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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司法解释发布外观设计近似否消费者说了才算

    日期:2009-12-29     作者:法制日报    阅读:2,322次
 家新出的汽车和B家的汽车“长”得像,为此A、B两家打起了官司。在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权的认定过程中,到底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判断是否近似,还是由专业人士的眼光来判断,其结果可能截然相反。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168.0.0.90:7001/servlet/PagePreviewServlet?type=1&articleid=2012781&nodeid=5984&siteid=4。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这一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旨在秉承立法本意,立足中国国情,通过妥善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激励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今天对记者表示。

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眼光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而非脱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通过消费者对其专利产品的认可而获得利益回报。“因此,关于侵权诉讼中外观设计近似性的判断,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分析说。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整体观察”的对象,即对于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都应予以考虑。但因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外观,故将功能性特征以及视觉无法直接观察到的非外观特征排除在外。

第二款规定的是“综合判断”的考虑因素,通常情况下,主视部分及设计创新部分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第三款规定的是综合判断的标准,即在考察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综合判断不同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有无实质性差异。若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则认为两外观设计构成近似。

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保护的是授权图片所显示的产品的外观,而非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似,不能简单地套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规则,而应审查一般消费者对不同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混同。”这位负责人称,为与商标法上的混淆概念相区别,该条采用“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的措辞。

首次明确确认不侵权之诉

记者发现,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2年7月12日就某请示案作出[2001]民三他字第4号批复,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确认不侵权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防止被告动辄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提起此类诉讼的具体条件,特别是被警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催告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除符合本条的规定外,还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这位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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