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提供和使用军车号牌应加大处罚力度
朱启委员认为,草案增加了对“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制服、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内容非常重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假冒军车每年偷逃各种规费近十亿元,还不断引发治安问题甚至刑事案件。军车号牌被大量盗用、伪造,不仅破坏了军队正常管理和军事运行秩序,干扰部队战备训练,损坏人民军队形象,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全稳定,危害正常经济秩序。这次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对盗窃、非法提供和使用军事牌号等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但量刑有点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加大处罚力度,建议改为“3年以上7年以下”。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王文荣认为,现行刑法对涉及军车号牌的犯罪行为只是规定非法生产和买卖军车号牌的两种情形。现在修正案草案又增加了盗窃、非法提供和使用军车号牌的三种情形,这样修改就涵盖了这一类犯罪行为的几个重要环节。但是修正案草案中,对于这一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仍沿用现行刑法的规定,将处罚的上限仍设为三年有期徒刑,建议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大处罚力度。
单位出卖公民个人信息也应受罚
李重庵委员认为,草案对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拿去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买卖双方都要受刑罚。但是这里只是提到了工作人员,没有提到单位犯罪或者单位责任,在实践中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这种情况单位应该负什么责任,应当把这个漏洞堵住。
对此南振中委员也建议增加一款:“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个人与企业偷税惩罚规定应有所区分
侯建国委员认为,纳税人包括两部分纳税主体,一个是企业和机构法人,一个是以工薪收入为主的个人。刑法关于偷税罪原来的规定是两个标准,一是10%以上不满30%,二是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符合这两个限定的,给予一定的处罚。根据这些界定,绝大多数工薪收入纳税人都不在此内。现在把这个10%留着,把“一万以上”去掉了,只是说“数额较大”,因为企业法人纳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纳税的数量是差别很大的,对于工薪收入纳税人,几千块钱逃税算不算数额较大,不够明确。
另外,他指出,草案规定给交税的人和逃税的人一次改正的机会,这对个体的纳税人是非常好的修改。因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个人收入在增加,很多人是第一次进入到应该纳税的行列,所以有时候并不一定是故意的偷逃漏税,所以应该给他一次机会。但是对于企业来讲,纳税数额巨大的一些企业,如果有这样一条,可能都会试一下,查到了我就补缴。所以,这条这样修改的话,对企业和机构等纳税额巨大的纳税主体和以工薪收入为主的个体纳税人,所产生的效果不一样,建议适当考虑两者的区别。
邓秀新委员建议:第一次逃税,税务机关追缴以后,可以不作刑事处罚,但应该有所记录,而且这一记录要在媒体予以公布,不然税务机关就有了后门的余地,会导致执法不公。
绑架罪量刑不应减轻
任茂东委员认为,修正案草案关于绑架罪增加了一个十年以下三年以上的较轻的量刑档次,但如果绑架罪可以处3年以上,就和其他的犯罪不对称,绑架罪危及公民人身安全,通常是严惩。他建议暂时不修改这一条,如果一定要修改的话,可以规定,情节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倪岳峰委员和符桂花委员也认为,绑架是一种明知故犯的行为,如果减刑会在社会上造成不好的影响,应该严惩,建议对这一条不作修改。
社会保障领域严重违法行为也应受刑事制裁
郑功成委员说,这次修改是对刑法的一次很大完善,但是对有关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直没有提到刑事法律的高度进行治理,希望能够引起高度重视。因为社会保障关系到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当前骗领养老金和低保金的情况在全国发生了很多起,但没有听说过一起受到刑事处罚。而在香港,出现这样的情况,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还有的是单位、机构和个人联合起来骗领再就业基金和医保基金,如企业与职工合谋、医院与患者合谋,都是通过化公为私,将就业基金,医疗保障基金非法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已成为社会保障基金安全的一个极大隐患。但目前很少听到有受到刑事制裁的,这说明法律在这方面是不完善的。所以应该加大对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应该像重视金融保险市场上的违法犯罪一样进行重视。建议在刑法修正案关注这个问题。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