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办公室来了一位多年未见的采访对象,8年前我曾调查过他所在村里违法占地的事,稿件见报后,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如今又遇到类似问题,他告诉我,除了呼吁媒体关注外,将主要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当年他可不是这样,到处上访不说,还因矛盾激化,一度计划和对方“拼了”。他的这种变化,使我不由得思考,应该如何理性看待“非理性诉求”。“非理性诉求”,自然是相对于理性诉求而言的。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当事一方或者双方运用合理手段,走合法程序,提正常要求,是为理性诉求。如果持偏执态度、采取偏激手段,坚持不合理诉求,就应该归入“非理性诉求”的范畴。
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相信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社会氛围日渐浓厚。但与此同时,个别地方、一些领域内“非理性诉求”却有增多和激化的趋势,甚至成为事态恶化的“催化剂”,负面舆论的“发酵粉”。究其原因,既有时代因素,也有体制缺失,更离不开非理性的认知和行为。
由于我国在短短几十年内,走过了许多国家历经百年以至更长时间的发展道路,各种本可以在较长时期内逐渐体现的矛盾和问题,相应地比较集中凸显,成为目前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之一。在物质条件极大改善的同时,社会管理体制和服务水平却相对滞后,与经济发展程度及人们的现实需求很不匹配,公众的一些诉求“无处可诉”。虽然各级政府在努力扩大与公众的沟通渠道,革新沟通方式,如实行政务公开、开通官方微博等,但并不能完全替代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替代具有法定职责的最终“说法”。而这些环节,恰恰会时不时“短路”,以至有职责之名,却行“绝缘”之实,将民众本可以通过职能部门解决问题的大门关闭,把他们推向“非理性诉求”的歧途。
回顾一些“非理性诉求”造成恶果的典型案例,人们不难发现,当事双方都有许多避免矛盾产生、防止矛盾激化,妥善处理问题的机会,然而,小问题最终变成了大麻烦,小矛盾逐渐酿成大祸端。再完善的法律也要人来执行,在其位、谋其政,不推诿、不冷漠,或许一杯茶水,一句关怀,就能防止矛盾激化,助益问题解决。例如上述那位采访对象,在亲身体会了依法维权的好处后,就认定了理性表达诉求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途。
需要格外关注的是,许多“非理性诉求”的出现,并非完全是当事人失去理性后的失控行为,而是在特定情景下的无奈之举。譬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前,行政强制拆迁虽然民怨甚多,但并不违法。拆迁方因此拆得理直气壮,补偿也不尽合理。被拆迁者明知权益受损,却无法可依,只好通过具有对抗性的手段吸引关注,维护自身权益。这种“非理性诉求”的出现,更多应该归咎于法制建设的滞后。没有法律规范,实际上就是没有界定何为“理性诉求”。事态的发展,往往就会在“讲实力不讲道理”、“重结果不重程序”的非理性认识左右下,向着大家都不希望出现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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