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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刑、民结合 严惩知识产权犯罪

    日期:2008-07-16     作者:倪衷轩    阅读:3,415次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知识产权存在的前提条件,而其中的刑事保护是最后一道防线,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必不可少的必要保障。因此,发挥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领域间的不同作用,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

化工公司经理网上倒卖假 “伟哥”

    “万艾可”俗称 “伟哥”,是美国辉瑞公司产品。 “万艾可”及“VIAGRA”、 “pfizer”文字和图形商标在我国被依法注册。今年4月,市二中院由副院长徐松青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对一起利用网络倒卖假冒“万艾可”药片案进行一审审理和宣判。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市二中院在查明案情后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於某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及扣押的假冒 “万艾可”药品予以没收,及时遏制假冒涉外注册商标产品的犯罪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自2006年年初至此后的一年间,岱上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於某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辽宁沈阳一名叫 “许东”的人处购入假冒 “万艾可”药片,然后通过网络发布销售信息吸引买家。2006年3月,於某应一境外人士订购要求,通过DHL快递方式以每粒1.5美元的价格出售假冒“万艾可”药片30粒,并通过西联汇款方式收取货款75美元。同年5月,於又以相同方式销售假冒 “万艾可”药片1千粒,收取货款1521.09美元。2006年6月和2007年5月,於某与买家在本市进行当面交易,以每粒1.2美元的价格销售假冒 “万艾可”药片1.3万粒。

    2007年7月,於某被公安机关逮捕。截至案发,於某共销售假冒 “万艾可”药片14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於某在没有获取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 “万艾可”药品,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也侵犯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鉴于被告人於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假烟厂长疯狂制造290万张 “中华”标识

    2000年6月,本市无业人员施某与万某等人商议,由施某提供散支烟、包装纸盒等原材料并负责销售,由万某租借位于本市隆昌路一体育场看台下的场地作为加工场所,组织人员加工成品香烟。

    其间,施某雇用杨胜前负责运输。2000年12月,公安机关在体育场和友谊新村一民居内查获熊猫、三五等各种品牌香烟计5592条,货值金额计15.2万余元。次年3月,公安机关又在淞沪路等地查获各种品牌香烟2.9万余条,货值金额计83.7万余元。

    2003年3月,施某与湖北籍女子李某在湖北省松滋市设立危水纸盒厂和沙道观振兴纸盒厂,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施某组织10余人非法印制中华牌商标标识。2003年11月和2004年4月,公安机关在危水纸盒厂内先后查获印有中华牌商标标识的纸张计1.4万余张及相关设备、工具等。2003年12月,施某在江苏省句容市二圣镇迎峰村租借场地设立加工场,组织他人非法印制中华牌商标标识290余万件。

    2004年10月,施某租借本市宝山区南大路一仓库用于存放香烟。秦继负责仓库运输,以每车5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运费。

    2007年2月8日上午,秦继从南大路仓库内提取香烟准备驾车运往外地,车至本市沪宁高速公路江桥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又先后对南大路仓库等地进行搜查,查获假冒伪劣的 “七星”等各种品牌香烟计12万余条,货值金额共计623.6万余元。

    2007年3月15日,在逃多年的施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逮捕。

    今年6月30日,市二中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同案犯秦继、杨胜前也分获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处罚。

七浦路小老板销售万余条假LEVI'S牛仔裤

    短短7个月内,一名小老板在七浦路两家服饰市场的四个门面中出售假冒LEVI'S品牌牛仔裤1.45万余条,销售金额近70万元。 “好景”不长,巨大的非法销售数额不仅使小老板吃了官司,还被LEVI'S商标权人美国利惠公司告上法庭。

    去年8月,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钟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利惠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其侵犯原告利惠公司 “LEVI'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利惠公司是美国一家专业服饰生产和销售商,该公司的“LEVI'S”牌牛仔服饰及休闲服饰系列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2003年10月28日,LEVI'S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牛仔裤等,有效日期自2000年12月14日至2010年12月13日。

    2004年7月起,七浦路商铺业主钟某从广州购入大量假冒的品牌牛仔服装,在七浦路的两个服饰市场内进行销售。至2005年3月被查获时,钟某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牛仔服装3.8余万条(件),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5余万元,其中假冒LEVI'S品牌牛仔裤1.45万余条,销售金额近70万元。

    次年4月,公安机关从钟某位于本市天潼路一仓库及七浦路服饰市场的门面内查获假冒的品牌牛仔服装2.86万余条 (件),其中LEVI'S牌牛仔裤1.2万余条。2006年1月,钟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受到刑事处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缴获的赃物。宣判后,钟某没有提出上诉。

    去年6月,利惠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向市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利惠公司是LEVI'S商标的注册人,其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被告钟某作为服装经营者,销售明知是假冒LEVI'S注册商标的劣质牛仔服装,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查清,法院在综合考虑 “LEVI'S”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以及被告销售、库存的侵权商品数量等情况之后作出判决。

编者按

    近年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加强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的同时,注重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大力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作出有罪判决,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今年4月10日,市二中院对一起利用网络销售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注册商标 “万艾可”药品(“伟哥”)案进行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於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扣押的假冒 “伟哥”药品;就在同一个月开庭审理的一起制造假烟案件中,主犯施某组织他人非法印制中华牌商标标识290余万张,近日市二中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施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2006年1月,七铺路业主钟某因销售1.45万条假LEVI'S牛仔裤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去年,LEVI'S商标权人美国利惠公司又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市二中院经审理,判决钟某向原告停止侵权,赔偿利惠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使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本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26”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回眸将以 “刑、民结合,严惩知识产权犯罪”为主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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