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
2014年10月,滨海仲裁委就申请人滨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银行”)与第一被申请人滨海达利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巨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润公司”)之间的两件标的相同的借款担保合同争议案件同时做出两份仲裁裁决。两份裁决书均裁决:借款人达利公司向滨海银行支付人民币250余万元,担保人巨润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盈科律师受巨润公司委托,申请滨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两份仲裁裁决。
上述案情背后的玄机在于:担保人巨润公司是一家年营业额超千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正是看中了对巨润公司进行强制执行的便利性,借款人达利公司与贷款人滨海银行在仲裁中相互配合:达利公司对滨海银行的主张、陈述均予以认可,而该两家企业对担保人巨润公司的抗辩均予以否认,以达到让巨润公司直接承担支付义务的目的。
为维护巨润公司的合法权利,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效锋律师在深入调查取证、明确法律依据、确定诉讼策略的基础上,以“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仲裁法》规定的法定事由,申请滨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以上两份仲裁裁决书。
滨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基本采信、支持了代理人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一、在仲裁庭开庭前,巨润公司提出过要求相关仲裁员回避的申请,首席仲裁员以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而根据《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而不是首席仲裁员决定,故原仲裁程序违法。二、人民法院已就滨海银行与达利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另案做出过民事判决,而滨海银行在仲裁时隐瞒了该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综上,滨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两份裁定,对滨海仲裁委作出的前述两份裁决书均依法裁定予以撤销。
【评析归纳】
诉讼和仲裁是我国商事争议解决体系中的两大程序。仲裁以其高度自治、私密高效和准司法性而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成为解决商事争议的有效手段。但是,这些特点也决定了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仲裁活动不能完全脱离国家的司法干预和控制,这也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体现。有关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中均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按照我国《仲裁法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B%B2%E8%A3%81%E6%B3%95/1844749》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B%B2%E8%A3%81%E5%BD%93%E4%BA%8B%E4%BA%BA/12751703,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三、受理法院:只能向仲裁委员会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B%B2%E8%A3%81%E5%A7%94%E5%91%98%E4%BC%9A/10315580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申请理由:必须至少属于《仲裁法》明确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即:(1)没有仲裁协议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B%B2%E8%A3%81%E5%8D%8F%E8%AE%AE/8277878;(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庭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B%B2%E8%A3%81%E5%BA%AD/5053521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7)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A4%BE%E4%BC%9A%E5%85%AC%E5%85%B1%E5%88%A9%E7%9B%8A/4019566,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撤销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完全否定仲裁裁决效力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该裁定提出异议。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B%B2%E8%A3%81%E5%8D%8F%E8%AE%AE/8277878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本案而言,案涉裁决被撤销的事由有两个:一个是“仲裁程序违法”;另一个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无论对于仲裁庭还是当事人而言,这都是原本可以各自避免出现的“低级错误”。这也给我们带来两点启示:其一,合法、正当的仲裁程序是当事人充分行使各项权利的重要保障,仲裁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证据是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的根据,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庭如实陈述案情,充分提供证据材料。其二,仲裁裁决的效力取决于仲裁活动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合法性,前述两个撤裁事由中的任何一个均可导致裁决被撤销。因此,仲裁庭不仅要保证自身行为合法,而且应当对仲裁当事人予以督促并释明“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律风险,以最大的审慎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合法。
此外,从撤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体会而言,本案的代理过程和胜诉结果体现的是一种执着和坚定,是当事人和律师共同努力的结果。律师在代理仲裁之初就确立了“不放弃任何异议程序,用时间换机会”、“另辟战场,力争取得新证据”的诉讼策略。经过漫长的依法抗争,最终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文中所用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