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击》所涉事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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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日晚,福建省安溪县的小琴和好友宝华、小丽,与6名男青年骑着摩托车到一条偏僻的山路上玩。途中,几名男青年欲对她们强行施暴。三个女孩拼死挣扎之时,当地一电站的班车路过且停了下来。
当时,连司机在内车上坐了四男一女共5名电站职工。面对车下女孩的呼救和歹徒的叫嚣,救还是不救,车上的人一时难以抉择。停留了五分钟后,车门不但没有打开,反而重新启动了。绝望的宝华与小丽不堪受辱,跳下山崖。宝华幸运地被山腰上的竹丛托起,而小丽的尸体则在两天后被找到。
事后,面对各种指责,这几名电站职工认为,他们并非见死不救。事实上,在面包车驶离现场后不久,车上一人曾打电话报了警,但当派出所民警询问其名字时,这人却把电话挂断了。
正方总观点:应当立法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观点之一:这里所探讨的“见死不救”,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见义不勇为,它是指见到他人人身陷入重大危险时,力所能“救”却不施以援手。当他人陷入危难之中,其他的社会成员有责任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施以援手。见死不救,从主观上折射出的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对社会成员之间扶助责任的漠视,这是违反最基本的人权理念的;从客观上,明知损害后果即将发生却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他人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道德制裁已不足以制止越来越泛滥的见死不救的情况之下,就应当通过立法对见死不救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科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观点之二:实际上,通过立法对见死不救科以法律责任,早已有例子可循。无论是德国、意大利、埃及、西班牙,还是近邻日本,甚至往上追溯到我们的秦律、唐律、宋律、明律、清律等,都能发现对见死不救者科以惩罚的法律条款。此外,之所以要强调用立法的方式去解决,实际上是想开拓一个思路,即通过立法将见义勇为上升为一种义务,“见死必救”,如果不去救,就应当受到惩罚。
观点之三:所谓的“见死不救”应该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营救行为可能对施救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一定风险;还有一种情况,即施救者根本不需承担任何风险,却袖手旁观、置他人生死于不顾的。后一种行为跟间接杀人恐怕只有一步之遥,这种根本不需承担任何风险的“见死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反方总观点: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见死不救不应该负法律责任
观点之一:作为普通公民,在遇到非常危险的情况下,他们的生命价值和这几个受害人是完全相同的。不能盲目要求他们抛弃自己安全去维护别人的安全。如果要通过立法把营救这个责任硬加在每个普通公民身上,也是不公平的。立法要对每个人公平。因此,见死不救,更多的是公民出于自己道德意愿可以去做的事情,但是怎么救,以及是否该受惩罚,还值得商榷。
观点之二:一个非专业的普通公民,无法预见死亡的现象以及如何去阻止这个死亡事件的发生。针对“见死不救”现象,目前的问题不在于立法,而是应该在社会上不断加强宣传,号召公民看到犯罪事件时立刻报警或帮助寻求解决方法。如果公民素质提高了,再用立法去规范它,届时执法的可能性会更强。
观点之三:的确,从情感上、道德上,我们可以谴责本案中的几名职工。但现实生活是残酷的,特别是一些见义勇为之后的负面报道造成了目前的人人自危。对于老百姓的“见死不救”也应当区别对待:一般的普通百姓,“见死不救”确实有很多原因,如自身力量单薄、寡不敌众,造成他没办法去救。但若是警察、军队战士,或人多势众时,就应该挺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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