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市政府法制办征询《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管理规定(草案)》的修改意见,市律协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社会公共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为此专门组织委员进行研讨,提出修改意见并阐述了修改理由。市律协于4月6日书面提交市政府法制办。
此次修改意见共计13条,主要包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列为《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管理规定(草案)》的重要制定依据之一;明确了公路含义的外延;将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设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将原规定的“10日内自行拆除”修改为“限期自行拆除”,赋予了执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权力等。
本次提出的修改意见由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张鹏峰、委员阮露鲁、干事赵志卫、社会公共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张磊、委员薛群等律师主要负责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