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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认定难点与办案经验分享

    日期:2023-01-04     作者:王媛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业务研究委员会)

      今年公安部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案件侦办机制。这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是振奋人心的。从办案机制层面,这给予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以高度重视,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案件侦办机制,对于固定案件证据、还原案件事实、有效追究实施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无疑会起到非常积极的效果。

      在案发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案件侦办机制能够最大程度及时固定案件相关证据,无论是客观证据,还是言词证据。客观证据及时固定,有利于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甚至突破零口供案件。言词证言及时固定,有利于还原事实,因为犯罪嫌疑人到案初期的供述从证据证明效力角度分析,证明效力更高;被害人在案发初期的陈述也相对客观,不会因为案发时间过长而影响记忆准确性。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案件侦办机制,能最大程度解决性侵害案件中取证难的问题。

      对律师而言,尤其是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深刻理解该机制建立的意义,并在诉讼代理过程中协同司法机关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大数据分析

      经检索 Alpha 案例库,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数据做如下分析:

      (一)以“猥亵儿童罪”为检索条件

      本次检索获取了 2022 年 8 月 23 日前共 31431 篇裁判文书。

      1、整体情况分析

      自 2012 年起,猥亵儿童案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至 2020 年达到最高峰,之后出现数量下降。

      2、案例分布地区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浙江省、安徽省、四川省,分别占比 7.23%、7.08%、6.62%。其中浙江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 2271 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以“强奸罪”、“未成年被害人”为检索条件

      本次检索获取了 2022 年 8 月 24 日前共 1555 篇裁判文书。

      1、整体情况分析

      自 2013 年起,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强奸案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至 2019 年达到最高峰,2020 年之后相关案件数量出现明显数量下降。

      2、案例分布地区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福建省、四川省,分别占比 12.35%、10.74%、7.72%。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 192 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发的原因

      1、性侵害案件的发生本身就具有高度的隐秘性。

      受到性侵害的孩子多由于年龄小而不能正确认识其遭受的侵害,没有及时与家长沟通、寻求救助,使得暴露出的性侵害案件比实际发生的性侵害事件少很多。 

      2、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发于熟人之间。

      施害者往往是被害人或被害人父母、家属熟悉的人。他们熟悉了解被害未成年人家庭的结构、作息规律、未成年人可能脱离于父母或看护人的时间等,他们有机会接触到被害人。

      同时,被害人与家长往往对熟人较为信任,容易给施害者创造可乘之机;在事后,被害人家长也难以怀疑到作为熟人的施害者。所以施害者往往容易对被害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

      3、被害人年龄小,容易被施害者进行精神控制。

      在多数的此类案件中,施害者往往利用优势地位,比如临时看护者,甚至仅仅凭借是成年人的身份,而在性侵犯案件中威胁被害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告诉家长、老师、公安机关等,要挟的理由不限于公开被害人隐私、打击报复等等。因为被害人年龄小,受认知能力限制,往往容易在精神上受制于施害者;进而给予施害者以更多的可乘之机,甚至长年遭受性侵犯。

      4、公众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还存在诸多的认识误区。

      比如,公众多数认为性侵害案件仅发生于女童,而不是涉及男童。

      而事实是,性侵从来没有性别之分,男孩和女孩都可能成为受害者。美国西尔斯大学法律心理学副教授凯瑟琳·拉莫斯兰德博士认为,恋童癖者更偏爱性侵男孩。

      2012 年,香港地区的护苗基金会发布了一项对 18 岁以下孩子遭受性侵犯的调查显示:男孩的总体受性侵犯数量大于女孩。又比如,公众多数认为性侵害案件多为陌生人实施,而对熟悉的人缺少防范。但事实上是此类案件高发于熟人之间,原因上文已做阐述。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认定难点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认定难点,无疑是证据印证问题。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很难做有罪供述。如果仅仅凭借被害人陈述,缺少证人证言及其他客观证据,使得证据链不完整,导致在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某些个案中,难以认定性侵害事实的发生。

      造成相关证据取证困难的主要原因如下:

      1、性侵害案件多发生于隐蔽场所。

      除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外,难以有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等对案件事实加以印证,使得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侵害的证据锁链难以形成。实施性侵害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承认其实施了性侵害的行为。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往往需要依靠案发时第一时间搜集到的客观证据,再结合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性侵害刑事案件普遍存在证据薄弱,公安机关侦查难度大的问题。

