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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总检察署陈情 可大幅缩减司法程序

    日期:2009-07-06     作者:联合早报    阅读:1,027次
 上月27日,一名家庭主妇涉嫌四度虐待女佣,被控上法庭。由于被告的代表律师表示要向总检察署陈情,法官下令将该案展期过堂。这起案件还未下判。

一名好赌的会计师冒充签名使用伪造支票骗取三家银行54万余元,今年4月23日在初庭被法官判处坐牢5年6个月。被告本来共面对74项控状,由于他表示要认罪,法官准许他的律师代向总检察署陈情,控方后来只以其中20项控状提控他,其余54项控状让法官下判时一并考虑。

律师代当事人向总检察署陈情的事几乎每天都发生。

每天上午,合乐路初级法庭第26庭开庭之前,总有一群律师聚集法庭内,向法官申请让当事人向总检察署陈情,将案展六个星期再过堂。一般上,他们的申请都会获得批准。

究竟向总检察署陈情(making representation to A.G.chamber)含义是什么?

通常,这意味被告表示有意认罪,要求总检察署不要提控全部控状;或改以刑罚较轻的控状提控。例如,刑事法典第323节和325节虽然都是伤人的控状,但两者的刑罚就有很大的差别:前者只是被告伤人,最高刑罚是坐牢一年兼罚款1000元,后着是指被告造成对方重伤,坐牢可高达七年,兼罚款或鞭刑。

总检察署接到律师申请信,会先向有关警署(从控状得知)索取案件全部资料,了解整个案情,包括了解控方掌握了多少人证和物证,然后才答复。

如果被告是年轻的初犯,特别是没有预谋的初犯,只要被告表示要认罪,控方便有可能答应只提控其中两三项控状,其余的让法官下判时一并考虑。

不过,遇到损害公众利益、尤其是涉及人命伤亡的严重案件,总检察署是不会让步的。

换言之,向总检察署讨价还价绝对不容损害到司法尊严。

律师向总检察署陈情乃源于美国,称之为“提控前的讨价还价”(pre-bargaining),至今仍盛行。这种作法早年引进英国时,许多人认为“提控前的讨价还价”有损司法尊严。

随着岁月流转,英国人渐渐认识到美国人务实的一面:这种作法不单节省了法庭的宝贵时间,而且加快了法庭处理排期待审案件的速度,从公众利益观点看,这是应该仿效的。

至今,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的总检察署,每天都忙于处理律师的陈情来函。


资深律师朱时生受询时指出,由于法官不知道律师向总检察署陈情的内容,而且双方来往函件又不能公开,所以这种作法不会损害司法尊严。反之,律师陈情的结果,大幅度缩减了司法程序,节省了法庭的宝贵时间,对公众有利。

朱律师说:“很多人不知道,过去有些例子,律师向总检察署陈情,要求警方进一步调查,结果证实被告无辜;有时候,被告和原告愿意和解,要求警方见证,化解了双方的冲突,迅速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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