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3月
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自
2013年
7月
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程序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直接明确,行政处罚无效。
《规定》还列举了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价格违法行为中包括价格垄断行为。
2010年,发改委曾发布《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是该规定的补充。在涉及价格垄断的法律案件中,有程序性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