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 2025年8月1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目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定义
第二节 商品归类海关预裁定的法律属性
第三节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法律依据
第二章 适用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判断
第一节 申请主体的判断
第二节 申请时限的判断
第三节 商品归类预裁定疑难判断
第四节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评估
第五节 海关商品归类疑难判断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第三章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申请
第一节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填报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书
第三节 准备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书随附资料及核查
第四章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受理及决定
第五章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的时效及展期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定义
第一条【服务委托】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或其他明示的方式,委托律师协助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相关工作。律师在接受委托过程中,应当向客户详细的讲解海关归类、归类预裁定的相关定义、法律属性、申请主体、法律依据以及办结时限等客户关心的问题。同时双方应在委托协议中注明服务费用、服务期限、义务权利、免责事项、争议解决等主要条款。
第二条【海关商品归类的定义】 海关商品归类是指根据国际通行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简称HS)及其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子目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遵循归类总规则(General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GRI),将进出口商品按照其性质、功能、用途、原材料、加工工艺等特征,归入相应税则号列(HS编码)的过程。
第三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第四条【申请主体】 商品归类海关预裁定的申请人一般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备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而言,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此外,在海关规定的试点地区,申请主体也可以是与进口货物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
第五条【申请时间及被申请主体】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
第六条【特殊情况适用范围】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或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须经直属海关批准。
第七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法律属性】 从性质上看,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属于海关对于申请人就某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申请进行的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状态进行认定、证明或宣告的行政行为。其核心在于通过官方权威对某一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或有效性进行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公示效力。
第八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作用】 有效的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可以为后续相应的贸易管制、税款征收、出口退税等监管行为及法律责任抗辩提供依据,极大增强企业对于贸易活动的有效预期,是海关促进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
第三节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法律依据
第九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法律依据】 商品归类海关预裁定的程序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的相关公告等;
海关对商品进行预归类裁定的实体依据,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等规定。
第二章 适用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判断
第一节 申请主体的判断
第十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主体条件的揭示】 适用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需满足特定的主体条件,律师应当提示客户相关具体内容:一是申请人须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是试点地区与进口货物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二是申请人需向海关进行有效备案,备案信息与申请主体一致,如是境外申请人,则应当是与进口货物收货人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指向的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
第十一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主体条件的核查】 律师接受委托、向客户揭示适用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条件后,需协助客户核查是否符合上述申请主体条件:一是要协助客户核查其具体备案状态,遇有备案信息不符合且有补救途径的,应当向客户解释;二是要协助客户核查其是否需提交额外的主体资格备案信息;三是对境外申请人相应条件进行配合核查。
第十二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主体条件核查过程中的相关事项的处理】 律师协助客户核查上述主体资格条件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的主体资格问题,应当协助客户及时处理或者释明,比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已变更而未在海关备案系统予以更新的,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委托主体有误,比如应当由集团企业内部子公司授权而误由集团公司委托的,应当向客户释明并予以更新。
第二节 申请时限的判断
第十三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时限的揭示】 申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依法应符合相应的法定时限,律师应当向客户揭示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需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提交至备案地直属海关;律师应当配合客户结合贸易合同约定的装运日期、信用证最晚交货期或生产计划表等实务信息核实具体商品的拟进出口日,具体申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过程中应配合客户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时限豁免的判断及准备】 判断申请时限过程中,律师应当协助客户确定是否存在豁免情形,并协助分析上述情形、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存在不可抗力豁免申请时限的,应当协助客户准确判断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客户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超期申请的揭示】 申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期限为法定期限,客户如超期申报可能面临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律师应当就此向客户揭示相关不利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可以对超期申报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客户如强行进出口则可能触发海关稽查、导致货物扣留、信用评级降级等风险。
