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8月14日,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举办“首个‘全国生态日’暨‘两高’最新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宣讲”。本次活动有力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全国生态日的重要意义,提升了上海律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业务能力。为响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的要求,下文介绍了全国生态日的背景及其与司法实践相关要点内容。
为什么是8月15日?
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到安吉余村考察,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这一论断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
作为一个普通的浙北山村,习近平总书记为何两度前往安吉余村考察?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解决温饱问题,余村“村村点火,家家冒烟”,通过开采矿石、创办水泥厂,开启了一段经济腾飞的时期。但炸山开矿致富的同时也极大破坏了生态环境,使得村内环境极度恶劣。
2003年,在省委省政府“绿色浙江”与“千万工程”的号召与太湖治污“零点行动”的整治下,余村开始了绿色转型之路。一方面关停污染企业,另一方面探索生态发展道路。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考察了余村,为徘徊中的余村人民打下了强心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提出坚定了余村走绿色发展道路的信心。余村也因此成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发源地。
(余村俯瞰图 图片来自网络)
户外拓展、登山垂钓、果蔬采摘、农事体验的休闲旅游产业链逐步形成。如今的余村实现了从“石头经济”到“生态经济”转型,从一个污染村完美蜕变成了国家4A级景区、全国美丽宜居示范村、世界最佳旅游乡村。
一个曾经污染严重的矿山村,走到举步维艰的转型路口时,因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句话,走上绿色发展之路。短短十多年,余村走出一条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成为中国美丽乡村的样本。
(2023年6月,长三角三省一市律协环资委赴余村考察学习)
设立全国生态日的意义?
设立全国生态日,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有利于更好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钉钉子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3060“双碳”目标的提出
3060双碳目标,即中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表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生态环保领域“1+N+4”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
生态环保领域形成了由1部基础性、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若干部涉及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海洋、湿地、草原、森林、沙漠等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4部特殊区域法律组成的“1+N+4”法律制度体系,有力推动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
(图片来自网络)
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在综合性法律中的体现
明确“绿色原则” 守护绿水青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规定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典各编中都得到了贯彻。
对倾倒有害物质行为说“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电鱼,可“刑”不可行。《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很有“判”头。《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滥伐林木?勿当现实版“光头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态环境司法领域文件 密集出台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这也是近10年来的第三次大修。《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对污染环境罪的修改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类犯罪,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首次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8月15日全国生态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开发布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和《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上述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生态环境审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将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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