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定对矿山企业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日期:2009-06-22
作者:唐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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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由谁来“埋单”?日前审议通过并付诸实施的《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谁开采谁治理。从6月开始,广西在全区范围内正式实施对6000余家矿山企业收取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届时收缴上来的约两亿元保证金将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统一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广西因为采矿而遭到破坏的土地占整个应复垦土地面积的70%以上。这些废弃的矿区土地要恢复原貌,需要投入一定的技术和资金。为了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不少矿山企业在开采完资源后,往往放弃了应尽的恢复治理义务或对矿山环境恢复敷衍了事。为改变这一状况,《办法》规定采矿权人应当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整治被破坏的土地、河道、航道,使之能够种植、养殖、行洪、通航或者可供其他利用;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消除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及其他地面安全稳定。采矿权期限届满停办、关闭或者闭坑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此之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凡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保证金本息将足额返还给采权人。逾期不治理或者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