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历经三次鉴定无法结案 兰州给予刑事被害人检察救助金

    日期:2008-08-13     作者:周文馨    阅读:2,089次
记者今天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据《检察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刑事被害人赵喜红给予3.8万元检察救助,对犯罪嫌疑人杨富江依法作不起诉处理。至此,一起历经三次司法鉴定,诉讼时间长达两年之久的故意伤害案终于得到妥善处理,全案息诉罢访。

2006年2月28日,杨富江因琐事与赵喜红发生争执后,杨用拳头击打赵头部,致赵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应激性精神障碍,鉴定机构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规定,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行精神障碍,作出重伤鉴定结论。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办案检察官对该案提到的严重器质行精神障碍和应激性精神障碍两个医学概念的适用提出疑问。在得到专家的意见后,检察机关遂商请侦查机关共同前往上海某权威机构重新鉴定。这次鉴定结论与前一次的结论截然不同,应激性精神障碍不易宜予以评定损伤程度。

城关区检察院决定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伤情作出第三次鉴定, 鉴定结果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关于损害度鉴定额相关标准,无法对被鉴定人应激相关障碍进行轻重伤的鉴定。

根据第三次鉴定结论,该案应退回公安机关撤案处理,但城关区检察院审查中发现,该案是一起非常特殊的案例,历经三次鉴定,诉讼时限长达两年之久,伤害结果难以认定,被害人多次上访。如果就此结案,极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对此,城关区检察院检察官多次对被害人谈话,通过对最终鉴定结论解析,使其明白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又对杨富江进行人性化说理,最后他表示愿接受法律的惩处,并尽其所能凑出5000元钱,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被害方也表示谅解,并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

面对刑事被害人的实际困难,城关区检察院启动“检察救助基金”机制,对赵喜红给予了一次性3.8万元的检察救助。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