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2024年7月15-18日,二十届三中全会在京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中,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依法行政需要重视生态环境标准在生态环境行政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本文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环境标准等生态环境标准切入介绍一起生态环境行政案件的办理。
【关键词】采样方法 环境监测 技术规范 检验检测
一、生态环境标准的定义、分类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
第四条 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二、生态环境标准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例,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2024年5月9日,S市Y区生态环境局对J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测报告显示J公司当日的废气排口废气臭气浓度(无量纲)测定最大值为1737。
2024年5月31日,S市Y区生态环境局对J公司进行了第二次现场检查,检测报告显示J公司当日的废气排口废气臭气浓度(无量纲)测定最大值为173。
2024年6月20日J公司收到S市Y区生态环境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5月9日废气排口废气臭气浓度,超过《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2016)规定的排放限值1000(无量纲)。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对J公司处罚人民币拾玖万元整。
2、检测报告中涉及的生态环境标准
关于2024年5月9日的检测报告
2.1、没有检测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报告中应至少包括检验检测的日期等信息。
S市Y区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5月11日出具第一份检测报告,该份报告中并未标明样品检测时间。于2024年6月4日出具第二份检测报告,该份报告中标明了检测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从前后两份报告的内容差异可知,监测站是明知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必须标明检测时间,而其却在一个月内,针对同一家企业,出具两份差异较大的报告。由于样品的特殊性,《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HJ1262-2022)规定,进行臭气浓度分析的样品,应在采样后24h内测定,J公司认为,监测站作为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必然知道,一份完整的检测报告中必须包括检测时间,但其在第一份报告中并未标明,J公司有理由怀疑,监测站针对2024年5月9日采集的样品进行检测的时间超过采样后24h,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等规定,超过检测时间获得的检测结果不实。因此,监测站出具的第一份检测报告属于不实检测报告,不应作为S市Y区生态环境局对J公司作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执法依据。
2.2、第一份报告测试项目臭气浓度,选用的测试方法不符合技术规范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的规定,有组织排放源的采样位置,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中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而第一份检测报告显示,其测试方法的依据选用的是《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因此,该份报告选用的测试方法不符合规定。
2.3、采样位置不符合技术规范
J公司设置有两个采样位置,一个在垂直管段,一个在水平管段。水平管段较短,水平管段的两端都设置有弯管,水平管段上设置的采样孔,离水平管段两端的弯头极近,极易产生涡流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中4.2.1.1和4.2.1.2的规定,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4.2.1.1选取。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规定,在确定采样位置时,应首选垂直管段,而非选择水平管段。《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中4.2.1.2的规定,即便选择水平管段,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4.2.1.1选取。即在采样的过程中,如果边进行采集臭气,边测定排气流量,那采样位置还是应当选自垂直管段。通过研究第一份检测报告可知,采样人员在采样的过程中,还测定了排气流量,《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采样人员在既进行采集臭气样品同时又进行测定排气流量时,采样位置应当选择垂直管段,而监测站的采样位置却选择水平管段,因此,监测站选择的采样位置完全不符合技术规范,检测报告严重失实。
设于J公司顶楼处的水平管段,其两端均设有弯头,而采样位置距离两端弯头均较近,《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中4.2.1.2的规定,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J公司遍查多份环境检测标准,虽然标准中并没有直接给出涡流区具体定义,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中的描述,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并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J公司认为这是因为这些区域容易产生涡流,涡流区的存在可能会改变气体的流动状态,影响采样的代表性,进而影响采样的准确性。J公司顶楼水平管段采样位置由于距离两个弯头较近,很容易出现涡流区。在顶楼采集的样品由于受涡流区的影响,会导致气体的流动状态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样品的准确性。因此,不应在该处采集样品并进行检测。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是否能作为测定方法,J公司认为,即便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确定采样位置,5.1.2、5.1.3和5.1.4可知,也应当选自垂直管段进行采样,而非选自水平管段采样。即不论采样位置的确定,不论是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还是依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采样位置有且只能选自垂直管段进行采样,监测站选择在水平管段进行采样且同时测定排气流量,其采样位置不符合上述规范,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不实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
