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复核周年记:一位刑辩律师的苦恼
日期:2008-04-01
作者:王健 阿计 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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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周年记》专题报道之一
【编者按】
死刑案件作为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无疑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而律师的参与,无疑会使死刑案件更加公正、公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行使的一年则让人有喜有忧,一方面死刑复核程序越来越严谨;另一方面,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依然困难重重。许多法学专家为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仍在发表看法,提出建议,他们希望刑诉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尽快完善。本版块刊发的一组稿,就向读者介绍这方面的情况。
2007年9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邯郸银行金库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主犯任晓峰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任晓峰判处死刑的判决。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任晓峰案正式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结束了死刑复核权下放高级法院长达25年的历史。根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任晓峰案也随之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9月29日,张青松律师正式接受了任晓峰家属的委托,开始了他刑事辩护职业生涯中的一项崭新的业务----死刑复核案件辩护。最近,这位职业法律人向记者介绍了他的这次经历,感受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思考。
贪污挪用公款库管员 被判死刑
2007年4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发现自己金库中5095万元现金不翼而飞。与此同时,这家银行现金管理中心两位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下落不明。
案情重大惊动了公安部。4月15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10万元对犯罪嫌疑人任晓峰,马向景进行通缉。
55个小时后,北京警方在大兴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马向景,犯罪嫌疑人任晓峰在江苏连云港落网。
据张青松介绍,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任晓峰与马向景密谋后,先后四次从金库盗取人民币共计5115万元由任晓峰购买彩票。前两次购买彩票后归还20万元。后来又先后两次投入4535万元巨额资金购买彩票,但是未能中奖。于是,任晓峰携带余款385万元和马向景分头潜逃。法庭上,任晓峰多次强调,自己每次花多少钱买彩票,都是经过计算的,就是希望通过计算知道需要再次投入多少钱中奖后才能填平金库的亏空。
张青松说,按照法律规定,任晓峰带走潜逃的385万构成贪污罪没有问题。但其余用于买彩票的4535万元现金,如果任晓峰主观上不想归还欲占为己有也构成贪污罪,可能判处死刑。但是,如果任晓峰在法庭上的陈述成立,则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判决是无期徒刑,任晓峰极有可能免于一死。但是任晓峰没有拿出物证证明自己想归还而无法归还,当时法庭也没有认定。
张青松告诉记者,任晓峰携款畏罪潜逃后,生活非常节俭,只买了一辆车也被公安机关追回。最后经过核算,实际上给邯郸农行造成的损失在8万元左右。任晓峰在用4535万元购买彩票期间,有一个彩票销售站就什么也不干,把门关起来,不间断地出票,彩票经营部门是否有过错?对于任晓峰购买彩票的4535万元,彩票经营部门是不是应该返还?任晓峰的家人认为法院没有调查清楚。任晓峰的家人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对任晓峰进行审判,无论是否对其判处死刑,他们都无法信服。
四个月后,一审法院最终以挪用公款20万和贪污公款5095万元用于购买彩票为由判决任晓峰死刑。而任晓峰及其家人坚持认为任晓峰盗窃金库的4535万元现金买彩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并非贪污,只有携带385万元逃跑的行为属于贪污。于是任晓峰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与此同时,为了向法律讨要一个让他们信服的说法,任晓峰的家人来到北京,把希望寄托在张青松律师身上。
2007年9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处任晓峰死刑的判决。任晓峰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能否让任晓峰及其家人信服法律,或许能让任晓峰“死里逃生”,任晓峰的家人包括张青松律师都对这一崭新的程序,充满了新的期待。
约见“生死判官” 费尽周折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晓峰案二审维持死刑后半个月,张青松律师分别致电河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询问任晓峰案件的进展情况。没想到两级法院的答复却出乎他的意料。
据张青松律师回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的答复是,任晓峰案件的进展我们不能告诉你,法律没有依据。至于案件什么时候移送到最高法院,你们跟最高法院联系。随后张青松又致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首先没有法律依据规定我们必须告知你任晓峰的案件是否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其次,也没有法律依据规定我们应当告知你这个案件的承办人是谁。
