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 >> 研究动态

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律师学院承办首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

    日期:2016-05-26     作者: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6521日,全国律协劳动法东部论坛暨首届长三角劳动法律师论坛在上海交大懿德楼2楼报告厅胜利举行。此次论坛由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上海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江苏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及浙江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办(以下均简称为“劳委”),上海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律协律师学院承办,以“改革与创新背景下劳动法律师的挑战与责任”为主题,围绕“互联网+”劳动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与劳动法律师业务,以及经济下行、供给侧改革与劳动法律师业务三个议题召开。上海律协会长俞卫锋、中国社会法学会副会长姜俊禄、全国律协劳专委主任王建平、上海律协副会长邹甫文,以及湖南省人社厅、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高院、上海市劳动仲裁院、上海市二中院、上海市总工会的领导和专家应邀出席。来自全国各地的200余名劳动法专业律师参与本此论坛。群贤毕至,劳动法精英汇聚一堂。

 

论坛开幕与主旨报告:十三五规划与我国劳动关系和劳动立法的展望

 上午九点整,总主持上海律协劳委主任陆敬波宣布论坛正式开始。陆敬波律师指出,本次论坛坚持“程序精简,突出内容,聚焦实务,成果共享”四个原则。其中,论坛成果同时通过三种途径与外界分享,一为由上海律协律师学院提供全程实况录制以供教学,二为全程网络直播网络,三为制作发布论文集。全程网络直播与论文集的制作均由本次论坛的赞助方、著名法律信息机构威科集团慷慨赞助。

论坛首先由俞卫锋会长致辞。俞会长首先肯定了劳动法委员会的进步和努力,随后介绍了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情况,并希望本届律协劳动法委员会能注重专业委员会的成果转化,争取为律师实务添砖加瓦。

随后进行的是赠书仪式,本次研讨会论文集围绕主题议题征文征稿,共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77篇文章等。论坛主办方将论文编撰成集,借此次会议发布,并将论文集赠与各界人士代表与论文作者。

 开幕式最后由中国社会法学会副会长姜俊禄律师做主旨报告。姜俊禄律师围绕“十三五规划与劳动关系劳动法发展”,详细介绍了十三五期间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的发展规划,提出了包括促进就业创业、统筹人力资源市场、提高劳动力素质、健全工资水平、建立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多个问题的具体改革措施,并对劳动法律师提出四点建议,一是积极参与各级立法,并利用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提供规避和反规避的立法建议;二是尽早宣传法律的变化,减少由于法律变化而带来的社会不适应症;三是捍卫法律的实施,尤其是社会保险的违规和劳务派遣的违规,发起举报;四是增加司法判例的研究,揭示劳动法律实施真相,评选优秀法官和仲裁员。姜律师希望与会律师能努力成为不只是学法懂法的合格律师,更要为法治建设作出贡献的大律师。

  互联网+”劳动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师服务将走向何方?

议题一主题为“互联网+”劳动法,由全国律协劳委秘书长苏文蔚和广西律协劳委主任李辉民主持,八名劳动法律师登台发言。

江苏律协劳委委员房玉琛律师首先谈到,打车软件作为“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出现的新型产业,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并提出要规范市场准入、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平衡科技创新与市场监管。

浙江律协劳委委员姜海斌围绕谈到,网络平台经济时代下,部分企业与雇员只签订“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无固定底薪、无保险,没有任何保障的用工关系极容易恶变,除了可能会对雇员和顾客造成伤害,人事关系同样存在巨大风险。

 全国律协劳委及上海律协劳委委员陆祎媚谈到,互联网在给劳动用工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权与员工个人数据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陆祎媚律师详细介绍了中国和美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

上海律协劳委委员屈晓蓉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区分为“重资产运营”以及“轻资产运营”,并提出在鼓励互联网企业的同时,也要强化双方的书面合作协议,并对员工兼职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

上海律协劳委委员仇少明指出劳动法律师应抓住创业创新、供给侧改革、裁判文书公开、最高院统一法律适用等时代机遇,运用大数据分析直观把握司法实践态势,并指导司法实践、预测司法规律之目的。

全国律协劳委及上海律协劳委委员周开畅指出,在劳动立法与互联网+存在的书面化与虚拟性、标准化与多变性、凝固化与流动性、福利化与竞争性、集体化与个性化五大冲突下,新兴的基于市场自治的劳动法业务将迎来发展,劳动法律师应把握住相应机遇。

威科先行人力资源信息库产品经理赵佳结合专业类法律数据库特有的功能及内容,探讨了在专业类法律数据库中如何进行劳动法检索的相关方法与工具,指出帮助劳动法律师提高劳动法检索效率,更好服务客户的方法。