2.4、采样前气袋没有冲洗不符合技术规范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的规定,采样前应当按规定,用被测气体冲洗采样袋三次。具体地,采样人员应当按规定打开采样气体导管与采样袋之间阀门,启动抽气泵,抽取气袋采样箱成负压,气体进入采样袋,采样袋充满气体后,进入清洗模式,采样袋内的气体被挤压排除,重复清洗3次,才能开始正式取样。而在监测站在采样过程中,J公司并未看见气袋有充满后放气、再充满放气、再充满再放气的过程,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发布的有组织排放源样品采集教程,采用型号为YQ-1110的便携式真空采气桶,以常压压力进行清洗,清洗一次气袋的时间也需要80秒,请参见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bzPDa1wiB1v-wMEQK-zcA,HJ1262-2022的主要起草单位是天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正常情况下,采样前,清洗3次气袋,释放气袋内气体的时间,至少应为240秒,还未计入3次充气时间。因此,监测站的采样过程并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一份检测报告可知,其从15:15~15:30采完第一个样品后,第二个样品的采样时间为15:30~15:45,即在完成第一样品采集后,立马进行第二个样品的采集工作。同样地,在15:45~16:00之间进行第三个样品的采集,在16:00~16:15时,完成第四个样品的采集工作,两两样品之间,完全没有预留清洗气袋的时间,而直接进行采样,采样过程不符合相关规范,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常识可知,采样人员完成第一个样品的采样后,需要做如下工作:将采满气体的气袋从采样器上取下后,再对气袋进行密封,完成密封后,将气袋放置于收纳箱中,然后再取新气袋、做标记后,再安装到采样器上。也就是说,采样人员从取下采完气体的气袋,到安装新的气袋,需要完成上述步骤。试问如何能在15:15~15:30至15:30~15:45之间,即仅在15:30这一分钟内完成上述工作?因此,J公司认为,上述操作步骤采样时间的连贯性,完全不符合实际,难以实现,该份报告真实性存疑。
2.5、采样频次不符合技术规范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的规定,连续有组织排放源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样品采集次数不小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采样间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 的,采样间隔不小于4h。监测站在1个小时内,采集完4个样品,完全没有任何时间间隔,更无法满足采样间隔不小于4h的规定。
因此,采样频次不符合技术规范,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
2.6、分析过程不详
《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HJ1262-2022)的规定,分析臭气浓度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配气工作需实验员2名,且配气人员未参加当日臭气样品的现场采样;嗅辨员的基本要求、嗅辨员的嗅觉要求、实验室应建立嗅辨员嗅觉灵敏度管理资料库,跟踪管理嗅辨员嗅觉能力,作为实际样品测试备用嗅辨员的选取基础;需及时收集新嗅辨员的嗅觉灵敏度数据,数据分3 天收集,每天3 次,时间间隔至少1 天,以完善其嗅觉灵敏度管理资料库。J公司对样品分析时,配气人员人数、样品稀释倍数、嗅辨员的人数、资质、嗅觉能力、分析场所等情况,一概不详,基于监测站在采样前、采样中及采样后各环节已出现多个问题,J公司有理由担心并怀疑,监测站在样品分析的过程,是否也会出现各种问题,至于出现何种问题,J公司难以确定,且样品本身有问题,即便分析过程无误,得到的数据也严重失实。
2.7、第一份检测报告与第二份检测报告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不符合相关规定
监测站分别于2024年5月11日和2024年6月4日,在前后相差极短的时间内,对同一家企业,在采集相同项目的情况下,其采样位置、采样频次、采样间隔、报告编制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但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都是同一批人,《环境监测报告制度》规定,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报告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按计量认证的有关规定实行三级审核,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因此,编制人、审核人及批准人应当对检测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基于职业操守,在审核的过程中,应当发现第一份检测报告中的采样位置、采样时间、采样间隔、无采样原始记录、无检测时间等各环节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但却没有发现问题,存在过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监测站在J公司采样时,其采样位置、采样频次、采样间隔等完全不符合上述规范,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2.8、采样人员人数与S市Y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给出的证据不同
J公司有拍摄于2024年5月9日的照片,证明现场采样的过程中,有3名采样人员进行采样作业,但听证告知书只提及2张人员技术考核证,说明有一名采样人员是无证上岗,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和《S市生态环境保护辅助执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执法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配备与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通过图片可知,采样人员在采样的过程中,便携式真空采样桶的桶盖并未盖到采样桶上,且并未扣好搭扣。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发布的有组织排放源样品采集教程,采用型号为YQ-1110的便携式真空采气桶进行采样时,必须将桶盖盖到采样桶上,且应当使搭扣扣紧,而采样桶的桶盖并未盖到采样桶上,且并未扣好搭扣的情况下,难以使得内外压强平衡,其采样过程完全不符合技术规范。因此,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采样人员所采集的样品,分析得到的数据,不具有准确性和严肃性,监测结果不实,不应作为执法依据。
四、启示
应用生态环境标准,出具环境检测报告,是许多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办理的基础。一份规范的环境检测报告才可以作为执法依据。反之则不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生态环境标准是利剑也是盾牌。
无论是生态环境行政机关,或者是行政相对人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都要重视生态环境标准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