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指出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办法》规定,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视为商业广告。
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公益广告展出的时间及数量。《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公益广告的制作及发布,以及区分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有利于扩大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