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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明确驻外外交人员范围

    日期:2009-06-23     作者:杨维汉、陈菲    阅读:1,312次
  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范围。

根据我国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外交职员、领事官员、行政及技术职员的分类,以及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定义,草案将驻外外交人员的范围适用明确为,在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行政管理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外交部的统计显示,中国驻外外交人员由国内32个单位派出,派出人员约5000人,其中参赞(含)以上人员约1000人,一秘(含)以下人员约4000人。

驻外外交人员作为公务员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务员法,但是考虑到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工作的特殊性,其义务权利与国内公务员有所不同。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驻外外交机构中的武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1990年中央军委发布的《驻外武官工作条例》,规范了对驻外武官的管理。因此,草案规定:驻外外交机构武官参照本法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由于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工作有其特殊性,为了保证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作出了规定:

——驻外外交人员履行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贯彻执行外交方针政策,发展双边和多边关系,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合法权益,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介绍中国的情况和内外政策等职责。

——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许可的、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不得担任驻外外交人员。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荣誉和尊严,遵守法律以及驻外外交机构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调遣,保守秘密等义务。


——驻外外交人员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以及法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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