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从事律师职业之前,做了很多年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就是俗称的“安全员”。在这一段职业生涯过程中,我可以说经历了很多的无奈。从企业的角度看,老板是既讨厌,又不太讨厌你。讨厌你是因为安全是要花钱的,所有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事项,比如隐患整改、安全评价、甚至连安全教育,都是要花钱的,这样会影响企业的效益。不过钱花下去,却很难马上看到实际的效果,毕竟不出事故是安全员追求的目标,但这目标却很难直观地反应安全员的价值,因为不出事的时候大家根本想不起来有安全员的存在。不太讨厌你呢,是因为企业出现事故或隐患后,总要有人去处理,比如和政府部门沟通,向第三方道歉,安抚员工家属等,但出了事就代表安全员未好好履职,所以能体现安全员价值的时候,又是他履职不善的时候。所以无论如何,这个职业总是不太能让老板喜欢的。
不仅连老板不太喜欢安全员这个职业,可以说,连安全员自己都不喜欢自己的职业。相比让普通员工深恶痛绝的“996”工作制,安全员实行的是“0-24-7”工作制,因为安全员手机必须是24小时开机的。我们以前最害怕的就是晚上突然来一个电话,然后里面传出来一句:“出事了”。这时候,相信绝大多数安全员的第一反应是“我会不会吃官司?”毕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存在,导致安全员这个职业是为数不多的,一旦不尽心履职,就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职业。所以就安全员这个职业而言,太尽心履职,对老板管手管脚,老板会解雇你;太不尽心履职,啥都不管,自己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可以说,安全员真是一个很难做的职业。
那么,从法律来看,安全员究竟有哪些安全生产职责?又应该如何依法依规履职呢?下面让笔者结合法律法规及一些事故调查报告来谈谈。
一、安全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笔者以前说过,根据安全生产整体法律体系来看,整个企业中安全生产职责主要由三个阶层的人员来承担:即主要负责人(高层)、现场负责人及安全员(中层),现场操作人员(基层)。首先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定企业的安全规范,也就是起到类似人体大脑的作用;其次现场负责人及安全员,则是负责协助将企业的安全规范传递到给具体的操作工,也就是起到神经的作用;而现场操作人员,则是负责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操作,起到了手脚的作用。可以说三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组成了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机整体。而安全员就是在这个有机整体的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传导作用。
而根据法律规定来看,我将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归纳为如下两类:纸面工作及现场工作。
1)所谓纸面工作,一般是指企业安全制度及规范的建设等文字化的工作,包括组织或参与拟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等落实到纸面的工作。从这个工作的本身来看,而组织安全演练,因为要做演练报告,最终落实到纸面上,因此也可以归到此类工作里。
这类工作,其实可以看成把“大脑”里的安全意识,转化为文字等可视化文件的的一个“承上”的过程。由于公司内的员工理解能力并不是一致的,所以这类工作对于安全员的基本要求是,将公司内的安全需求,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编写一份连所谓“猴子”都能看懂的制度化文件。这就是安全员的纸面工作。
2)所谓现场工作,则一般是指隐患排查、隐患整改等,要到生产现场去“跑”的工作。比如检查生产状况、辨识现场风险、进行安全交底、排除安全隐患、如果发现的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还要落实后续的整改措施等工作。而对于一些特别危险、容易出现事故的工作,比如有限空间作业,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还会有法规规定现场需要配置专项安全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落实整改措施等要求。
这类工作,可以视为将之前编写安全制度化文件确保传达给现场操作员工的一个“启下”的过程。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现场操作员工也可能同时包括安全员本身,比如公司安全制度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应由安全员进行操作现场的风险确认等情况。所以这类工作就是要求安全员确保将之前编写的制度化,规范化文件转化为现场员工具体操作的方案。并用一些“痕迹管理”的方式,如签到表,点检表等方式确保员工得以无差别地执行。这就是安全员的现场工作。
安全员的前述两种职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只有现场工作,
那么很难将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适合推广到整个公司进行统一化建设;而如果只有纸面工作,又会导致安全工作流于表面,无法落到实处,所以两者是相辅相成,也是安全员在整个安全生产有机体中起到的呈上启下的作用。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局一般也是根据安全员的这两类工作履职情况,划分各自的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如何根据安全员的履职情况认定承担的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来看,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履行如下职责:(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所以我们经常可以在事故调查报告的第六部分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中,看到对于安全人员的责任划分及追责情况。
一般情况下,调查组会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的大小,认定责任人员如下三类责任:有责任,有管理责任,有直接责任。
1)有责任是三类责任中最轻的一种,一般是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或者总的安全工程师或安全经理对于企业安全责任制制定落实情况没履职到位,也就是文字工作的失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为该责任人的履职不善与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对来说关联不大,所以受到的处罚也比较轻,一般只是警告或者记过。