第三节 商品归类预裁定疑难判断
第十六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归类疑难的揭示】 申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需涉及商品归类疑难问题,否则可以通过商品预归类咨询或其他专业途径解决商品归类问题;律师需就上述海关商品归类及一般法律制度向客户揭示。
商品归类过程中,律师应当指引客户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等规定的归类技术,结合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拟进出口货物预计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准确确定。
第十七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归类疑难判断过程中的风险揭示及合规指引】 商品归类疑难判断过程中可能涉及商品生产工艺等技术细节,律师应当指导客户联系相关人员配合提供,如遇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风险细节,律师应揭示相关法律规定,并配合客户提供相关意见或指引。
商品归类疑难判断过程可能涉及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辅助判断,律师应当就此向客户提供相关方式合规性评估及相关指引工作。
第十八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归类疑难判断过程中的归类决定查询】 如商品系新兴技术产品,律师应当协调客户检索查询最新的国际规则,以确定是否存在目前有效的清晰归类决定。同时,律师也可指引客户尝试与相关机构沟通、协调,获取相应的非正式指导意见,以便能够对海关商品归类的疑难性进行准确评估。
第四节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评估
第十九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策的科学评估】 律师应配合客户内部关务、法务、生产、研发等部门客观评估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操作的相关可能收益,以便客户内部可以科学评估。
第二十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策评估的具体指向】 律师指引客户评估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收益应当涵盖关税节约方面的收益,以及通关效率方面的收益。关税节约方面可以通过商品归类不同税率税款差额确定,通关效率方面的估算可以按照借助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可能减少商品在口岸额外停留时间而减少相应的滞港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审核期限及可能费用揭示】 律师应当向客户揭示海关商品归类可能涉及的时间及经济成本。如涉及检测、实验等相关实际业务,则可能产生一定的费用需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评估过程中的律师介入及其方式】 客户就以上评估内容进行内部评估时如需律师介入,律师可以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方式就相关细节进行揭示或释明。
第五节 海关商品归类疑难判断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海关商品归类疑难判断过程中的法律义务揭示】 律师应提示客户及相关内部机构及人员,其应当对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客户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系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情况,将导致已生效的预裁定决定被撤销、海关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等法律后果。因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被撤销的,该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
第二十四条【海关商品归类疑难判断过程中的机构合规审查】 海关商品归类疑难判断过程中如涉及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律师应当指引客户对相关工作可能涉及到的主体资格合规性予以筛查,配合客户与外部机构协作排除相关资质等法律风险。如需签署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律师应当指引客户就相关条款及文本内容予以沟通、协调确认并指导签署。
第二十五条【海关商品归类疑难判断过程中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关联风险揭示】 海关商品归类疑难判断过程中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关联风险。在此过程中,律师应当与客户紧密协作,借助检索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等方式排除相关关联风险。如需签署相关文件,律师应当指引客户就相关条款及文本内容予以沟通、协调确认并指导签署。
第二十六条【海关商品归类疑难判断过程中关联风险揭示的疑义及其释明】 客户就以上风险防范内容有疑义,需进行相关解释工作时,律师可以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方式就相关细节进行揭示或释明。
第三章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申请
第一节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提交申请的方式及律师指引】 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其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已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可委托在中国海关备案的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海关提出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客户在线向海关提交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及相关材料,而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有如下两种方式:1)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的“货物申报”项下“海关事务联系单”栏目;或2)通过“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的“税费业务”项下“商品归类预裁定”栏目。
律师应当提示客户,若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其应当按照《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否则视为未提出预裁定申请。客户可以在海关作出预裁定决定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申请撤回申请。若海关同意撤回,海关将制发《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客户可以在线查询预裁定申请的申请状态(申报、发往海关成功/失败、海关入库成功/失败、海关受理/不予受理、补正、终止、撤销、失效)和处理结果(海关审核通过、海关回复归类意见)。
第二十八条【律师对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要点的提示】 律师应提示客户遵守海关对于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主体、申请时限、申请内容和申请材料的要求,否则海关有权不予受理预裁定申请。律师还应提示客户不得就相同商品提出重复申请;不得就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明确规定的海关事务提出申请;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客户应当提交《预裁定申请书》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并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如需)。
第二十九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商业秘密的揭示】海关有权对外公开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的内容。律师应提示客户,其有权以书面方式请求海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有效期限及使用风险揭示】 律师应提示客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3年内有效,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则相应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律师还应提示客户,在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若客户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的内容进行申报,否则有可能构成申报不实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乃至走私行为,并承担《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项下的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没收货物、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救济途径的揭示】 律师应提示客户,若对海关作出的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不服,其有权自收到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书不服,其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填报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书
