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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坚持检察制度的宪法性

    日期:2008-07-16     作者:叶青    阅读:1,854次
    

□核心导读

    ■检察权源于宪法,服务于宪法,宪法为检察权行使的正当性、权威性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以监督权为主线的检察制度模式。

    ■不同的宪政制度下的检察制度是不同的。任何一项制度只有具有合宪性才具有合法性。要想正确把握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就必须从宪法高度探求。

    ■当前检察工作最大的矛盾就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执法能力与水平不相适应的问题。

    ■检察官理应成为社会的精英,守法的楷模。检察官的素质、形象、口碑直接关系着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编辑提示

如何回应公众和时代的要求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法律监督是中国检察制度的核心主线。而这种监督,更是集中体现为对司法的监督。正因为如此,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有效实施法律监督的期待之强烈,也达到了从未有过的程度。

    在当前这个权利意识迅速觉醒的时代,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这种强烈期待,最大程度地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维护合法权益、追求公平正义和反腐倡廉的强烈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准确地回应人民群众的这种强烈要求,就成了在中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和加速的背景下,立法机关和检察部门需要认真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期演讲者叶青教授专长于司法制度的研究,他的这篇讲稿,超越过去常见的多从司法制度和诉讼法的角度研判检察法律监督功能的论述方法,着重阐释了检察制度的根本性宪政内涵,对于在法律规范不断出现更替、交错乃至冲突的现实司法环境下,检察机关如何回应公众和时代的要求,正确理解并把握自身职权和功能,有效发挥并深化检察制度的法律监督作用,颇具理论引领的价值和现实指导的作用。

检察权源于宪法服务于宪法

    我国正处在一个缔造和谐、崇尚法治的时代。社会和谐需要秩序,秩序要靠法治保障,加强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树立宪法的权威,树立尊重宪法的理念,维护宪法的尊严,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保证宪法实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人民检察院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保障人权、打击犯罪为神圣职责。检察权源于宪法,服务于宪法,宪法为检察权行使的正当性、权威性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坚持检察制度的宪法性特征,也就是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检察制度。人民检察制度是不同于西方两大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以权利为主线的检察制度模式,重视个人权利和自由,其宪政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其检察制度也渗透着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基本价值取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官当事人化,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地位与公民对等; (2)检察机关的职能和职权受到较大的限制,主要职能是进行公诉; (3)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较为松散,检察官制度的职业化建设有限。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以权力为主线的检察制度模式,国家主义观念占据了主导地位,国家至上的理念成了国家积极全面地介入刑事诉讼的理论根据。其检察制度也体现了国家权力为主导的基本价值取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高于当事人;(2)检察机关的职能、职权广泛,拥有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也有权指挥司法警察的具体侦查活动,同时还有权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3)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事实上形成了一体化的组织架构。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以监督权为主线的检察制度模式。其基本特征是: (1)检察机关在国家宪政中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且与法院地位平行,其根本职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统一而进行法律监督; (2)检察机关拥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进行监督,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也享有监督权; (3)检察机关建立独立的组织体系并实现上下垂直的领导体制。

    这里,十分明显地告诉我们,不同的宪政制度下的检察制度是不同的。众所周知,任何一项制度只有具有合宪性才具有合法性。要想正确地把握检察机关的职能,并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就必须从宪法高度探求。

