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1日,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以下简称“《决定》”)。本文旨在对《决定》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原则和方式
根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和上海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其履行监督职责的原则和方式如下:
二、明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
根据《决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如下: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上海市实际,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三、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根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同时,《决定》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四、明确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要求
根据《决定》,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要求如下:
同时,《决定》指出,市人大常委会应充分发挥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预警分析作用,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预警信息,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情况,推动问题切实解决。
五、结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2017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对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人大常委会加强审议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相信本次《决定》的出台,能够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做到依法监督正确监督,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有利于推进构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政府规范管理、人大依法监督、企业市场化运营、社会有序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国有资产现代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