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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垄断第一案”开审 律师诉网通歧视

    日期:2009-06-26     作者:裴晓兰    阅读:1,156次
 6月25日,被称为“民事反垄断第一案”的“李方平律师起诉北京网通不给外地人优惠案”在市二中院开审。因北京网通提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法院未公开审理。

25日下午2点,李方平和其委托的律师刘晓原一起来到市二中院第二审判区。去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后,李方平即提起诉讼,称根据北京网通《客户服务合同》的规定,由于他没有北京户口,如果不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在北京网通报装固定电话时只能选择“预付费业务”,相应的具有北京户口的市民则可办理“后付费业务”。而上述两项业务在一系列资费优惠活动中具有相当大的差别,比如他就不能办理有许多优惠套餐的“亲情1+”业务。此案于去年9月被朝阳法院受理,约1个月后移送至市二中院。

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绝对的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施差别待遇,违背了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同时也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规定的垄断行为,即“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李方平起诉要求确认北京网通违法,判令北京网通接受其办理“亲情1+”业务的申请,并赔偿1元。

去年11月6日,北京网通向法院递交答辩状称,受软件平台改造的技术升级原因所限,“亲情1+”业务只能在后付费平台实现,而北京网通之所以对申请后付费业务的用户提出户籍等安装条件,是从企业经营安全的角度出发,并无不当,更未违法。因李方平与北京网通签订服务协议是在2007年3月,当时反垄断法并未实施,确认该协议是否违法并不适用反垄断法,希望法院驳回李方平的全部诉求。

李方平委托的律师刘晓原告诉记者,25日的庭审,北京网通基本坚持上述答辩意见,并强调其没有垄断地位,也没有消费歧视。北京网通指出,从今年1月1日开始,对于没有北京户口的外地用户,在交纳了500元预存话费后,也可以办理后付费业务和“亲情1+”业务。对此,刘晓原认为,这种改变的前提还是歧视,“有北京户口的市民就不需要预存话费,网通的服务不应该以户口作为依据来区别对待”。


25日,庭审进行到下午4点半,案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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