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内地民企尤其是泛珠三角民企‘出洋’势头日大,再加上外来资金及外资进入步伐加快,对港澳律师的渴求也进一步上升,两地司法制度和文化环境融合很有必要。从长远计,港澳律师取得内地的专业资格,适应内地的法制环境和国情文化,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处理贸易纠纷具优势
由于中国入世和CEPA的实施,近年内地开放法律市场的步伐已明显加快。在有关企业与国际社会的接轨过程中,需要境外律师在多个领域提供涉外商业服务。另一方面,内地近年已修订法律,允许在涉外法律服务或中外合营企业的内部纠纷处理中,选用香港的法例作依据,或通过香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从而使香港律师不仅可以为港资企业提供服务,也可为内地企业的涉外商务提供服务。事实上,现在内地能熟练地处理中港涉外法律事务的律师,数量还很有限。故此,具有国际视野,熟悉世贸规则,擅长国际商务规则的香港律师,在内地便大有可为。尤其在合作经营及产权纠纷处理方面,更具有明显的优势。
中国入世、尤其是市场全面开放后,内地的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对外贸易及投资都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目前,泛珠三角九省区的进出口额已占全国近半。近年来,出口的剧增导致各类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保护调查等贸易争端不断,不少个案须境外律师来提供相关服务。
近年港澳律师在内地企业的涉外贸易纠纷处理方面,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而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香港律师,也确为不少内地企业排除了有关的国际贸易摩擦。相信随着中国内地‘出洋’势头不断增大,港澳律师将能找到更多的商机。
须服从内地行业管理
鉴于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港澳律师在内地现时的司法及政治体制下提供涉外法律服务,可以有多种形式。
首先,根据中国政府的最新法例,凡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都可以参加由国家司法部组织的律师专业资格考试。考试及格可获内地律师资格,受聘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即可以中国律师身份在内地执业,但只能从事非诉讼性法律事务。
其次,可直接以香港律师身份在内地开设律师代表机构,并与当地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以港澳律师代表机构的名义,接受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涉外法律个案。现时以这种联营的方式较为普遍。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办法’之规定,两地律师之间之合作,必须以委托形式进行,不能以‘合伙型’、‘法人型’方式经营,这是受制于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司法体制不同的结果。根据这一原则,港澳律师同内地律师联营时,可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广泛进行专业交流及合作,也可以共同起草法律文件及共同参加各类非诉讼性个案研究。但联营期间,内地律师与港澳律师各自的名称不能改变,双方的法律地位和财务须保持独立,且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将会影响国家对律师行业的管理,也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麻烦。
长远须获内地资格
近年港澳律师与内地律师广泛联营拓展业务,为港澳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进入内地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在联营模式下,港澳律师可以获得内地广泛的商业及法律网络,为进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在内地律师的协助下,港澳律师对内地的案源、文化及商业环境,也有一个适应和熟悉的过程。故港澳律师在与内地律师的联营过程中,须充分信任、依靠内地律师及相关人员,与之保持良好的合作,并说服内地企业按国际经贸规则办事,才能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办案质量。
目前,香港律师在参加司法部的律师资格试中,成绩未见理想,令不少香港律师心灰意冷,无意再努力去取得中国执业资格。中国律师的统考要求确实较高,以往的及格率均很低,香港人受中文水平及国情条件的限制,成功取得执业资格者不多。但从长远计,香港律师要拓展内地市场,尽力通过中国的司法部统考,以取得执业资格,才是上策。另一方面,现时港澳律师在内地的服务收费水平偏高,偏离了现时内地同业水平。虽然港澳律师在办理相关涉外法律事务时,运作成本相对较高,但面对竞争环境和内地的国情,未来须尽量降低收费,才能长久在内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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