一行为同时主张两个竞合的处罚依据。为此,本所律师引用了国际体育仲裁院著名的“苏亚雷斯案”裁决(CAS 2014/A/3665,3666 & 3667 Luis Suarez,FC Barcelona & Uruguayan Football Association v. FIFA),以印证特别条款相对一般条款的优先适用:
“总体而言,《国际足联纪律准则》第57条的文义显示该条款仅为通用条款,以涵盖无法适用其他条款的所有可能出现的违反公平竞赛的违规情况,在适用《国际足联纪律准则》其他条款时,该条款的效力将被消除。换言之,由于《国际足联纪律准则》第48条第1 lit款第d项对于“袭击”行为(“肘击、拳击、脚踢”)属于非穷尽式列举,因此可以适用于比赛进行中出现的各类袭击行为,而不应将该行为归纳至《国际足联纪律准则》第57条下违反公平竞赛的违规行为。鉴于球员的处罚已经由《国际足联纪律准则》第48条第1 lit款第d项完全涵盖,可以得出结论:《国际足联纪律准则》第57条已经不存在适用的余地,因此,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对该条的援引是错误的。”
二、加重情形认定不当
亚足联在援引上述罚则的基础上,适用《纪律准则》第40条的规定做出对“累犯”行为的加重处罚。虽然俱乐部曾经因观众违规受到过纪律处罚,但本所律师认为不应简单地基于行为主体而将违规行为笼统地归结为《纪律准则》第40条下 “相同性质的不当行为”的累犯。
适用《纪律准则》第40条的加重情形目的在于针对多次重复实施同类型、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加重处罚。足球场上存在的观众违规行为涉及面相当广泛,其违规动机、行为后果都存在较大的区别,所谓同类型、同性质的限制即对“累犯”行为加以限缩。《纪律准则》附件中也明确对不同行为做出了区分,即:(i)造成人身伤害或故意毁坏物品,(ii)投掷物品,以及(iii)展示任何形式的侮辱性、宗教性或者政治性标语的处罚。
本所律师为此引用了欧足联针对巴塞罗那球迷在两场2015年欧洲足球冠军联赛(以下简称“欧冠联赛”)中因观众不当行为受罚的案例。2015年在柏林举行的欧冠决赛中,巴塞罗那俱乐部球迷挥舞了具有明显政治色彩的旗帜并且呼喊独立口号,致使巴塞罗那俱乐部受到30,000欧元的罚款。该队球迷在2015年9月对阵勒沃库森的比赛中再度打出政治性标语,导致巴塞罗那俱乐部由于累犯受到了更高的40,000欧元罚款。此后巴塞罗那球迷于2017年3月8日欧冠联赛16强赛期间进入场地,则并未被视为前述行为之上的累犯,仅被处以19,000欧元的罚款。由此可以看出,已有案例在累犯行为的认定中设有一定的细分标准。
本案中的球迷违规事件与俱乐部此前受到的三起处罚有着显著的不同,此前的处罚均是由球迷向赛场内投掷物品以及对客队球员照射激光笔所致,主要影响场上球员的竞技表现。而本起事件中球迷展示的横幅则属于对于对方球迷政治挑衅行为的回应,类型、性质全然不同。相较于此前两次针对俱乐部的处罚决定,亚足联在本案的处罚决定中首次将球迷违规定性为“歧视行为”,也印证了俱乐部先前从未涉及此类违规,更不应被认定为累犯。
三、处罚措施依据缺失
本次案件中,对俱乐部影响最大的是两场空场处罚。如其字面含义显示,空场处罚引发的直接影响在于剥夺俱乐部的球迷观赛权,使球队不再具备球迷助威的主场优势,很大程度上将影响主场球队的竞技水平。同时,由于在空场期间球队无法向球迷销售球票,空场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变相的高额罚款。本所律师团队根据亚足联最新公布的《纪律准则》中有利于我方论点的改动,进一步提出主张。
在亚足联以往版本的《纪律准则》第58条中,其“法定最小限度(Statutory Minimum)”处罚为2场空场。因此其原决定符合旧版本“法定最小程度”的范围,但在2017年11月亚足联公布的《纪律准则》新版本中,对该范围做出了实质性调整,不再将空场处罚作为必需的处罚措施。因此,在本案中如果继续采用空场处罚将超出“法定最小程度”之限,成为没有依据的处罚决定。
【案件程序及结果概述】
鉴于体育领域的特殊性,多数赛事专项协会内部均设立了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而在穷尽专项协会内部救济机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进一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发起上诉仲裁,寻求外部救济。本案的维权流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本所律师立足亚足联《纪律准则》,通过援引相关案例、图片对比、新闻报道等证据,在亚足联纪律委员会答辩程序中展开书面与口头申诉抗辩,随后向亚足联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最终将案件提交至国际体育仲裁院。
