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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背景下私募基金退出热点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

    日期:2025-01-15     作者:基金专业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指导、上海律协基金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上海律协基金委”)主办、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新《公司法》背景下私募基金退出热点法律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本次论坛吸引约60位实务界、学术界以及法律界的专家人士到场参会,逾3千人次在线观看。

研讨会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农业银行杨浦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李慧俊主持。

一、开幕致辞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马屹发表开幕致辞。马屹先生回顾了基金法领域的发展历程,指出私募基金行业的壮大伴随着监管的加强,上海市今年8月份出台并修订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也明确提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完善政府引导基金,以助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他强调了私募基金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基金退出在基金全生命周期的重要性等内容,介绍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私募基金案件数量的情况以及在提高金融案件仲裁能力方面开展的努力等。对此,马屹先生指出了解决金融领域争议的必要性,并提到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处理金融案件方面的进展,以及与金融法院的合作情况。希冀本次研讨内容能够为行业发展、为纠纷妥善化解提供支持,并预祝研讨会成功举办。

二、主旨演讲

上海律协基金委主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晨光律师以“新《公司法》背景下私募基金对赌回购等热点问题的分析与建议”为主题进行了分享。马律师指出,当前创投基金面临募资难、投资难、退出难的三重困境,尤其是退出难问题,对创投行业的良性循环造成了阻碍。马律师通过数据展示了2024年以来,创投基金的备案数量与规模出现明显减少的趋势,以及国资投资轮次靠后的问题,这与“投早投小”的目标存在一定的差距。此外,马律师还详细解读了《九民纪要》确立的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判断原则,并探讨了新公司法对同比例减资、定向减资以及禁止财务资助的规定,以及对赌回购条款对创投行业的影响。同时,马律师对上海高院提出的关于对赌协议回购权性质的答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马律师就新公司法后对赌条款的设计提出一些建议,并从制度层面对创投行业的良性发展提出相关思考。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姚宏敏以“仲裁视角下私募基金退出的常见纠纷”为主题进行演讲。他提供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过去五年涉私募基金退出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探讨了投资者退出私募基金的主要途径和常见争议。姚秘书长还就如何利用仲裁机制解决私募基金退出纠纷提供了实务建议,强调了仲裁在金融裁判上的独特优势。姚律师指出,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产生的纠纷较为集中,涉及退出阶段的案件占比高达61%。他还提到,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总体情况包括退出总额较低、投退比例失衡、退出渠道较少、退出方式单一等问题。姚律师还讨论了关于主张解除基金合同的争议,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以及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责任。

绿色技术银行研究院院长、同济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倪受彬教授以“国有私募基金退出的特殊程序及履行”为主题进行演讲。他详细阐述了国有私募基金的来源与退出特殊性,他提出目前国资的监管的规定和法律的基本逻辑之间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倪教授强调,相比市场化的财务型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及国资基金的决策流程的更加复杂,通常站在保值增值的角度考虑基金的退出管理,但通过转让方式退出面临着进场交易和难以估值的难题。倪教授还提到了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程序的优化,包括删除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将股东同意程序改为通知程序。

三、圆桌论坛一:新公司法背景下私募基金退出的主要路径及难点

首场圆桌讨论主题为“新公司法背景下私募基金退出的主要路径及难点”,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基金委委员邹菁担任主持人。嘉宾们就私募基金退出机制的变化与面临的挑战等热点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基金委委员俞佳琦首先概述了私募基金的三种主要退出路径:转让退出、减资退出和清算退出。她详细解释了每种路径的特点和操作流程,为与会者提供了清晰的路径选择框架。她指出,新公司法的修订简化了转让程序,尤其是取消了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使得股权转让更加便捷。但她同时提醒,实际操作中还需注意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可能需要按照旧章程执行的程序。她强调,定向减资在实操中最难的问题是决议何时作出的问题,由于法院对于决议不可诉的主流观点,无法通过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企业作出某项决议。俞律师提到,清算退出是基金退出的最后手段,清算退出可能会比以前更加常见,且新公司法的修改并未对此造成额外的程序障碍。最后,她还提到,新公司法对于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规定,虽然在理论上为小股东提供了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于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认定标准非常高,这可能会限制小股东通过司法途径实现退出的能力。

