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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制定全国第一部社会保障性住房法规

    日期:2009-06-08     作者:郭宏鹏     阅读:901次
 近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社会保障性住房地方法规,该条例从立法上强调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使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正式纳入到法制化轨道。该条例已于6月1日起施行。

“居者有其屋”目标需法律保障

据了解,自2005年11月开展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以来,厦门市已在全国率先实现了覆盖全体市民、分层次保障的住房保障体系,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为非低收入无住房家庭提供保障性商品房,厦门朝着“居者有其屋”目标的实现跨出了坚实的一步。住房保障的厦门模式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有媒体称其为“住房保障的厦门蓝本”。

目前全市共规划建设20个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覆盖全市六个行政区,总用地面积约15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25万平方米,提供社会保障性住房4.5万套,总投资约133亿元。

在推进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相关的政策体系也逐步建立,厦门市政府陆续制定了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规定和操作办法。但是如何让这一惠民工程能够长久健康发展下去呢?不少人大代表认为应该上升到法规的层面,从更高程度上保障民生项目的持续健康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需要长期推行,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使其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明聪介绍说,2008年初,厦门市将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制定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并由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09年1月7日通过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5月23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该条例。

解决住房难题是政府重要职责

杜明聪介绍,条例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以及其他用于保障用途的住房。

该条例首先在保障对象上体现了全覆盖、多层次、多元化的立法思路,不仅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还在此基础上解决那些中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同时提供保障性商品房满足“夹心层”的住房需求,还明确规定其他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群体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另一方面,条例强化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责任,强调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是市政府的重要职责,在具体保障对象上,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该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中。建设上,由政府建设为主,兼顾多种方式统筹;土地供应上,纳入本市年度土地计划,确保优先供应;建设要求上,充分考虑出行、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需要,坚持小户型、统一装修、经济适用,满足基本需求的原则;建设资金上,以财政出资为主,并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确保了建设资金的落实,并在相关条款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进行了规定,规范了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

严格准入退出严惩骗房行为

厦门市人大代表陈榕表示,以前有人担心开着宝马车的人也可以买经济适用房。对于个人信息弄虚作假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违规成本几乎为零,社会上有人担心会不会出现“二房东”现象。。

“该条例对准入和退出机制进行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对违法人员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样就可以有效杜绝‘二房东’等现象的出现,使保障性住房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郭晓芳介绍说,条例对共同申请、只能申请一套住房及诚信申报、登记轮候等制度进行了规定,并对由居委会、街道办(镇政府)、区政府及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审核和公示的相关程序作了规定。同时对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作了规定。

条例还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取消轮候资格或回收回购房屋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社会保障性住房属政府提供的公共资源,只有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才能确保社会保障性住房实现有效流转。为此,条例规定,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应退出原有政策性住房,由政府回收或回购;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有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当按原购房价与交易价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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