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0”双碳目标提出以来,能源转型、节能降碳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2024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是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为提升上海律师从事能源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2024年11月23日和12月1日,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举办《能源法》律事务系列讲座,共四讲。本文为第一讲的综述,主要围绕新出台的《能源法》展开,供广大律师学习参考。
第一讲由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荣良律师主持。讲座邀请了两位嘉宾,围绕新出台的《能源法》进行讲解和学习。第一位是中国能源法研究会理事、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理工大学能源与资源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董溯战,另一位是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张婧。
一、《能源法》立法背景、主要特点、主要内容
董溯战教授主要讲了《能源法》立法背景、主要特点、主要内容。
关于《能源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制定了《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但缺乏起统领作用能源基本法。2006年,《能源法》起草工作启动;2008年,《能源法》草案提交给国务院,但随后一直停滞。这与我国能源管理体制的改革不到位、能源发展结构的不稳定以及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的滞后密切相关。2024年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能源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9月10日,《能源法》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11月8日,第三次审议通过。
《能源法》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实际,适应能源发展新形势,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
《能源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能源法》采取了框架式(或总则式)的立法模式。《能源法》以简洁明了的方式确立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后续具体法律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和指导。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能源法》更为简洁,简约风格也使得法律更加灵活,能更好地适应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能源法》以能源开发利用问题为中心。该法明确了能源开发利用的基本规则和政策导向,并突出了能源结构的清洁低碳转型,为能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提供基本保障。该法不仅明确了不同类型能源的开发利用原则,也涉及到能源节约、用能公平、能源公平服务等。
《能源法》强调了政府的能源管理职能。该法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为立足点,强调了政府在能源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了政府在能源规划、政策制定、市场监管、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基本职责。
《能源法》突出了能源清洁低碳转型。《能源法》特别强调了能源的清洁低碳转型,这是该法律最显著的特点。法律明确了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升级的方向,鼓励发展清洁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法律对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确立了不同的原则,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给予了优先权,对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则提出了更高的清洁和效率要求,以实现能源产业的绿色转型。
作为中国能源领域的基本法,《能源法》的内容丰富,不仅包括能源的开发利用,还涵盖了能源的规划、市场化、主体、储备、技术、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能源法》的核心在于保障能源的供给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供给安全关注的是能源的充足供应,而生态环境安全则涉及到能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这两个目标是《能源法》的基本价值导向。
《能源法》的具体制度安排体现了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基本导向。《能源法》不仅关注化石能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更强调清洁能源的优先发展。《能源法》明确提出了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目标,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能源法》不仅明确要求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还强调了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并规定了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要求供电企业、售电企业和使用自备电厂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
《能源法》对不同类型的能源采取了差异化的管理策略,以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和能源效率的提升。对于风能和太阳能,《能源法》鼓励分布式开发和利用;对于核能,则强调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发展;对于煤炭,则要求优化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清洁高效利用。
二、中国能源储备制度局限及法律应对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张婧老师围绕“中国能源储备制度局限及法律应对”进行分享。
张老师强调能源储备在国家能源安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国家战略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宏观经济调控和应对紧急需求的重要手段。在全球能源格局不断变化的今天,能源储备已成为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储备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在面临能源危机时能够迅速响应,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中国的能源储备体系是一个全面且多层次的架构,涵盖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矿产地储备,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协同合作,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这一体系要求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并行,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储备,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和其他生产经营储备,以全面覆盖并迅速响应各种能源需求。围绕《能源法》内容概览与能源储备体系《能源法》第五章详细规定了能源储备的法律框架,明确了能源储备的目的、种类、管理模式以及应急响应措施。这些条款为我国能源储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能源储备体系包括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矿产地储备,涵盖了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而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储备。这一体系旨在确保在应急过程中,各主体能够各司其职,满足能源需求。
中国的能源储备制度在国家层面上体现了对能源安全的高度重视,正是我国能源储备制度的优势所在。首先,它体现了中国政府对能源安全的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能源消耗大国,中国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投资于各类能源储备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三,能源储备制度体现了多元化能源结构,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等,以及氢能等新能源。第四,这一制度有助于增强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能力,通过多元化的能源进口来源和国际合作项目来提升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最后,中国在能源储备领域的技术创新,如储能技术、智能电网等方面的发展,提高了能源储备效率和可靠性。中国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投资于能源储备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此外,中国的能源结构多元化,包括传统能源和新型能源,这有助于不同能源之间的战略储备和调配。
尽管《能源法》已出台并确立了能源储备的相关条款,但整体能源管理法律规范仍呈现出碎片化特征,缺乏统一的基础和统领性法律,导致法律之间的冲突,影响司法救济的有效性并造成资源浪费。储能种类和规模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验判断,而非系统性的数据支持,这在数字化管理日益重要的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出,需要建立可靠的数据支撑以优化资源配置。
2021年,中国部分地区出现了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特别是在工业用电高峰时期。这一事件暴露了应急体系建设的不足,包括供需预测不足、能源结构调整、应急响应机制启动不迅速等问题。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对全球能源市场和供应链造成了巨大冲击,中国也面临了能源供应和需求的不确定性。这一事件凸显了供应链中断、需求波动、应急响应挑战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张老师提出了法律应对措施。
加强顶层设计。通过《能源法》作为核心,协调并填补现有及未来法律在能源储备制度中的不足,强调增加能源科技条款以促进技术进步,与国家安全法相关联,提升能源管理效率。其次就是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统一决策机制,确保能源储备计划的有效执行,从而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与经济社会发展。对于政府储备承运、承储运营机构及相关部门,需明确规定其具体职责和权限,确保能源供应的积极作用。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和领导有效监管。监管活动应有明确程序,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有效沟通协调机制。
完善储备价格机制。通过合理价格信号引导市场预期,补充供应,平抑市场价格。价格机制反映能源供应边际成本,动态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资源情况,强化能源市场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机制的结合。在能源供应面临挑战时,建立动态补偿机制以确保市场供求平衡和价格稳定。动用能源储备,对煤电、气电等存量及增量机组提供经济补偿,探索事前容量市场以保证发电容量充足。
细化能源储备体系。加强能源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利用现代数据技术整合资源,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提升应急管理和响应效率,确保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解决能源储备制度局限性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例如,美国天然气储备管制、欧盟天然气联合采购机制、德国能源储备比例调整等,都是值得参考的国际实践。
(注: 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