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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破产——贸易企业的中国破产重整程序在美得到承认

    日期:2020-10-29     作者:邱梦赟(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疫情之下,加之现在市场动荡、国际关系的变化,这种种对贸易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困难。贸易企业在中国申请破产重组的情况下,若其货物存储在境外,则企业境外资产的核查与追回给中国破产管理人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本文将以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尖山光电”)一案为例,简要介绍中国破产重整程序如何在美国破产法院得到承认以及承认后带来的怎么样的有帮助的法律效果。

        一、  案件背景

       尖山光电曾致力于太阳能光伏、光热的研发、生产、销售。2011年,由于欧盟与美国先后对我国光伏产品启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以及当时国内光伏产业产能的过剩,导致国内整个光伏产业陷入了市场低谷。

       2013年12月,由于尖山光电资不抵债且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浙江海宁法院”)裁定尖山光电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同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还有尖山光电的三家子公司(即:浙江久太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宇太光能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威仕达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 债务人”或“ 尖山光电”)。

       在审理债务人破产重整一案的过程中,浙江海宁法院发现债务人在美国新泽西州某些仓库中储存有超过20万件、约有1.5亿元的太阳能电池板,但具体确切的数量及精确的位置在当时尚不知晓,而这些资产至少涉及3家美国利益主体,因此存在当地债权人随时会在美国提起诉讼进行个别清偿的可能。此外,除上述储存在仓库里的太阳能电池板外,债务人还可能对于其他未知的在美财产享有权利。

       另外,根据债务人向美国新泽西州联邦破产法院(以下简称“新泽西法院”)提交的《请求作出承认外国主要程序及提供进一步救济与其他协助的判决的申请书》(Verified Petition for Entry of An Order Recognizing Foreign Main Proceeding and Granting Further Relief and Additional Assistance)(以下简称,“ 申请书”),在债务人向新泽西法院提交承认中国破产程序的申请时,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正处于拍卖过程中,因此,若债务人在美资产能被纳入到其中国破产重整程序的拍卖程序,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则能够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  尖山光电的中国破产程序在美得到承认,并被给予救济与协助

        为了获得债务人在美资产的处置权、盘活在美资产,浙江海宁法院出具一份《决定书》,授权本案的破产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代表,向美国法院提出《美国破产法典》第十五章(United States Code, 11 U.S.C. § 15,以下简称“ 第十五章”)下规定的“承认外国破产程序”之申请。

        2014年7月16日,尖山光电向新泽西法院提交申请书,其中主要请求如下:(1) 请求法院承认尖山光电国内的破产程序为“外国主要程序”;(2) 请求法院承认尖山光电国内的破产管理人为其国内破产程序的“外国代表人”;(3) 请求法院提供有关救济以及相应协助。

        2014年7月24日,即在新泽西法院对债务人的申请书未作出承认的判决前,新泽西法院签署命令,以批准破产管理人此前申请书中的提出的临时性救济,该命令使得债务人的在美财产在新泽西州法院作出正式承认前便可得到必要的救济和保护。

        随后,新泽西法院分别于2014年8月5日、8月7日和8月8日举行多次听证。

        2014年8月12日,美国新泽西州联邦破产法院发出的正式判决,以:

        (1) 承认浙江海宁法院裁定受理的尖山光电的破产重整程序为“外国主要程序”(foreign main proceeding);

        (2) 认可尖山光电中国破产管理人为该公司的外国代表人,且该外国代表人有权要求查阅相关当事人的账目,以确定关于尖山光电在美财产的出售情况或以其他形式被处置的情况;

        (3) 中止(stay)所有个人或实体针对尖山光电或其在美财产进行任何判决或执行令的执行程序,中止所有个人或实体采取任何行动以占有、控制、转让、处置尖山光电在美财产或在其之上增设财产性负担;

        (4) 尖山光电集团所有在美财产的转让、增设财产性负担、或其他方式处置均应暂停(suspended);

        (5) 提供其他美国破产法第十五章相关条款中赋予的权利,并允许尖山光电的代表在必要时向法院寻求其他救济。

        三、  本案的启示

        本案对于中国破产管理人的启发是,破产管理人需关注破产企业及其子公司是否拥有境外财产以及是否涉及境外利益主体,同时需要思考在国内破产程序启动后如何尽快取得境外财产的处置权。此外,将破产企业的境外资产及时纳入国内的破产重整程序,对于防止境外资产的流失、提升破产企业财产整体价值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飞速增长与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愈来愈多的中国企业将参与跨国贸易,因此更多更复杂的、带有跨境性质的中国破产程序将会陆续浮现,这将对于中国破产管理人带来一定的挑战,也对中国破产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石静霞,黄圆圆:《中美跨界破产合作里程碑》,见 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510174411&Db=qikan 

 2.三家子公司分别为:浙江久太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宇太光能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威仕达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3. 《海宁法院为跨境破产案创下美国判例》,见 http://haining.zjcourt.cn/art/2014/11/10/art_1217451_2170889.html 

4. 同3。

5. 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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