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市律协业务部的安排,环境与资源法研究委员会针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活动由研究会主任岳文辉律师和副主任李晨律师组织,研究会委员马玉成、沈国兴、薛梅律师积极参与了这次修改活动。大家对草案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场所)”、“第九条(餐饮场所的控烟要求)”、“第十一条(参照执行)”、“第十八条(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个人的法律责任)”以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权处罚的机构)”等条款向律师协会提交了研究会的意见。
近日,根据市律协业务部的安排,环境与资源法研究委员会针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活动由研究会主任岳文辉律师和副主任李晨律师组织,研究会委员马玉成、沈国兴、薛梅律师积极参与了这次修改活动。大家对草案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场所)”、“第九条(餐饮场所的控烟要求)”、“第十一条(参照执行)”、“第十八条(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个人的法律责任)”以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权处罚的机构)”等条款向律师协会提交了研究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