准确认识检察法律监督的价值与效能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实质上是一种狭义性的法律监督形式,更为确切地说是司法监督的较为典型的体现。同时,检察法律监督的涵义与其独有的法律地位和职权紧密相关,它的法律监督特征同样体现出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法律特性。其具体法律特性表现为: (1)专门性,即人民检察院既不行使行政权,也不行使审判权,而是以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专职专责;(2)权威性,即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并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 (3)特定性,即检察法律监督的范围和对象是有关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讲,对国家机关实行法律监督是对执行司法职能的公安机关、法院、刑罚执行机关和看守所、劳动教养等机关的职权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而不是对所有的国家机关实行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法律监督,也只限于对依照刑法规定构成职务犯罪的案件实行监督,而不是对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违法党纪、政纪并触犯刑法的案件实行监督;其结果是引起对构成犯罪的被监督对象追究刑事责任; (4)强制性,即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依法可以对监督对象或机关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与手段,以获取有关犯罪证据材料,或是限制与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检察法律监督的价值与效能,体现为使法律监督机制的自身属性与体现、反映这种自身属性的社会属性相统一。法律监督是控制、制约国家机关和有关人员非法行为的国家活动,这就是法律监督的自身属性,在任何法律监督的关系中,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均是确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活动的合法性并对违法行为加以纠正的问题。法律监督的基本矛盾是监督者所要求达到的依法状态与被监督者的立法、执法内容或行为是否合乎这种要求和实现这种状态的矛盾。因此,法律监督活动就是要解决这样一个基本矛盾,从而确保国家法律能够正确、统一贯彻实施。法律监督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要实现这样一个目的。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则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其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要求纠正; (3)审判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时,有权依法抗诉; (4)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应当派员临场实施监督;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有权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审查。

如何回应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强烈要求

    在新的时期,人民检察院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回应人民群众对维护合法权益、追求公平正义和反腐倡廉的强烈要求,我认为只有坚持宪法所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法律监督职能,才能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在新时期的新期待。具体来讲:

    一要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依法及时处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二要依法批捕和起诉刑事犯罪嫌疑人,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要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以及切实履行好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全面提升办案质量和工作水平,回应人民群众对贪污贿赂案件的惩治愿望;

    四要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探索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检察人员要更加牢固地树立群众观念,在执法办案、控申接待、法律咨询服务、社区单位下访、法律宣传教育等方面,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惠民新举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要加强队伍建设,对检察人员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责任意识教育、维护检察权威意识教育、执法能力培训和廉政教育,全面提高检察人员 “四种能力”:即把握和服务大局能力、把握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把握和疏导社情民意的能力、把握和理解法律精神的能力。

    近年来,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均呈现出发展层级跨度加大的特点,反映到司法领域,就是一方面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数量激增,新类型与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出现并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在 “诉讼爆炸”的新时期、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要求已不再是仅仅能够依法机械地追诉犯罪,而是期待检察人员贯彻好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有效地使重罪的犯罪嫌疑人尽快地得到法律的惩治,使轻罪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尽快地重返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使被害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恢复与补偿。所以,检察官不仅要扮演好法律专家的角色,当检控官,而且还要扮演好社会学家的角色,当好平衡器。

    从某种意义上讲,当前检察工作最大的矛盾就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我们的执法能力与水平不相适应的问题。现阶段,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升,维权意识的强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越来越多了,人民群众也越来越注重、关注通过法律手段来救济自己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诉求和利益,所以司法机关面临的案件压力和责任也会越来越重。

    此外,我们有些地方的司法人员办 “人情案”、 “关系案”的现象依然存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不同程度地还存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也必然会越来越迫切。在此情势下,我们检察官只有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才有资本与可能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人民服务。所以,检察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扎实的法理功底和精湛的检控技艺,而且还要具备广博的社会学、语言学、逻辑学、心理学、文学等知识,才能胜任检察工作,才不至于发生诸如错捕、错诉、错抗等遭人争议或非议的案件,甚至是诸如 “杜培武案”和 “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中国的检察官理应成为社会的精英,检察官职业是承担追诉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行业,检察官本身是一个非常受人尊崇的职业,检察官理应成为社会的精英,守法的楷模。检察官的素质、形象、口碑直接关系着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所以,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研究如何快速有效地培养壮大一批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精、执法能力强的检察官队伍,已经成为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平正义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因素。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特别是党的“十七大”又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为探索与加快中国检察制度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更加广泛而理性的思维空间。中国的检察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检察制度的改革是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检察制度必将融入司法现代化这一历史潮流,不断创新检察工作机制、监督途径与措施,更好地服务保障改善民生。

    我认为,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要很好地发挥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为民执法,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务必要在 “三个引导、三个深刻认识上”做好文章,即一要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要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性,认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西方检察制度的本质区别,理直气壮地坚持自己的特色,发挥人民检察的优越性;三要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深刻认识检察工作的性质和职责,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力和识别能力。 (文稿有删节,文中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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