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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流于形式 司法高层与法学家齐会诊

    日期:2008-07-18     作者:肖山    阅读:1,447次
    心提示:该开庭而不开庭、证人和鉴定人普遍不出庭、死刑的指定辩护律师工作敷衍、很多二审工作流于形式……诸如此类的问题,是我国刑事二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法律规定不明所致,有的是司法实践扭曲所致,还有的则是司法人员素质所致,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让我们聆听司法高层和法学家的声音。

《法制周报》记者肖山

7月12日,北京友谊宾馆贵宾楼多功能厅,来自全国各地的150余位司法官员、律师和法学家齐聚于此,共同商讨我国当前二审刑事程序中的种种问题。

这场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清华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联合举办,它的权威性,人们或许可以从出席人的名单中窥出端倪——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资深法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原校长龙宗智、著名刑辩大律师顾永忠、钱列阳,以及中国指明的刑诉法专家。

会议的总主持人、著名刑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检察院一分检副检察长周光权教授告诉《法制周报》记者,与一审相比,我国的刑事二审程序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举办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互动和共同努力,完善我国刑事二审诉讼程序,维护法制的尊严和完整,促进中国法治进步。

二审改判难

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和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以及主管刑事审判的最高院前副院长刘家琛的讲话,让讨论直入主题。

张耕说,在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在强化监督意识、完善二审制度和提高刑事二审监督的实效等方面下工夫。

张军在致辞中坦陈,他觉得现在法院的问题是“驾驭庭审的能力还不够强,解决庭审中的争点、焦点、关键问题的能力,特别是把问题解决在法庭上的能力,包括发现问题、抓准问题、解决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问题的能力,确确实实还很不够”。

这位主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长还直言,从死刑复核的实际工作来看,现在还有个突出的问题,那就是指定辩护律师认真工作的态度远远不够。有的指定律师参与案件很久,最终也就是完成一个辩护词。

张军也提到侦查环节的问题,他说,由于缺乏一个合理的标准,一些案件按照公安机关的标准破了,甚至破案的人还受了奖,可移送到下一个环节时却没办法定罪。很多工作就出现了矛盾,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刑事诉讼二审中的一个大问题,就是是否要开庭审理,这涉及到被告人有没有可能向法官进行详细陈述和辩护,也涉及到控辩双方能够通过二审交锋,再次核实证据和辩论法律问题。如果不开庭,在很大程度上就使被告人失去了陈述和辩护的机会。但目前看来,这个环节问题多多。

张军说,最高法院规定死刑二审一律开庭审理。实际上,法律本已明文规定,刑事案件二审一般应当开庭,不开庭是例外。但在司法实践中,“完全颠倒过来了”。

刘家琛则在会上透露,现在刑事案件的上诉率越来越低,重要原因之一是当事人不愿意上诉,觉得上诉没希望。他说,现在的法院评比制度规定,如果一审判决被二审改判,就会影响到一审法官的评比,改判率高,甚至影响到一审法官的提拔和奖金,因此,如果提起上诉,一审和二审法官就会有沟通,影响改判。

陈光中:佘祥林案件是典型

在研讨会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泰斗、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在学者中第一个发言,直陈刑事二审程序中的诸多弊端。他说,湖北的佘祥林死刑冤案,就是这些弊端中的典型表现。

陈光中教授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的一审法院没有真正解决证据问题,关键事实不清,证人也不出庭接受质疑,就匆忙判决,把矛盾踢给二审法院,而二审法院则考虑到上下级关系等因素,能不改判就尽量不改判,即使明知道是无罪,也仅仅是发回重审,不愿直接改判。

有的二审法官在和陈光中教授座谈时坦言,“一审法院的草率,让矛盾全部集中到二审,如果二审改判,就面临很多压力,包括被害人上访等。”佘祥林的案子,其实在一审时就疑窦众多,但法院仍然草率判决死刑,而二审也还是坚持,不愿意改判。

二审程序要改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会上举了一个例子:他在山东某地了解到,山东高院的三个法官去地市开庭,从上午8时到晚上6时,紧张忙碌了一天,审完了6个二审案件。一个半小时审一个案件。

“这样的开庭能做到发现真相,防止错误吗?真的能够发现一审中的错误吗?让人感到担心。”陈瑞华说,现在,一半以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关押在县市以下看守所,即使到了二审环节,上级法院还得去关押地开庭,有时就得迁就地方和基层。

这位教授还透露,现在,95%以上的非死刑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包括无期徒刑,包括十年以上的重刑案件也不开庭,有的法官甚至连被告人的面都不见就直接宣判,他认为,不开庭等于剥夺辩护权。

陈瑞华还指出证人出庭的随意性问题。目前尽管在司法解释上说双方有争议的证人、见证人都要出庭,但实际上出不出庭还是控制在法院手里。(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这里面涉及到诉权和裁判权的关系,在证人该不该出庭的问题上,究竟诉权对裁判权制约到什么程度,如果不予以明确,改革效果不会很明显。

对这个问题,著名刑事辩护大律师李贵方在会上主张,今后,只要是公诉人或者被告人任意一方要求开庭,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案子,这应该是改革的方向。

在论坛上,与会专家和司法界人员还就如何改进二审程序,发表了各自的观点。作为论坛的举办方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教授在致辞中说,程序的问题,特别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不仅应该引起诉讼法学界的关注,也应该引起全体法学界和全社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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