一、 第一阶段:亚足联纪律委员会答辩程序
针对亚足联拟依据《纪律准则》做出的处罚,本所律师组织答辩材料,力图在亚足联纪律委员会答辩程序中证明亚足联对《纪律准则》第58条和第65条的适用错误,并且基于行为性质的不同主张第40条的加重情形错误。通过本阶段的答辩和论证,初步使得亚足联在正式的处罚决定中将空场处罚减轻至缓期两年执行。
二、 第二阶段:亚足联上诉委员会上诉程序
本所律师随即于收到亚足联纪律委员会处罚决定当日要求亚足联出具详细理由,争取时间再次补充、完善抗辩材料,并于收到含详细处罚理由的决定书次日向亚足联上诉委员会提起了上诉。该阶段亚足联上诉委员会维持原处罚决定。
三、 第三阶段: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程序
收到亚足联上诉委员会维持原处罚的决定后,本所律师进一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启动了上诉仲裁程序,其中就《纪律准则》不同条款的适用、处罚的适当性、双方的责任分配进行了详细论证,并结合亚足联最新公布的纪律和道德准则中有利于我方论点的改动,进行了两轮书面答辩,随后赴瑞士参加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听证程序。
鉴于代理律师本人为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因此其为了避免产生利益冲突而未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程序中直接代理本案,而是对律师团队予以案件指导。在本所律师的团队努力下,本案历经亚足联纪律委员会调查、亚足联上诉委员会申诉,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三级法律程序,最终取得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有利裁决。对于处罚中最为关键的“空场处罚”部分,上诉得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的支持,使俱乐部免于遭受空场比赛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业内少有的贯穿亚足联纪律委员会、亚足联上诉委员会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三层级别审理的案件。
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在洲际专项协会已经先一步做出定论的背景下,运用体育法行业内现有的上诉机制,逐步挑战原审纪律处罚决定。由于本案作为体育争议的同时,罕见地涉及到政治问题,在亚洲范围内引发了较大范围的关注,因此需要首先结合各个信息调查渠道,掌握多方面第一手信息,完整阐明事实经过,以正视听。而在相关专项协会规则(《纪律准则》第65条和第58条)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又进一步要求律师充分把握相关法条的立法意图和立法动向,妥善地对法条的区别适用做出解释,以此获得不同裁决机构的认同。鉴于本案的国际背景,在运用理论论证的同时,还需要在细节问题上辅以具有说服力的过往案例,借助丰富的案例法积累,寻找个案层面的相似点。
本案源于一场位于香港的亚洲足球俱乐部冠军联赛,最终逐级上升至国际体育仲裁院,期间不断地考验律师的业务能力以及多方面、多语言沟通技巧。在经办案件过程中,本案律师团队与中国足协法律部、纪律部门和高层领导保持不间断沟通,随时进行案件汇报。最终通过整个团队的不懈努力,使俱乐部免于空场处罚。该案不仅是近年国际领域中少有的中国俱乐部推翻原审纪律处罚决定的胜诉案件,也宣告了中国俱乐部所崇尚的纯粹的竞技精神。
【结语与建议】
在中国体育产业进入全面职业化之前,国内运动员代表或代表队在国际舞台上曾屡屡受到争议判罚、处罚的困扰。中国体育法律师的出现近年来逐渐填补了这一领域的劣势。在国内运动员及参赛队不断获得国际关注的大背景下,体育法律师将更有利于保障中国体育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体育的整体形象。
国内律师代理国际体育法争议的过程中,首先需要了解体育行业的特殊性,尤其是运动员、参赛队、赛事组织者、单项协会乃至观赛者之间的关系。此外,应该具备全面的知识储备,了解国内与国际规则体系的差异,进而在国际体育法争议解决的特殊体系下,培养在判例法环境下进行争议解决的实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