       2、由于当事人及家属担心报警会引发隐私泄露而拒绝寻求法律救济,造成大量客观证据在事后难以搜集、维权被动。

      比如,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因为不知道及时固定客观证据的重要性,鉴于性羞耻心理而清洗或者丢弃了内裤、床单等可能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证据的物品;在遭遇性侵害后不及时报警并就医,缺少由医院出具检验报告及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造成案件关键证据缺失或事后难以补正的后果。从个案举例,近日四川宜宾犯罪嫌疑人性侵了 5 名未成年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一名家长选择了报警,另外 4 名被害人家长均未报警。

      多数人不知,对性侵害案件,司法机关早已对被害人隐私提供了全方位保护,并有专业心理咨询的支持。担心隐私泄露,担心舆论二次伤害等,是多余的。

      3、现在的性侵害犯罪手法呈现多样化的特征。

      在网络上实施的性侵害案件,除视频录像或截图方式外,相关证据更难以固定。比如,随着网络的普及,有些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建立联系后,为满足其自身性欲而通过网络让被害人与其裸聊、拍摄裸照、让被害人观看犯罪嫌疑人隐私部位等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有的犯罪嫌疑人以强制儿童观看淫秽视频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

      4、相比成年被害人,性侵害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表述能力有限、自我保护意识不足,给司法机关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三、对律师担任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的若干办案建议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律师可能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也可能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鉴于本文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角度谈起,故仅就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供若干参考建议。除做好基本的阅卷工作、发表代理意见之外,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还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1、应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1)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在上海等多地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均对涉未成年人案件成立了专办组或专门办案机构。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一般要求被害人监护人到场陪同孩子接受询问;询问的两名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最好与孩子同性别;询问笔录制作以一次为最佳等。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要注意司法机关是否在程序上保障了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比如,若公安机关在侦查程序上存在瑕疵,则律师可以将相关瑕疵及时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启动侦查监督程序、督促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在程序上全面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权益。

      (2)尽量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次数。在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往往会因该事件而受到巨大精神创伤,也有的孩子存在身体上的伤势。他们弱小的心灵在蒙受如此意外的打击时,容易造成应激性创伤。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开展询问,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与情绪,善用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相关询问。每次询问被害人,都会迫使被害人再次回忆遭受侵害的细节,容易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伤害。

      所以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案件侦办机制,检察机关有可能及时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的取证方向、提升询问笔录内容的全面性,尽量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次数。

      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要对未成年被害人赋予更多的爱心、耐心与体谅;律师可以借助监护人与孩子的沟通途径等相对柔和的方式来从被害人角度了解案件事实。律师也应将了解到的情况与可能存在的侦查线索及时提交司法机关。

      (3)保护被害人隐私。办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律师要协同司法机关共同保护好被害人隐私。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有利于被害人回归正常的校园生活、社会生活;有利于被害人恢复身心健康。

      2、应当重视对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家长的心理疏导

      (1)重视对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据心理专家解释,对于遭受了性侵害的被害人,如果没有专业的心理工作人员对其予以疏导,痛苦的回忆将根植于人的潜意识中并不断影响人的行为,即相应的心理创伤将可能伴随人的一生并引发一系列的后遗症,甚至引发家庭或者社会的不安。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要协同司法机关做好被害人心理疏导。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部分家长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认识到孩子所遭受的心理创伤需要专业医疗机构或心理咨询师的介入得以治疗;部分家长错误认为不再向孩子提及性侵害一事就可以避免对孩子的进一步伤害。

      所以,律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要帮助家长理解心理疏导对被害人身心恢复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帮助家长将孩子送至正规的专业医疗机构或者至与司法机关有合作的心理工作室对孩子进行心理疏导。

      (2)重视对性侵害案件中家长的心理疏导。在某些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不仅未成年人需要接受心理疏导,而且有些家长也亟需心理干预与疏导。

      比如,有些家长过分自责于自己的疏忽给了犯罪行为人以可乘之机而导致孩子遭受侵害,有些家长沉浸于孩子遭受侵害的悲痛中无法自拔,等等。

      在必要的时候,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也要提醒家长及时接受心理干预或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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