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出了30项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一、金融创新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高利贷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三、金融担保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的方式,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四、证券、期货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依法审理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引导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规范整治资本市场,依法严厉惩治证券犯罪行为,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保险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准确适用保险法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功能。
六、P2P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对互联网金融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七、私募股权、理财、资产管理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对于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新类型金融交易纠纷案件,《意见》要求,要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应对,准确适用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布指导性案例,通过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八、国有企业高利转贷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成为贷款通道的问题,《意见》要求,对其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其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九、企业破产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功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化解过剩产能,降低企业杠杆率。对于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则要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手段进行拯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
十、金融债权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在保护金融债权方面,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意见》要求,要统一裁判标准,促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进程。
十一、非法集资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将打击惩治非法集资行为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波及面广、行业和区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强与职能机关、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提升处置效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房地产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传导与冲击,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十三、地方性交易场所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十四、地方政府债务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依法认定政府违法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认定地方政府利用平台公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明确裁判规则,划出责任边界,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集聚。
十五、涉外投资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依法审理涉外投资案件,加强对“一带一路”战略下跨境投资的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问题的研究应对,准确认定规避国家外汇管制政策的跨境投资行为的法律效力。
十六、金融监管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要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积极推动、监督和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行政。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通过有效引入外部资源,探索完善金融审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金融纠纷依法、公正、高效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十七、金融审判工作要求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将金融审判专业化提升到了更为重要的地位,进行金融专业化建议和队伍专业化的重要举措,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提升金融审判的信息化水平作为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发挥金融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探索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平台,研究建立以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反映金融机构涉诉信息。加强金融司法研究以推动金融法治理论与金融审判实践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