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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启动 拟规定名人代言需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1-05-24         阅读:2,023次

国家工商总局前日在全国工商系统广告工作会上表示,对于新兴的植入式广告、贴片广告、网络手机广告,将“开展调研,适时提出规范管理意见和建议”。

而正在修订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将要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一些电影、电视剧、电视栏目里涌现的各种贴片广告、植入式广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已成为广告业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网上虚假广告和手机垃圾短信等成为新的消费投诉热点。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在会上表示,“要关注网络手机广告、植入式广告、贴片广告、广告联盟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规范管理意见和建议”。

来自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去年全国工商共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4.6万件,责令停业整顿1840户,责令停止发布广告1.3万件。

不过,甘霖也坦承,尽管虚假违法广告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但在全国范围看,广告监测覆盖不全,处罚和整治不到位,一些地区和部分媒体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甘霖同时介绍,《广告法》列入今年国务院的立法修订项目,经过大量调研和征求意见,工商总局已形成《广告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配合法制办加快修订进程。

此前名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一直游离于法律之外。

记者昨日从工商总局有关人士处了解到,《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较大修改,送审稿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也列为了需要规制的广告主体,把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约束代言行为。

如果该送审稿通过的话,届时广告代言人要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等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谈广告法修订 :覆盖面更广 操作性更强

“我国广告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司长孙鸿志17日在福州召开的“2011海峡两岸广告高峰论坛”上透露,经过大量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工商总局已形成广告法修订稿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我国现行广告法于1994年10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现行广告法对于规范我国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经过这么长时间有些方面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不相适应。”据孙鸿志介绍,正在修订的广告法将适当扩大调整范围、更加关注新兴媒体、更加注重执法的可操作性。

“其他广告人”拟纳入管辖范围

现行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该法。据孙鸿志介绍,修订后的广告法拟在此基础上增加“其他广告人”,将其纳入法律管辖范围。

近年来,个人代言广告的现象已十分普遍,其中一些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引起了公众和舆论的强烈谴责。对于这一现象,社会各界除呼吁相关个人加强自我约束外,也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范。

孙鸿志表示,从法律上讲,不论是不是名人,只要从事了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活动,对消费者、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正在修订的广告法,将明确这类“其他广告人”的责任。

更加关注新兴媒体

现行广告法出台之际,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还为绝大多数国人所不知。如今,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已成为广告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与此同时,网上虚假广告和手机垃圾短信等也成为新的消费投诉热点。

“因为历史的局限性,现行广告法只关注了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传统媒体,正在修订的广告法则更加关注新兴媒体。因而,这部法律的涉及领域更广,覆盖面更宽。”孙鸿志说。

但孙鸿志也强调,广告法不是“百科全书”,一些具体问题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将在与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中作出专门规定,具体加以规范。

更加注重执法的可操作性

据孙鸿志介绍,正在修订的广告法参考了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更加注重执法标准的统一和可操作性,以解决当前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广告经营额难以取证等问题。他认为,广告法修订的关键是要“实用”。

“我们执法的目的不是要罚当事人多少钱,而是要真正起到制止违法行为、净化社会环境的作用。”孙鸿志说,“因此,正在修订的广告法拟规定对违法者暂停相应广告业务。”

孙鸿志认为,规范广告市场,不仅要靠执法部门,还要强化行业自律、强调社会监督,只有举全社会之力才能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详细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5/17/c_1214275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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