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南昌市民刘某在遗失一份重要文件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了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公告,事后,张某将拾得物交给了刘某,可刘某却拒绝履行承诺。就此,引发发生争议。
《物权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专家说法:此次《物权法》将善意保管和恶意侵占进行了区分,可以说是壁垒分明。如果是善意保管,丢失财物的人应当向拾取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而拾取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法律也给予保护。这也许会对“拾金不昧”的含义有一层新的注解,只要不是恶意侵占,拾到他人财物就可以要求获取报酬。
公共道路车位归业主
案例:2006年年底,南昌某楼盘物管将小区内的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益。该楼盘吴女士等10多名业主就停车位归属问题和
物业管理 http://www.iask.com/n?k=%CE%EF%D2%B5%B9%DC%C0%ED发生纠纷,并向南昌市消协投诉。《物权法》规定(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专家说法: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的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就是明确了应以业主需求为第一位,也说明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车收入应该归业主所有。
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
案例:南昌县养殖户邹某和当地签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结果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发包人强行将承包给邹某的鱼塘收回,邹某损失万元以上。
《物权法》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说法:《物权法》中明确了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合同关系,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土地承包人期满后,根据法规可继续承包。
住房改经营要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案例:南昌二七北路一业主擅自将自家外墙拆除后,租赁给外人开了一家食杂店,引发楼上住户不满。楼上业主认为,墙体被改动后,房屋的质量受到影响,此外,住宅改变成经营性场所后,影响了其他业主的休息。
《物权法》规定(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专家说法:《物权法》生效前,关于相邻关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而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如今法律规定相对具体,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分割财产造成共有损失要赔偿
案例:2005年6月,南昌市民张某和黄某合伙做生意,后双方决定拆伙,在分割双方出资的公司财产时,产生分歧,张某一气之下将属于合伙公司的桌、椅、电脑等物品切割,带走自己的一半,造成黄某损失数万元。
《物权法》规定(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专家说法:夫妻离婚、公司拆伙都会产生对共有财产分割的争议,但有些行为人在分割共有财产时损害了共有人的利益,这种行为常常使共有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此次《物权法》的明确规定,使得一些行为人在分割财产时会有所顾忌,避免产生一些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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