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新能源汽车的保有量大幅度增加,与此同时,市场上的动力电池也大量增加,引发了人们对于环境污染的担忧。
值得肯定的是,有关部门早已在多年前就陆续发布文件,对电池回收的流程提出了要求,比如《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等。
倘若关注过新能源汽车,一定听说过电池终身质保,一方面终身质保是给消费者的质量承诺,另一方面也是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重要工作之一。
目前,但凡是车企,基本都已经建立了涉及动力电池回收的网点,履行电池相关的环保义务。
不过相较于较为规范化的电池企业、车企主导的动力电池回收网点,市场上无证经营的电池回收利用网点,则可能进一步损害生态环境。
对于那些不规范的回收点,在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除了行政处理外,还可能会按照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处理,在违法行为的情节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情况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环境污染司法解释》”)来看,关于废旧电池回收利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践中,涉及电池回收利用流程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
l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l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l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l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当然还有暗管排放、导致饮用水取水中断、致人伤残死亡、破坏田地、致人中毒等情形,只不过在涉及电池的环境污染案件中,并不多见。
这里需要理清楚几个问题:
1、电池类型的限制
《刑法》将环境污染的物质分为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十条中,又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依照特定标准和方法鉴定的危险废物归类为“有毒物质”。
对于常见的危险废物,可以直接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比对确定,但有时候也需要借助环保部门或者专业人员进行识别比对。
对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未列明的废物,则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及有关规定,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目前,回收利用中的铅蓄电池,是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
而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则是被列入了《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中动力电池相关的描述为“废电池。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动力电池和家用电池,包括磷酸铁锂电池、废弃三元锂电池、废弃钴酸锂电池、废弃镍氢电池、废弃燃料电池等,不包括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铅蓄电池、废弃镍铬电池、废弃氧化汞电池等。”
即便有上述明确的分类,动力电池在生产、使用、回收、再利用的整个过程中,是否绝对不会产生任何的危险废物,也不能一概而论,若发现可能存在危险废物,或者不能确定时,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及有关标准的规定,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2、财产损失的认定
《环境污染司法解释》中,将“违法所得”、“公私财产损失”作为同一种定罪量刑的情节。
违法所得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上的困难,最高院曾经就非法经营罪中如何认定“违法所得”进行过答复,认为违法所得指的是违法活动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合理支出。
不过,如何认定“合理”又变成了新的争议。
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是按照进销差价的数额去认定。例如,经营者从张三处以200元的价格买入一个包,后以210元的价格转售给王五,期间也曾支出运费、人工费、仓储费等,以10元去认定为违法所得。
但其中的运费、人工费、仓储费,若不能认定为“合理支出”予以扣除,似乎也并不合理,尤其是当违法所得按照不同标准扣除后的数额,涉及法定刑幅度变化的时候。(根据《环境污染司法解释》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法定刑主刑的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足一百万元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目前较多的做法,是“能引用其他定罪量刑情节的,尽量引用其他的”,“违法所得”的数额,更多作为一个辅助,若直接引用违法所得的标准去定罪量刑,如何在判决中进行说理,将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除非,相关罪名对于“违法所得”扣除的项目范围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故,这里仅仅讨论“财产损失”。
所谓“财产损失”,根据通常理解,比如对田地的破坏、对人的伤害。而根据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在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需要对生态环境进行复原,更多地体现为委托专业部门、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修复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常见的“财产损失”包括鉴定费、废物处理费、修复费、植树造林费用等。
3、环境污染的责任延伸
在电池的回收利用过程中,作为经营者,首先要做的,就是需要确保自身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最主要的也即危险废物的经营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前开展业务的,则可能构成犯罪,这点与常见的行政类犯罪一样。
同时,作为环境污染的污染物源头,经营者应当确保危险废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每一个环节的参与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以减少环境被破坏的可能性。
《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若经营者委托下游进行处理过程中,未能尽到核实资质的义务,同样可以认定构成环境污染的犯罪,即便没有获利,甚至向下游支付了废物处理费用。
基于上述电池回收中的实际情况,关于如何合法、合规地进行电池回收利用,可以参考如下方面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实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是综合性的,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另一种是经营性的,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对应到蓄电池这样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池,需要提前申请综合性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经营过程中,涉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需要向原发证的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或向有权的批准的环保部门重新进行申请许可。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废旧电池涉及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经营者可以登录对应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官网查询,一般在许可文件中,也都会载明具体的危险废物经营范围、有效期、经营方式、处理方式等内容,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那些回收电池后,准备将电池转让给第三方进行贮存、处置的,除了需要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外,转出方需要事先通过相应网站,核实接收方的资质是否符合本次贮存、处置的最低要求。
2、运输、跨省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不当然取得运输资质。
委托他人运输属于危险废物的电池,应当事先对受托方的资质进行核实,包括企业资质、车辆资质、人员资质等,否则,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运输资质,可以通过所在地地级以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官网查询,确认是否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名录中的企业,车辆、人员都有相关信息可供查询,或直接致电咨询。
若部分地区对于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则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企业。
当涉及跨省转移贮存、处置时,不管是否是属于危险废物的电池,都应当向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移出的一方在环保部门的系统中录入废物类型、数量、转移时间、运输人、接收人等信息后进行转移。
转移过程中,应当做好防护措施,保证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损害。
3、挂靠
挂靠,是市场中常见的一种经营变通形式,实际经营者仅仅借用被挂靠一方的名义,签署协议、收支款项,以及接收、开具发票等,挂靠方开展经营几乎与被挂靠一方的实际经营地毫无关系。
不过,即便挂靠不被允许,对于挂靠方而言,并没有特别大的影响。
但是在涉及固体废物(不管是不是危险废物)时,可能就有所不同。
作为合法经营的前提,需要在特定经营场所通过特定的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若挂靠一方仅仅使用被挂靠一方的名义另行设点经营,同样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相比没有挂靠的无证经营者,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害几乎是没有区别的,同样可能构成环境污染的相关罪名。
对此,经营者应当引起注意。
4、豁免问题
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对于满足条件的危险废物,在部分环节可以予以豁免,不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包含运输、处置、利用等环节,其中就有涉及铅蓄电池的内容。
在某些案件中,也出现过当事人辩解“属于豁免管理”,并主张免于处罚的情形,但最终法院未能予以采纳。(可参见(2024)浙0225刑初305号)
为此,出于审慎的考虑,建议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咨询确认。
综上,经营者在收集、贮存、处置、运输电池过程中,需要申请一系列许可,实际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配备污染防治设施以满足环评要求,并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尽量避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