任晓峰案的死刑复核程序还没有开始,这样的答复,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第22天即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等四部委又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不是规定律师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吗?他赶紧“补课”。
研习的结果果然如最高法院和河北高院两级法院所回答的那样,他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这多少有些令张青松律师失望。他遗憾地说:“司法解释仅仅说,在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法官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辩护意见附卷。但是没有规定法官有向律师告知案件进展的义务。 ”
既然承办法官不会通知辩护律师,张青松律师只能一遍又一遍地拨打最高法院的电话,希望得知关于任晓峰案件的有关情况并且能约见承办法官。最后一次,张青松从电话中得到的说法是:“我们法院内部有规定,案件具体承办人是谁,不能随便告诉律师。”
面对法无明文规定的尴尬,张青松律师丝毫没有气馁。在这期间,他将自己对任晓峰案件的辩护意见、任晓峰是否应当适用死刑的意见以及办理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的委托手续寄给了最高法院。“无法得知承办法官,我们只好寄给刑庭庭长、副院长。寄希望于承办任晓峰死性复核案件的法官能够联系我们。”然而,一连寄送了三份辩护材料和委托手续,依然没有任何消息。
离任晓峰被二审法院下达维持死刑判决近两个月的时候,张青松律师再也沉不住气了。他终于忍不住拨通了在最高法院工作的一个朋友的电话,向他倾诉了自己在代理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并请他从中帮忙。
第二天,这位朋友不负所托,回复张青松,任晓峰的案件已经移送到最高法院,并告知了他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
按照任晓峰的朋友提供的联系方式,张青松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年轻律师拨通了承办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法官的电话。刚刚介绍完自己的身份并说明自己所代理的案件情况,这位法官就反问他:“你是怎么知道我的电话的?你肯定是通过内部人士知道的。”这位律师顿时哑口无言。
“既然按照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利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我们当然想执行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法律程序,当面与法官交换意见。但是,当我们不得不通过一种私人的关系找到办案法官时,尽管我们也觉得不合适,但我们又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 张青松说。
加强沟通 也是一种相互尊重
“死刑复核制度是如何保持其透明和公开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律师的两种参与途径和方式,但是没有具体回答律师怎么去进入这个程序,如何与办案法官沟通。”这是张青松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他说:“中国有十几万律师,这中间有多少人认识最高法院的法官?通过熟人去办案是法律制度所允许的吗?”
在此期间,张青松跟一位外地的律师沟通怎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当他问对方是否约见过承办法官时,这位律师的话让张青松大吃一惊!“约见过,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在永定门的信访窗口。从信访窗口那里和上访的人一起排队,写个书面申请递交上去,求见案件承办人。信仿部门就会给安排。我代理的那个死刑复核案件只约见到了最高法院的一位书记员。”
几天后,张青松再次拨通了承办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官的电话,向他解释自己不规矩的行为:“不好意思,您的电话确实是通过熟人打听到的,因为内勤不给查。不仅如此,恐怕将来再代理死刑复核案件,还得麻烦您帮我打听一下,你可能就成了我的熟人了。我们只有这一个办法,通过其他办法找不到承办法官。”一句半调侃的话轻而易举地化解了双方对立的情绪。两人的谈话很快便涉及到了案情。
在张青松的印象里,最高法院的法官“认真”“很负责”“是可以沟通的”,说话“严谨”“和气”。这位法官简单地向他交待了一下合议庭的组成,然后说:“你通过各种途径所邮寄的辩护意见等材料我们都收到了,而且也很认真地看了一遍。你的材料上是否包括了你对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所有的观点?”
“我们想见你也是表达这些观点,无非角度不同而已。”张青松回答道。
法官说:“既然这样,我建议咱们就不要见面了。”
尽管最终没有见到承办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官,但是张青松还是感到很欣慰。在张青松看来,如果办任晓峰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官对他的材料已经彻底全面客观地研究了,那么他去最高法院再口头表述一遍,好像有些画蛇添足。因为律师的工作无非是把自己的观点说给法官听,并试图让他接纳。而且书面比口头的观点表达得相对来说要更全面一些。
在这次通话的最后,张青松试图打听关于任晓峰的死刑复核什么时候能有结果,未能如愿。
此后,张青松和任晓峰的家属都陷入了焦虑而漫长的等待过程中。
“任晓峰的家属几乎天天给我打电话,每次我都无言以对。”张青松说。
任晓峰的姨夫有一句话让张青松感触很深:“判死刑我们没有意见,关键你得让他死得明白。贪污公款385万同样可以判死刑,但是他是贪污就是贪污,是挪用公款就是挪用公款。我们需要一个交代。”
张青松说,律师的担忧在于,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法》等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使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法院门口会不会聚集一群目光茫然的刑辩律师?他们提着包,拿着材料,想见法官,又被拒之门外。刑辩律师会不会成为夹杂在上访人群中的另类?
