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那些在异地出差期间不小心生病住院的人,再也不用担心不能报销医药费了。因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仔细翻阅社会保险法,许多人性化规定解除了人们的后顾之忧,比如: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何让这部有着“民生大法”、“劳动者福利法”之称的社会保险法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真正受益,是当前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同时也含有大量授权性条款及原则性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补充和细化法律规定。从目前情况看,有些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例如,该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由于我国特殊的征收体制已有较长历史,且涉及部门利益,彻底理顺关系并不容易。又例如,根据该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项规定直接关系到各地的大量流动就业人员,落实起来的复杂性是显而易见的。只有各地都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才能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关系“转得出、接得上”。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需要有关部门不折不扣的执行、监督。社会保险事业是“三分政策、七分管理”。例如,一些企业经营困难没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些企业有意规避。针对此类问题,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据此严格履行职责,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到位。只有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杜绝缺位和越位,才能保证社会保险法的有效实施。
在社会保险法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指引下,继续推动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该法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涵盖了非就业者的城乡居民,这在全世界并不多见,属于创新之举。在较少现成经验可资借鉴的情况下,只有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才有可能找到更优的制度方案。
一部基础性、原则性的社会保险法在给人以温暖的同时也为改革坚定了信心,指明了方向。只有大胆尝试,及时总结,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才能把民心工程真正做实、做好。(作者龙翔 单位: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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