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门羚被击毙的前一天,《成都晚报》报道,四川省彭州市一头被埋36天存活的肥猪,取个名字叫“猪坚强”走红网络以后,不仅逃脱了被宰杀的宿命,还享受起明星待遇:有了名字,住进了博物馆,有营养师设计食谱,有医生定期上门体检,有赔付高达5000元的保险,每天外出散步两次,每天接受按摩四次……
同样是动物,同样是生命,同样是人为,苏门羚很不辛,顷刻间成为“冤魂”;猪坚强在地震中大难不死,终被众人拥戴。是什么造成了苏门羚这个国宝连只猪都不如?
按理说,作为国宝,苏门羚应该享受到人们贵宾式的待遇。但当地派出所民警“经过当地林业部门批准”,为“紧急避险”,“出于对村民人身安全的考虑”,对其进行了当场击毙。但事实情况是,这只“四不像”并没有对人们不友好,恰恰村民都很惊喜,并对民警后来的击毙行为表示疑惑。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 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由此可以看出,民警的盲动、对法律的无知和潜在的邀功请赏心理,让他们铤而走险。主要有以下几个疑点:这些民警经得哪一级林业部门批准?这些民警有猎捕证吗?苏门羚跑进村庄、藏在废弃物屋子里,是因为人们的追赶,并非自身主动行为,为何苏门羚要承担避险责任?民警称射杀一只只算治安案件,推脱责任,是否是一种“杀鸡取卵”的执法方式?动物保护部门虽没联系上,但不代表没有时间取得麻醉枪,为何急于击毙苏门羚?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且属于国家所有。户县警方的击毙行为,显然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折射了野生动物执法中的粗暴和不文明。
试想,一只再普通不过的猪,在被赋予了人的色彩之后,就被人明星般的追捧;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苏门羚,并未伤人,连人性化的执法都享受不到,令人深思。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