2)有管理责任,就相对比较严重了,说明该责任人履职不善与事故发生的原因关联较近。这类情况与安全员纸面工作及现场工作失职都可能有关联。比如在有些有限空间事故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有限空间和缺氧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通风、检测、救援等设备,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安全管理不力等,就会存在管理责任。虽然现场操作人员也可以在工作之前辨识出该场所可能是有限空间,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安全员未标识有限空间也是削弱了操作人员的注意义务,因此安全员的疏忽并不是直接导致事故的原因,而是存在管理上的责任。如果安全员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话,就有可能要受到记大过,乃至更严重处罚的可能。
3)如果发生一人死亡、三人重伤或更严重的安全事故,且安全员对于事故直接责任的,那么他就很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情况更偏向于安全员现场工作的失职。比如在有限作业中毒窒息事故中,安全员在安排作业前,对现场存在的作业风险辨识不足,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另外在某些危大工程中,安全员当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未按相关规定落实监理职责,仅在口头要求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监督落实不力,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此类事故中,安全员尽心履职了,就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反过来,安全员的疏忽直接导致了此事故,就负有了直接责任,这样就有可能对此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回到之前我们讨论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安全事故中,
一般情况下,如果安全员是在纸面工作中履职不善,那么一般承担的是安全事故中的一般责任或者是管理责任。但如果在现场工作中履职不善的,那么就有可能承担直接责任,严重地就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三、安全员如何依法依规履职
安全员因为身负企业安全中“承上启下”的职责,不仅要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还要将安全生产的标准方法乃至意识传达给现场操作人员,甚至自己也要履行一部分安全检查的职责,所以职责重大,应当好好履职。但有时存在非主观原因导致安全员不能履职的情况,比如笔者以前在企业里碰到主要负责人不让我履职时说的最严重的一句话时,就是“如果你这么做有法律依据的话,我把头切下来给你……”那么这个时候安全员应该怎么办呢?
1、在纸面工作中,制定好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安全员最首要职责,就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制定好一份可以适用于企业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对于各项管理工作,应各自由什么层级的负责人签发。因为安全员并不是主要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那么对于某项工作也就不是首要责任人,其工作只是帮助前述负责人辨识安全上的风险。所以制定好相应的责任制,明确工作的责任归属,就能使公司各岗位的工作人员各司其职,而不是规定模糊不清,到出了大家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就让安全员出面。这样才能督促大家更好的履职,也才是安全员这个职位存在的价值。
2、在纸面工作中,做好“痕迹管理”工作
“痕迹管理”是近几年安全生产上的一个词汇,意味留下安全管理履职的记录。我有个兄弟,在担任企业安全经理的时候,每天都会把自己发的有关履职的邮件打印出来带回家……虽然是一个很夸张的举动,但是侧面也反映了痕迹管理的重要性。
有了责任制,规定了各自的职责,还要做的就是将安全操作规范及意识传达给现场操作人员,并如实记录履行职责的过程。比如安全部门应该将安全培训、应急演练或者现场检查的过程签字存档。发现问题时,还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整改。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在这些文件上,留下保留或者反对意见。这样不仅很好地做到了上传下达的工作,即使发生事故,也能证明安全人员的履职情况。
3、在现场工作中,发下隐患及时汇报,必要时向应急管理局举报
坦白说,这是一个很忌讳的话题。就企业来说,一旦被举报,企业可能面临停产的风险,而就安全员本人来说,企业极有可能会在事后找他麻烦。虽然法律规定企业不能因为安全员履职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总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吧。所以直接向外部举报并不是很多安全员的第一选择。
那么什么时候要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呢?《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也就是说,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在有关负责人不履职时向应急管理局举报。而我建议安全员一般应该在该事故隐患可能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在主要负责人不予处理时,考虑外部举报。相信一般来说,一个正常运行的公司不会对安全员的类似汇报置之不理,但是极端情况下,我们也确实碰到过对类似情况不加以重视的单位。
虽然这样举报可能导致安全员失去工作,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对于一个连员工的生命都不保护、又有可能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安全员们又何必再继续为他工作下去呢?更何况,“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虽然可能丢了一份工作,但你却保住了另一个或几个兄弟的性命,这样又何乐而不为呢?
以上就是我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何履职的一些小小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