第三十二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书的基本信息填报】 《预裁定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和货物基本信息。
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收货人/发货人、是否已就相同商品申请商品归类预裁定、是否就相同商品持有《预裁定决定书》。
货物基本信息包括:商品名称(中、英文)、其他名称、拟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贸易方式、商品描述、随附材料清单、结构式、CAS号、图片、条形码、二维码、出厂商品序列号。其中,商品描述包括: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不同类别的商品描述重点不同,举例如下:
1.材料类商品:重点描述商品外观(形状、形态)、规格(特殊要求的技术参数、尺寸、成份含量)、加工方法、来源和最终用途等;
2.产品类商品:重点描述商品型号、状态和结构(组成、组分)、功能、工作原理(各组分部分工作情况或加工方法)及用途等;
3.化工类产品:还应提供分子式、CAS号、结构式或材料安全数据表。
第三十三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书的协助核查】 律师应当协助客户核查《预裁定申请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协助核查过程中,律师应当提示客户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1.客户不得就相同商品或预裁定尚在有效期内的商品提出重复申请;
2.客户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提出预裁定申请,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客户在海关注册少于3个月)且客户具有正当理由并经直属海关批准;
3.拟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应当与企业进出口计划等随附材料保持一致;
4.商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全面,并针对不同类别的商品各有侧重。
第三节 准备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书随附资料及核查
第三十四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书随附材料的准备】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的随附材料包括:企业进出口计划(例如:货物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其他涉及拟进出口货物的相关材料)、商品描述相关资料、保密声明相关资料、材料中文译本(如需)、以及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保密声明应当列明保密内容(例如:商品名称、商品描述、进出口计划、随附材料清单等)以及需要保密的期限,并详细说明保密理由。
对于较长的保密期限,律师应当提示客户说明必要性(例如:技术迭代周期长、战略合作长期性等)
律师应当提示客户从商业技术秘密、敏感经营秘密、商业战略保护、合同约束性条款等角度展开说明保密理由,论述如有泄露可能导致申请人遭受不正当竞争或重大违约。
第三十五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书随附材料的核查】 律师应当协助客户核查随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律师应当提示客户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1.企业进出口计划应当与《预裁定申请书》保持一致;
2.商品描述相关资料应当充分支持《预裁定申请书》中商品描述的内容;
3.保密期限应当合理,保密理由应当充分并提供支持性文件;
4.外文随附资料应当附上中文译本。
第四章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受理及决定
第三十六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的审查】 律师应提示客户,海关应在收到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的10日内确认材料完整性,若材料缺失应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补正申请材料的期间不计入受理审核时间。
第三十七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的受理】 客户提交的基本材料齐全,海关经形式审查无误,通过“互联网+海关”或书面回执告知受理结果,并载明受理编号。直属海关受理、经办归类预裁定的部门一般是直属海关的关税部门。
第三十八条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的实质审查】 直属海关受理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后,将确认商品是否属于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范围,审查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
第三十九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的补充材料】 海关受理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后客户依法可补充材料,但不得随意修改商品信息,如申请材料确有重大变更需重新提出申请。
律师应向客户提示,如海关提出补正要求,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进行补正的,将被视为未提出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海关可要求客户补充资料、提供样品或实地验核,客户需配合,否则可能因海关质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而导致申请程序终止。
第四十条【海关不予受理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的情形及应对】 海关审核客户提交的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结合审核情况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律师须在此过程中向客户揭示。一般而言,法定的海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无特殊情况而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材料不完整且未在补正期内完成、同一商品已存在生效预裁定或正在审查中以及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归类事项有明确规定等。
第四十一条【海关不予受理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的程序】海关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不受理,则需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列明具体理由及法律依据。律师应向客户揭示相关不予受理决定及其依据。
第四十二条【海关不予受理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的补救及应对建议】 律师可协调客户分析海关不予受理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的具体原因,比如,若因材料问题,则可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如系商品本身原因,则可以尝试调整商品组成、结构等贸易安排,在下一批货物拟进出口前提前谋划,以符合受理条件。
第四十三条【海关终止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 海关终止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2.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3.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第四十四条【海关终止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的处理】律师接到海关终止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后,应当配合客户进行原因核查。如果是对因信息误差导致的终止,可补充证据申请恢复程序或重新提起申请。