全国律协劳委委员李迎春以“劳动法库”公众号为例,从公众号起名、运营方法、内容选择、题目拟定等方面介绍了自己的公众号运营经验。

自由发言环节后,湖南省人社厅法规处处长刘文华、华东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全国律协劳委委员刘金祥分别作了点评。刘文华处长讲道,共享经济的特征是将闲置资源通过移动互联网利用起来。对于这样一种业态,交管部门要注意包容性的法律规制,社保部门也要注意在法律规制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分类管理,工会与劳动者要灵活和理性维权,而相关立法对行业自治要考虑基本保障。劳动关系认定方面,从属性的认定标准应当从发展的眼光进行看待,由形式上的从属性向经济性(实质性)的从属性发展。

刘金祥教授指出,互联网可能会成为改变传统劳动关系的重要推手,对于劳动关系的改变是全方位的。对此,第一,社会应包容新事物,考虑如何同化;第二,劳动法的定位、标准要低一点,覆盖要广一点,执法要严一点;第三,劳工和工会地位需强化,真正走上集体协商的道路;第四,目前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捆绑在一起,如果不能有限分开,可能给新的业态会带来影响。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劳动法律师的执业机遇与挑战

议题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与劳动法律师业务由湖南律协劳委主任庞圣祥和福建律协劳委主任吕金朝共同主持,六名劳动法律师登台发言。

广州律协劳委主任江点序首先分析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特点,指出劳动法律师应把握住机遇“双创”下的机遇,抓住处高位群体性劳动纠纷、创业者初期管理、新商业模式、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股权激励、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等中的劳动法律师服务机遇。

 

常州律协劳委委员黄莹玉从从事劳动法业务的律师如何进行创业创新,以及劳动法律师如何为创业创新的大众万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两个层面进行阐述,并着重介绍了双创背景下劳动法律师如何发扬“工匠精神”。

全国律协劳委及上海律协劳委委员李华平以江浙沪三省市配套政策措施对比为视角,介绍了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师可以为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在职兼职、离岗创业等活动提供的劳动法律服务。

全国律协劳委及上海律协劳委委员温陈静首先分析了双创企业的主要法律需求,包括劳资关系转变服务、处理协调原始股东劳资纠纷服务、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服务、设置竞业禁止等,并针对不同设立年限的企业的不同法律服务需求。

四川律协劳委主任杨静谈到,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国务院时隔三十多年再一次鼓励高校、研究所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在本轮“离岗创业”热潮中,律师作为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应从上一轮“离岗创业”的失败教训中获得启示,为用工单位设计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协助实施。

上海律协劳委委员余玮针对双创企业人事管理现状,提出了解决问题一个思路:建立由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牵头,以电子签约、证据托管为切入点的劳动法律互联网服务平台。平台可通过一系列手段,固定各类证据,保证平台上签署的合同及确认函具有与书面同等的法律证据效力,同时,依托开放式云端SaaS服务模式,广大“双创企业”能够在花费少量资金的情况下,获得最优的法律服务。

自由发言环节后,上海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处处长宋志宏、北京劳委主任梁枫分别作了点评。宋志宏处长指出,扶持创业是人社局的重点工作,而目前的互联网和创意类企业存在“小”和“新”的特点:“小”,体现在用工形式灵活多样,存在非全日制、雇佣、外包等多种形态,企业抗风险能力差,易受外界影响; “新” ,体现在新的业态不断出现,服务平台、个人承包商、个人加盟商等关系复杂。针对目前的挑战,首先要明确执法依据问题,而法律法规一般在新的问题出现后再制定,因此需要充分的调研。如果新业态存在违法行为,则应依法查处,如果没有违法行为也需要及时跟踪。

梁枫律师指出,创业的企业为服务对象,在这个角度下面来如何提供劳动法法律服务,那么需要以下几种思维:一是对小微企业分层保护等的区别性思维;二是对新型创业企业服务,包括科研单位人员的创业、股权激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公司法思维;三是自媒体时代下,利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的互联网思维。

   经济下行、供给侧改革与劳动法律师业务:

议题三的主题为经济下行、供给侧改革与劳动法律师业务,由江苏律协劳委主任宋毅和山西律协劳委主任汪忠共同主持,七名劳动法专业人士登台发言。

此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全国律协劳委委员、江苏律协劳委副主任陈扬首先谈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去产能”、“降成本”与劳动法律师服务关联最为紧密。“去产能”意味着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僵尸企业”,这首先要求企业依法裁员,不仅要履行法定程序,更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需要保障职工的经济补偿和再就业技能培训;“降成本”要求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就此需要一方面直接降低企业社保缴纳费率,另一方面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归还企业用工自主权。

全国律协劳委委员李孝保围绕供给侧改革对劳动立法及实务的影响与应对,揭示了劳动力的结构性优化与企业“人力资本战略”,“去产能”与“以达不减员而增效”目标,“降成本”与“劳资利益平衡”,“简政放权”与释放企业自主用工的空间之间的因果关系,指出劳动法律师应在此背景下将专业化更加深入和细化,跨界到人力资源管理及其他企业管理相关的学科领域,劳动法律服务团队化也将呈现“平台化”和“项目式”的结合趋势。