上海天则清算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清算师庞贤芳聚焦于清算机构在市场退出中的作用、清算概念的现代化和扩展等内容进行交流。首先,她提出,清算不仅仅是企业市场退出阶段的行为,而应该贯穿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她强调了“大清算”概念,即从企业创立初期就开始考虑清算的可能性,包括市场可行性、投资回报评估等。其次,庞贤芳女士还提到,在企业的不同阶段,如创业初期、成长期和衰退期,都需要考虑清算的概念。她指出,企业在创立初期就需要对市场进行评估,以确定项目是否可行,并且在后续发展中寻找新的机会,这些都与清算密切相关。再次,她分享了上海天则清算有限公司在处理法院指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项目中的经验,包括管理人工作指引、座谈会纪要和访谈等。她提到,这些项目通常涉及到国资企业的清算,尤其是那些已经处于“僵尸”状态的企业。此外,庞贤芳女士还提到了清算协会旗下的律所、清算事务所、评估事务所、阿里拍卖等会员单位,他们希望在企业全周期内提供服务,包括资产变现、市场退出和后续发展指导。最后,她强调了清算在私募基金退出过程中的重要性,以及清算事务所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包括在企业衰退期如何帮助企业更好地退出市场。

合力投资董事总经理胡月首先介绍了合力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强调了基金管理在适应市场变化中的重要性。他分享了自己在投资领域的丰富经验,包括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和早期风险投资(VC)。他指出,基金管理的核心在于对项目的全面评估和精准投资。胡月先生提到,除了IPO或并购外,股权转让是主要的退出方式,回购成为越来越重要的退出手段。其次,他强调,基金管理人的勤勉尽责要求,尤其在具体项目表现不佳时,过程化的勤勉尽责就变得尤为重要。再次,胡月先生还讨论了私募基金行业面临的挑战,包括项目退出的复杂性和法律风险。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投资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进行细致的管理,并对每个项目进行独立的判断和处理,他通过案例说明了管理人责任的重要性,并强调了尽职调查在投资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最后,胡先生对新公司法下的私募基金退出策略进行了总结。他指出,虽然新法规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也为行业提供了新的机遇。他建议基金管理人应更加关注实际操作中的法律细节,并与法律专家紧密合作,以确保基金能够在新法规下顺利退出。

上海盛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齐国东首先指出,在新公司法的影响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后管理过程中面临着规避风险的挑战。他强调,作为委派董事,管理人需要在履职过程中勤勉尽责,关注回购条款,并梳理所有投资项目和合作条款以应对可能的风险。其次,齐国东先生通过数据展示了私募基金退出的现状,指出退出渠道单一、投资与退出比例失衡、以及退出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低等问题。他提到,尽管私募股权基金(PE)和风险投资(VC)的回报率看似较高,但实际退出不足,导致大量项目和公司积压,面临长达40年的退出周期。对于回购问题,齐国东先生指出进入司法程序的回购案件执行回款率低,反映出司法程序在私募基金退出中的困难。他强调,当前行业退出面临着巨大压力,许多创业机构的创始人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反映出市场的严峻挑战。再次,齐国东先生聚焦于生物医药行业,分享了该领域的投资退出情况。他指出,自2018年以来,医疗健康领域的IPO退出概率远高于并购退出概率,显示了生物医药基金IPO退出的困难。他还提到,不同背景的基金在退出方面的表现各异,以美元基金为主的市场化资金IPO退出率最高。面对市场调整,齐国东先生认为基金管理人需要转变观念,积极探索新的退出模式,如并购等,以适应市场的变化。他建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和投资阶段就应该考虑退出策略,以降低后续退出的压力。最后,齐国东先生还比较了国内外市场,指出国际市场的创新药品领域已经恢复正常,而国内市场仍处于低估配置状态。他提到,尽管去年IPO暂停,但科创板为创新药领域提供了巨大的市场机会。

四、圆桌论坛二:国资私募基金退出管理和强制清算

第二场圆桌讨论主题为“国资私募基金退出管理和强制清算”,由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基金委副主任刘慧担任主持人。嘉宾们就国资私募基金的管理与退出策略、国资基金的性质与判断、私募退出的税务问题等进行交流。

金浦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总经理夏超首先介绍了金浦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作为上海国际集团控股的私募管理人,公司管理着619亿元的资金规模,投资了501个项目,其中69个项目已成功上市或挂牌新三板。夏超先生强调,这些成绩得益于公司在成立初期就确立的发展机制。夏超先生指出,与市场化私募基金不同,国资私募基金面临着更多来自国资LP(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要求。这些要求不仅涉及基本的投资金额,还包括了严格的审计和披露要求。因此,公司依赖于专业的外部律师团队和内部严谨的风控及运营团队来应对这些挑战。此外,夏超先生强调,退出管理是公司募资和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分享了公司在传统IPO和并购思路下的操作经验,并提到了在新基金设立时就已经考虑了退出机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他还讨论了公司在清算方面的实际操作,包括如何处理基金无法延期和满足股东退出要求的挑战。最后,夏超先生分享了公司新基金的投资策略,这些策略完全以退出为导向。他提到了两种主要的投资项目类型:一类是与上市公司合作的安全性较高的项目,另一类是与行业内的大佬和上市公司自己孵化的项目。夏超先生强调,这些策略有助于提高整体的收益率,并降低后续退出的压力。

