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最早可以追溯到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经过几十年的演革,中国司法的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司法为民”的宗旨没有变,“专群结合”的工作方法没有过时。近年来,彰显司法亲民、便民、利民的各种巡回审判方式,如雨后春笋在各地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如“马背法庭”、法官工作站、法律便民服务点等,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然而,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实践中有的法官对巡回审判产生了一定的畏难情绪,使得这一工作举步维艰。如有人认为巡回审判就是下乡跑腿,处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体现不出法官的价值和荣誉感;巡回审判需要长途奔波,甚至风餐露宿,条件艰苦,却没有相应的物质补助和待遇;巡回审判的案件涉及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情、理、法纠缠其中,加之目前对于巡回审判尚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处理起来难度大,付出多,甚至“出力不讨好”;巡回审判虽然方便了当事人,但法院的压力剧增,拉低了整体诉讼效率,增大了经费开支;巡回审判经常会遇到一些群众肆意破坏庭审纪律的情况,有时甚至当事人家庭成员互骂、互殴,庭审局面难以控制,影响法院形象。有些村霸、地痞,往往会对法庭审理案件横加指责,起哄闹事,危及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
应该说,这些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一些审判人员对巡回审判产生这样那样的担心和顾虑也是情理之中的。但巡回审判作为我国司法实践的一种优良传统,作为体现司法为民的一项宝贵措施,我们只能坚持,不能抛弃;只应发扬,不应墨守。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群众观点,是我们司法的灵魂,也是做好巡回审判工作的灵魂。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方便群众,是我们司法的宗旨和归宿。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关键是坚持群众观点。有了群众观点作指导,巡回审判之路就会披荆斩棘,越走越宽广;没有群众观点作指导,巡回审判就会流于形式。(林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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