浙江律协劳委委员林成杰主要介绍了群体性劳动争议公益案件的研究成果,指出针对目前由于中小企业经营不稳定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通过公益律师的介入,有利于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引入正常司法程序,,缓解第一时间的激烈矛盾,并最终依靠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地方政府、法院甚至是公安部门的全力协同配合,让劳动者真正能够得到的劳动报酬。

广东律协劳委委员彭波围绕劳动力供给变化所产生的法律需求和市场,着重介绍了产业结构调整下化解产能过程中职工分流以及关停并转中的安置需求,以及企业管理创新下,互联网平台用工、类合伙人模式、岗位调整常态化、薪酬结构多元化等服务趋势。彭律师还指出在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劳动法律师存在广阔的服务空间。

 全国律协劳委及上海律协劳委委员夏利群谈到,企业用工成本过高是楼继伟部长多次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用工成本分为必然产生的法定用工成本、非必然产生的法定用工成本、违法成本和用工不灵活性而使用人单位间接产生的成本这四个方面,并提出了降低四类成本的个人建议。

北京大学博士后阎天通过比较中美两国供给侧改革的历史和经验,指出我国劳动法制应当跟上经济改革步伐,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利益为重心,及时做出调整:一方面完善就业服务,为先进产能的就业创业提供条件;更重要的则是实现政府的自我革命,撤除劳动者从落后产能流出的制度障碍,缓解短期内的失业阵痛,促进长期的就业机会增长。

常州律协劳委委员袁良军律师指出,供给侧改革中的“降成本”与“去产能”,将从立法到社会改革,在劳务派遣行业出现叠加影响。劳务派遣行业应当顺应社会改革的潮流,立足于本行业的生产要素构成进行改革,从理念、人才、业务、质量、管理、供给方式等多方面的进行整合,以求得自身行业发展。

 自由发言后,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周国良与全国律协劳委副主任张照东分别作了点评。周国良院长首先赞扬了律师专业水平的提高和研究的深入,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需要严密的调研,小微企业暂缓适用《劳动合同法》这一问题仍值得商榷。周院长指出,目前看来,《劳动合同法》仍存在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之处,劳动法律师仍大有可为。

张照东律师谈到,律师和仲裁员是法律共同体,可以共同为实现供给侧改革献言建策;从代表劳动者的维权立场,到现在兼任多年仲裁员,张律师切身感受到法律应当实现企业和劳动者利益的平衡;劳动法律师应更有作为,共同提升话语权,共同建立律师评价法官机制。

  闭幕演讲与总结致辞:新挑战、新机遇——经济改革背景下的法律变革

 闭幕式首先由特邀嘉宾马建军律师以“新挑战、新机遇——经济改革背景下的法律变革”为题做闭幕演讲。马建军律师认为,还原供给侧改革本质,就是看市场发挥的作用。综观各国经验,供给侧改革政策必定会涉及劳工政策的调整,但任何观点都是硬币的两面,我们应更多思考中国自己的劳动法。经济形势决定了法律变更的风向,目前,在去产能、降库存、关停“僵尸”企业时,裁员过程中“减员增效”与《劳动合同法》存在冲突,而只要供给侧结构改革继续进行,只要国有企业改革,这一关就绕不过去,劳动法律将来调整的方向可从中管窥。对于劳动法律师业务,马律师认为,经济下行时最需要考虑的是改革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影响,而灵活用工的政策的放开并不以修改劳动合同法为前提,劳动法业务在此存在空间;此外,如果还权市场,集体劳动关系一定会被推向风口,而集体劳动关系涉及的法律业务,包括工会业务、罢工业务、谈判业务、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等等,是劳动法业务皇冠上的宝石。

 论坛最后由全国律协劳委主任王建平总结致辞。王建平律师指出,从08年前的“挠痒痒”,到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拍肩膀”,再到当下对法律变革的“锤脑袋”,二十多年来劳动法律师在成长,然而还未成长到理想位置——劳动法囿于个案业务中,没有时间和精力考虑更大的事;劳动法在建设发展过程中,不能在主流的立法体系中站住脚;劳动法理论上的虚无和实践中的乱象,使律师面临多重缠绕,难以施展拳脚。方方面面的挑战下,劳动法律师与别人对堂时能有多大的发言权和话语权?对此,我们仍需调整研究方向,把劳动法律师的地位提高,在一定的范围内展现话语权。

 有前辈们的披荆斩棘,有新生代的成长,劳动法律师正在发展。此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对于做强劳动法律师业务、提高劳动法律师社会地位意义重大,但要完全实现这一目标,仍任重道远。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