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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超标”事件行政法律问题研讨会召开

    日期:2009-12-15     作者: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

 


2009
129日下午,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在市律协报告厅召开海口市工商局“砷超标”事件行政法律问题研讨会,主任阮露鲁律师主持会议,共有30余名律师参加。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郑绍平、程竹松、葛建生、胡礼君和彭新华律师等律师分别发言,研讨会气氛热烈。

会议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

一、关于海口市工商局“砷超标”事件合法性问题。大部分与会律师认为,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海口市工商局公布信息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属于违法行为;一部分律师认为,该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合法;

二、关于涉及事件的企业(如农夫山泉)损失赔偿问题。大部分律师认为,海口市工商局应当赔偿企业因该事件造成的可计算直接经济损失,一部分律师认为,对于企业因此所受的商誉和商标权利损失,也应当受到补偿;

三,该事件对政府依法行政建设的意义。该事件突显行政相对人越来越重视程序权利,如信息受告知权、复检权、听证申请权和救济权等。行政机关是否依程序行政就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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