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管
【《财经网》专稿/记者 朱弢】今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月25日,正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称《草案》)中,中国未来食品安全监管框架逐渐显现。
这是《草案》第二次接受审议。此前,2007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首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但一审《草案》未对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分段监管体制做出实质改变。
因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对一审《草案》审议意见中认为,维持现行的分段管理体制的思路,没有解决目前存在的多头管理、谁也管不住的问题,对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不利于操作执法。
一些委员建议,为了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应该成立一个综合的协调部门或领导小组、领导委员会来综合管理食品安全。比如目前由各级政府设立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就可以考虑写入法律。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沈春耀认为,在下一步机构改革当中,应该明确一个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主要责任的部门,其他部门配合。
这些审议意见在此次审议的二审《草案》部分得以体现。
二审《草案》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并提出其职责为:“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验检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到各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上,二审《草案》第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制定相关协调机制、指挥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监管责任制等职责。而各地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则各司其职,各自承担不同的监管职责。
实际上,对于这样的监管框架,即将尘埃落定的“大部制”机构改革已有铺垫。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各部门“三定”方案,原卫生部卫生监督局更名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其职责为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卫生部原有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将划归国家药监局。
国家质检总局明确其主要职责之一,便是“承担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则需要“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
由此可见,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划定,乃至新的食品监管制度的建立,对 “大部门制”改革的意图已有所体现。但在具体实施中,是否能达到“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的目标,从而克服“九龙治水”的弊端,尚待检验。
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出台,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此次二审后,仍有可能根据审议意见做出相应调整。■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