盛石资本法务负责人严帅首先介绍了判定私募基金是否具有国资性质的多种方法。他指出,基金合伙人的持有份额是判断的关键因素之一。根据份额的不同,国资基金的判定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基金的LP均为国有LP,该基金被认为是国资基金,第二,当基金中国有LP持有的份额超过50%,并且最大的LP具有国资属性时,该基金被认为是国资基金;第三,如果国有LP的份额占比超过50%,但占主导地位的LP是非国有的,该基金被认为是非国资基金;第四,当国有LP的份额小于50%,但最大的LP是国资属性,并且可以通过协议有效控制LP的,该基金国资基金。严帅先生强调,这些判定标准是基于国资委的32号令,虽然合伙企业不适用32号令,但是可以参照32号令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综合考虑份额占比和实际控制两个方面。此外,严帅先生提到,进入国资基金需要遵循严格的流程,操作需要谨慎。他强调了在面对审计时,需要律师和其他专业机构的支持配合,以确保国资基金的有序退出。

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总监刘贤斌就私募基金退出的税务问题开展交流。他首先指出,私募基金在税务层面面临特殊挑战,尤其是合伙制和公司制基金在税制、税法及税率上的不同。他提到,合伙制基金在税务政策上存在不明确性,导致税务机关在征管时面临困难。刘贤斌先生强调,由于合伙企业是先分后税,合伙企业在税务机关看来并非纳税主体,而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纳税主体。这种特殊性导致了在税务征管上的复杂性。他还提到,税务机关已经开始对合伙企业进行规范管控,包括税务后续管理,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正在不断明确,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争议。其次,刘贤斌先生分享了近期在实操中遇到的问题,包括基金退出时可能涉及的重复征税问题。他解释说,由于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人和项目的要求和限制,导致合伙人实际持有份额和分配权的不一致,但是地方税务机关只认可合伙人持有份额的比例,从而可能导致加重了某些合伙人的税负。再次,他还提到了税务机关在2018年机构改革后的变化,增加了纳税人的责任。税务机关现在更多地依赖企业自行判断,税务机关事中监控、后续管理模式,这对纳税人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最后,刘贤斌先生强调了在私募基金退出和清算过程中税务规划的重要性。他提醒说,在当前税收大环境下,企业的资金后续管理,包括稽查和监管,越来越频繁和严重。因此,对于资金管理人员和项目方而言,在初期如何把控税务风险变得尤为关键。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江翔宇博士首先介绍了自己的职业背景,包括在证券公司和大型公司的合规负责人的经历。他讨论了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特别是在强制清算过程中的考虑。江博士强调了国资基金在募资端的特殊性,以及这些特殊性如何影响到退出端。他提到,尽管国资基金的退出并非没有挑战,但这些挑战并不是独有的。他还提到了IPO市场的暂停,以及这对投资人来说意味着什么。此外,他还分析了当前的市场环境,指出虽然并购市场提供了退出机会,但这些机会并不像以前那样频繁。最后,江博士强调了在投资过程中寻找合适退出渠道的重要性,他认为,虽然强制清算是最后的手段,但在投资的中间环节找到退出路径是非常关键的。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莲莲首先提到了上海市国资委新发布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国有私募基金的运作提出了新的规范。她指出,尽管国有私募基金退出是一个热门话题,但在规则层面上的讨论并不多。她强调,国有基金在一级市场中扮演着稳定器的角色,对于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何律师讨论了国有私募基金退出的常见途径,包括对外转让和特定主体回购。她指出,对外转让可能需要挂牌,而特定主体指的是GP回购或者GP指定主体进行回购,通常情况下已经在协议里约定好了回购时间、回购价格,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挂牌仍是一个问题。她强调,这些退出途径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需要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此外,何莲莲律师还详细介绍了清算流程,包括自主清算和强制清算。她提到,新公司法的修订为清算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将强制清算的申请权扩大到了利害关系人。她解释说,这可能包括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以及基金的债权人。

五、总结致辞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吴弘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回顾,总结了新公司法对基金退出策略的积极贡献,就新公司法对证券行业、保险行业、基金行业的影响进行对比分析等。吴弘教授还对在法治保障下的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表达了乐观展望,并对所有研讨会参与者的贡献表示了深切的感谢。

 

(注:以上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亦不代表上海律协基金专业委员会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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