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的自由本质
日期:2006-12-31
作者:胡昊昕 林晓东
阅读:2,782次
我国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颁行以来,关于律师是什么、律师是否自由职业者的本体论问题一直在争辩不休,人们甚至一度将律师
定位为自由职业者之说视为禁忌,认为其不符合国情和现有体制。于是,一方面,律师远离国家公职人员的序列,失去了公共权力背景成为“庶民”;另一方面,为中华民族几千年价值观所不容的现代律师的自由属性、盈利属性,加之“挑词架讼的讼棍”的不良前科,又使得作为自由职业的律师得不到民间社会的肯认与尊重。
律师是一种专门化的职业,社会学者基于对专门职业的目的与方法的不同认识,产生了两派理论。一是古典精神主义学派,此派理论将专业看成是一种道德事业,认为专业的终极目的是达成社会所渴望的某些理性价值,例如公平、正义、社会福祉等,因此专业是在执行一项道德工作,是一种有德性的事业。通俗地说,可以营利,但不得以营利为终极目的。二是反古典精神主义学派,该学派认为专门职业的目的及利益是与诸如公正、权利等社会价值并不兼容、甚至互相背离。他们否认专业是一种道德事业,长期专业教育与训练的目的只是为了产生专家的形象与技能,以保证其成员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获益。世界各国律师自由职业演变发展过程的实践证明,古典精神主义学派的理论在辩论中占据了上风,由是律师自由职业与自由商的主要区别在于:尽管律师职业有一定的获取物质利益的行为存在,但律师业是为了自身的存在与繁荣需要才享有利益;他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有服务社会、维护职业道德、实现社会正义的伦理要求。简言之,律师提供的是个人专业服务和职业道德操守而非商务。
每一个专门职业都有自己的信仰系统,也就是一套对其专业的终极目的及达到此目的方法的信念,并依此形成专业的伦理规范。美国新德里法学院院长道格拉斯·N·辛哈曾告诫律师,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律师自由职业是一个专家们的职业。律师的法律服务形式上是一种个人决策行为,是律师个人的独立思考和独立操作。
我们可以发现:为社会大众最为关注的律师自由选择客户、自定工作时间、自由选择工作场所的权利、自由竞争等等仅是律师自由职业的外观表征,而“专业能力”和“道德信赖”才构成其最本质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