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目前设立专门法院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第15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这次修订增加了“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为专门法院的设立指明了方向。
历史上,我国在1954年在铁路运输领域为处理与铁路运输、安全、财产等有关的民事和刑事纠纷设立铁路运输法院;1984年确立海事、海商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在全国沿海城市相继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环境保护领域2014年设立了100多个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处理与环境污染、林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有关的案件。
为有效促和进规范新兴行业和新领域的发展,近几年在知识产权领域,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自2014年起相继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多个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在网络领域,也自2017年先后在杭州、北京、广州设立了3个互联网法院,专门受理网络纠纷案件。2018年7月上海在全国率先设立了首家金融法院,专门负责受理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的行政案件。2018年12月破产法庭在上海设立。
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至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民用航空事业在各个领域都有显著发展,民航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基本完善,专业的航空争议解决机构和专业人才已经形成,航空法院的设立呼之欲出。
二、航空法院设立的必要性
(一)我国民航法律法规规与民法、合同法等相关基础法律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为航空法院的设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5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的航空法,至2018年12月29日经过了五次修订,她在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民用航空器租赁、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搜寻救援和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同时日益健全的航空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为设立航空法院依法规范和管理民用航空活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随着国际交流日益频繁,航空领域的各类纠纷呈现出增长快、趋于复杂性和全球性的特征。
国内涉及航空领域的各类民事纠纷增长迅速,我国2013年至2017年五年间,涉及航空领域的各类民事纠纷约为3000余件,并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涉案地点遍布全国3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以航空运输纠纷为例,航空纠纷具有明显的国际性,在国际航空运输类纠纷中,我国公民常常陷入维权困境,普通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确实存在诸多不便,如果设立专门的航空法院审理,由于其工作人员、工作程序的专业性,对于上述问题都能够通过自身的知识储备以及同外交部门、航空仲裁机构的协作等途径解决。
设立专门的航空法院可以较大程度的保障我国对航空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一定程度上保障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予以适用,同时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保护我国公民的权益。釜山空难、马航370事件等空难事件后的损害赔偿,对我国司法管辖权和我国公民权利的保护就提出了挑战。
(三)航空法院的设立是航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的重要部分。
2014年全球唯一一家专业航空仲裁机构“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揭牌成立,受理包括航空运输、飞机制造、飞机销售、飞机融资租赁、航空保险、油料供应、通用航空托管、地面服务及票务代理等航空产业领域各类航空争议案件。
虽然商事仲裁有其程序灵活性、保密性、自治性、专业性和境外可执行性等特点,但是从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考虑更需设立航空法院。
1、受仲裁管辖案件范围的限制,对于航空事故、航空损害维权案件、航空行政案件、涉航空刑事案件仍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
2、由于仲裁约定管辖的特性,对于无仲裁约定和仲裁约定无效的商事纠纷依法仍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
3、在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执行方面,由于航空行业的特殊性质,更需要专业的执行法官确保裁判和判决的实际履行,实现司法权力。航空法院设立是航空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的重要部分。
(四)我国建设公平、公正法制社会,设立专门的航空法院势在必行,更是全面建设航空强国建设的需要。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出台《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行动纲要》民航强国建设目标实现不仅要求在航空运输行业中加强机场、空管、航空公司等硬件设施强,更需要强大的航空司法保障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软实力”的重要部分,提升我国民航强国建设的话语权与国际影响力。
三、
设立航空法院的基本设想
(一)在上海设立航空法院
上海是继伦敦、纽约、东京和亚特兰大之后,全球第五个年航空客运量过亿人次的城市,其国际大都会和国际航空枢纽地位业已形成,;2017年我国首款完全按照国际适航标准和主流市场需求研制的干线飞机C919在沪成功首飞;其后的中俄联合研制的新一代远程宽体飞机C929也将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其总装将在上海完成,这些都彰显了上海航空制造业的实力。
上海在全球贸易和航空枢纽地位日益显著,设立航空法院的条件已经具备。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中国民航局印发《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提出到2025年建成京津冀、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三大世界级机场群。《行动纲要》也明确提出,要在2035年前建成包括长三角在内的世界级机场群,让我国国际航空枢纽的网络辐射能力更强。要顺利实现将长三角建成世界级机场群,就要为其民航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而如今各类航空纠纷层出不穷,小到航班延误、行李丢失,大到飞机碰撞,长三角在建设世界级机场群的过程中应当为解决各类航空纠纷提供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拿出具有中国智慧的中国方案。在上海设立航空法院,聚集航空专业法律人才,专司处理航空领域的案件,为长三角建设世界级机场群保驾护航。
(二)航空法院的管辖
航空法院应当参照海事法院设立专门法院,审理航空法律事务,受理登记在中国或经停地在中国境内的民用航空器上发生的所有纠纷;受理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下列案件:(1)航空侵权纠纷案件;(2)航空合同纠纷案件;(3)其他涉及民用航空器的纠纷案件。其不受陆地行政区划的限制。
(三)航空法院的级别(有两种设想)
设想一:航空法院在民航总局下辖的七个管理局对应的省份分别设立,处理各管理局所辖省份的上述航空案件,华东管理局范围先在上海设立航空法院。航空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上诉案件。航空法院对所在地的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设想一:鉴于司法统一和航空器的特殊性,在上海设立的航空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同级,在各地设立派出法庭,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其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