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研究院(ISEAS)昨天主办“重新检视妇女宪章”研讨会,邀请本地多位杰出女性,包括女权运动活跃人物、学者、律师、议员、社会工作者等,一起探讨妇女宪章。
苏英医生发表专题演讲时说,很多人认为妇女宪章的现有名称,让人觉得把男性排斥在外,事实上,妇女宪章的内容与家庭法息息相关。
她指出,国会1996年修改《妇女宪章》时,曾检讨了年长者家庭暴力和变性人婚姻问题。这些问题不涉及妇女,但与家庭有关,因此更清楚阐明妇女宪章和整个家庭的关系。
她因此建议把妇女宪章和其他一些与家庭相关的立法,例如父母赡养费法等法令并在一起,构成《家庭宪章》,同时把妇女宪章中涉及卖淫的部分,分割出来并入刑事法典。
妇女宪章是在1961年9月15日正式生效。苏英指出,人民行动党政府是在1959年的大选中,答应起草这一宪章,法案在1960年提出二读时,当时的贝恩部长说,取名《妇女宪章》,是因为它将彻底改变很多妇女的人生。
苏英说,当时一夫多妻的风气很盛,而倡议夫妻是“平等合作伙伴关系”的《妇女宪章》,当时是走在时代前头,现在也应配合时代的转变作出改变。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惠金则认为《妇女宪章》是建设国家的重要工具,因为建国需要男女双方的努力。她认为通过妇女宪章,新加坡的家庭法,要求人们作出道德行为,从而教导大家如何当婚姻中的好伴侣和好父母。
在梁教授眼里,《妇女宪章》虽说不上无懈可击,却是很值得新加坡感到骄傲的一套法律。她说,该宪章要求夫妻对彼此做出道德承诺,好持续维系彼此的婚姻关系,却没有在某一方办不到时,直接惩罚他。
三巴旺集选区议员李玉云律师在畅谈“离婚者如何看待《妇女宪章》”时说,法律不完美,人也一样不完美。新加坡在制定《妇女宪章》时,它还是很有前瞻性的。过去这些年来,国会曾多次修改这宪章,最后一次是在1997年,当时便有人建议把《妇女宪章》改名为《家庭宪章》或《婚姻宪章》,但未被采纳。
李玉云说,随着夫妻角色和责任的改变,也许有必要再一次检讨妇女宪章,确保它与时并进。
前夫有病且经济差
妇女应付赡养费
前官委议员苏英医生提出夫妻离婚时,应根据需要,而不是性别来决定赡养费问题,主张有经济能力的妇女在离婚时,应付赡养费给因病无法工作的前夫。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惠金曾提出,现有法律规定,当丈夫的有义务给妻子赡养费,但有能力的妻子却没有义务照顾贫病交迫的丈夫,这是不对的,这种情况应该改变。
苏英完全同意这一看法,并指出今日有很多妻子收入比丈夫高,如果前夫因病陷入困境,当妻子的不应毫无责任感的避开,把照顾前夫的责任丢给其他家庭成员、社群或纳税人。
她也同意一与会者的看法,认为《妇女宪章》只规定男性需付赡养费,是因为把男性视为一家之主。
好几位在场的妇女组织代表同意应该修改法律,让男性也可以索取赡养费,但是一名在场的单亲妈妈却申诉说,她为了向前夫取得赡养费,可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
曾担任妇女行动及研究协会(AWARE)两届会长的前官委议员布蕾玛表示,提议立法让男性也能向妻子索取赡养费和最近媒体报道很多离婚妇女拿不到赡养费是两码事。
她支持有能力的妇女应付赡养费给前夫的做法,但同时认为应改善目前的法律程序,让单亲妈妈更容易向前夫索取赡养费。
在场的一名男士指出,女性要求平等,就应该参加国民服役,对此,苏英医生表示不反对女性加入国民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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