第四十五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受理阶段的企业协调应对】 律师可指引客户确定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联络专员,实时跟踪系统状态。
第四十六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审查阶段的企业协调应对】 海关在审查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等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在此过程中,海关可能对客户提出询问。针对海关可能提出的询问,律师可以指引客户及时提供补充说明(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如系归类疑难争议问题,律师可以指引客户援引中国海关归类决定、其他关区预裁定、WCO归类意见等作为参考依据提供。
第四十七条【终止或者不予受理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企业协调应对及行政救济】 如海关终止或者不予受理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律师可以协调客户启动应急预案,以便根据海关告知的理由和依据,调整海外供应链模式,在合规的前提下,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如申请人对海关不受理决定、海关终止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的决定有异议,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的送达】 依照法律规定,海关应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制发《预裁定决定书》送达客户,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所需时间不计入60日的期限内。送达方式包括两种:1.电子送达。通过“互联网+海关”系统推送,企业电子口岸系统可查看下载即视为签收;2.纸质送达:电子送达的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没有海关印章,如企业需要,可要求海关纸质送达盖有海关印章的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
第五章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的时效及展期
第四十九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时效及展期的提示】 《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超过有效期的预裁定决定书将自动失去效力。因此,律师如受托协助办理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申请,在《预裁定决定书》送达生效后,即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示客户预裁定决定书的有效期限、申请展期的有效期间,以及未及时申请展期导致的失效后果。
第五十条【不受理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展期情形的告知】 客户委托律师开展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咨询或协助的,律师应告知客户,根据相关规定,下述情况下海关将不接受展期申请:
1.《预裁定决定书》已失效或被撤销的;
2.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4.原《预裁定决定书》制发后,有关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对《预裁定决定书》涉及的有关海关事务作出明确规定的;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律师对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展期事务的审核】 律师协助办理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展期事务,应审核确认以下情况:
1.展期申请人为原预裁定申请人,且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发生变更;
2.申请展期的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类别、商品基本信息、预裁定事项等内容未发生变化;
3.具有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展期申请时间,即在原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内;
4.原预裁定决定书未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等原因失效;
5.原预裁定决定书未被海关撤销。
6.有关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未对原《预裁定决定书》涉及的有关海关事务作出明确规定;
7.其他需要审核确认的事项。
律师在审核及后续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时间进度,避免因律师原因致展期申请错过规定的申请期限。
第五十二条【律师对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不能展期的建议】 如客户所涉预裁定决定书依法不能申请展期,律师可视具体情况,建议客户重新申请归类预裁定。
第五十三条 【律师对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展期提交的指引】 原预裁定决定书符合申请展期条件的,律师应告知客户,展期申请应向原预裁定决定书制发海关提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办理展期申请及查询展期通过审核情况。
第五十四条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相关文书材料的准备】 展期申请过程中,如海关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文书材料,律师应协助客户准备,并于递交海关前及时完成审核,如客户要求,律师可根据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代为起草海关需要的文书,并及时交客户确认。
第五十五条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展期后的法律效力揭示】 如海关完成展期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律师应提示客户,延展后的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仍为3年,超过有效期的预裁定决定书将自动失去效力,届时,如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人仍可办理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
第五十六条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展期后的进出口行为指引】 鉴于自新制发的《预裁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原《预裁定决定书》自动失效。律师应提示客户,海关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后,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新的《预裁定决定书》编号申报。
第五十七条 【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展期不作为的协调】 如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予答复,或原预裁定决定书未被海关核准展期的,律师可协助客户与海关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如需补正或补充相关材料的,律师应协助客户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展期不作为的法律救济】 如海关自接到申请人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予答复,或原预裁定决定书未被海关核准展期,律师认为海关违反相关规定,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客户委托,律师可代理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如经客户委托,律师可代理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其他】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与海关专业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第六十条 【规则更新】 本指引如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策划人:
桂维康 上海桂维律师事务所
执笔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 涵 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
肖春晖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陈瑞明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海军 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
吴 展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