死刑案件:还需套上程序之缰
《死刑复核周年记》专题报道之二
对于死刑??这一“以国家名义合法杀人”的最高刑罚,究竟应该设计怎样的程序正义,以避免错杀、冤杀等悲剧,这既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大主攻点,亦是屡屡引发坊间争议的一大敏感源。近期由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与会的法学界、司法界精英人士就将“死刑”列为头号议题,试图为已经启动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贡献思想资源。
“死刑”改革的 囚徒困境
2007年的时间大幕渐渐落下之时,一系列与“死刑”有关的消息,使得这一持续经年的争议话题再次进入公共视野。
2007年12月中旬,《南方周末》推出2007年年度人物评选,即将卸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名列十大候选人之列,推荐理由特别强调:“仅2007年收回死刑核准权一项,就足以令其载入中国司法史册。”
就在中国首席大法官收获赞誉之时,曾经震惊天下的聂树斌案在沉寂两年后,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舆论普遍期望,该案最终能厘清真相,成为彰显司法公正、程序正义的样板。这样的社会期待,让审判机关承受着史无前例的压力和考验。
聂树斌案有望抽丝剥茧之际,联合国大会于2007年12月18日表决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死刑标准并暂缓死刑,并希望最终可以废除死刑。有104个国家代表对此投了支持票,但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54个国家投了反对票。
这些交错变幻的“死刑”信息,也许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死刑问题在当今中国的囚徒困境。就在2006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时任湖南省高院院长的江必新领衔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类犯罪逐步取消死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回应是,目前的国情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是我们要慎用死刑,确保人权”。
“既存又改”,既是中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也决定了这项改革的艰难性、渐进性。2007年1月1日起,最高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此前,为了给上收死刑复核权作铺垫,尽量在各个环节堵住冤假错案,从2006年下半年起,全国法院系统已开始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改革的效应立马显现,有消息表明,2007年、即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第一年,中国的死刑数量就可能创下十年来的最低纪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登民真切地体会到了这种“慎杀”的基调。马教授近期代理了一起盗窃杀人案,被告在一审时被判死刑。进入二审后,虽然马教授提出的一些证据上的疑点并未在判决书中体现,但法庭最终将被告改判为死缓。主审法官后来向马教授坦言:“现在死刑复核权上收了,对证据的要求更严格了。这案子要搁过去,早毙了。”
令知名刑法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备感振奋的是,在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有可能判处死刑的68 个罪名没有任何缩减的情形下,仅仅通过上收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这两项程序性改革,就使死刑数量大幅度下降。这让刘仁文觉得:“通过程序设计,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质量,进一步降低死刑数量,还有很大的空间。”
事实上,这也是法学界、司法界的普遍共识。在死刑尚不能废除的现实语境下,如何在制度层面实现“少杀慎杀”“ 保护人权”等理念,已成为修改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时的重中之重。
最复杂的诉讼程序
对中国法学界而言,上世纪80年代起曾频繁采用的“严打”模式,是反思死刑案件的最好教材。曾几何时,一些地方甚至将“严打”期间破获的死刑案件数量列为评判“治安政绩”的重大立功指标,如此怎能遏制主动追求“死刑”的冲动?有学者披露了某次“严打”的一个案例,凶犯从案发到被捕,再走完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程序,直至拉上刑场,仅仅耗时六天。这种不可思议的“高效率”,令人痛感对生命缺乏足够的重视,程序正义亦难免缺失之嫌。而且这种“从快从严”的司法思维,也对司法实践造成了长期的消极影响。就在死刑复核权上收的2007年,最高法院在复核过程中依然发现了不少问题,如侦查机关取证很不扎实、下级法院庭审过于粗糙等等。
知名诉讼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按照国际标准,死刑案件应当采用最复杂、最不厌其烦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在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也应当为死刑案件设计有别于其它案件的特别程序。
熊秋红的具体修法建议是,在一审程序,死刑案件的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可以分离,以便为律师提供更为充分的辩护机会;一审后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诉或检察院是否抗诉,死刑案件都应当直接移送二审,以“强制”死刑案件接受更多的检验。熊秋红还建议,如果死刑案件的指定辩护律师没有正当履行职责,法院有义务重新指定令被告满意的辩护人;死刑案件如果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倘若控方提不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应再次发回重审,以避免“再审不止”。“总之,死刑案件应当始终贯穿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熊秋红说。
在目前有关死刑案件的程序设计中,最具“特色”的无疑是死刑复核程序。尽管死刑复核权上收已迈出了改革的第一步,但专家们普遍认为,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许多悬念,比如,究竟应该书面审还是开庭审?是否必须询问被告人?是否允许辩护人介入……
这些制度盲区实际上已演变成现实中的焦虑。一位西安律师回忆说,去年死刑复核权上收后,他为一起死刑复核案件千里迢迢奔赴北京,期望能面见法官,为当事人作最后的辩护。结果不但没有见到承办法官,甚至无法打听到承办法官的姓名。为此,这位律师甚至跑到最高法院设在永定门的信访室,挤在上访人群里碰运气,最终仍无功而返。这位律师坦言,尽管最高法院为死刑复核成立了五个庭,但由于没有公开各自的地域管辖和分工,因此律师有时都不知道应当将辩护意见递交给哪个庭,也不知道何时开始复核,许多律师只能被动等待。
熊秋红认为,今后修改刑诉法时,对死刑复核程序应当明确以下两点:其一,不管采用书面审还是开庭审,询问被告人都应当是必经程序;其二,一般情况下,对死刑复核应当采取书面审理加提审的方式,如果对适用死刑有争议,应当进一步实行听证审理,由控辩双方到场辩论。
而在河南大学教授黎煜昌看来,仅仅通过一审、二审、死刑复核这三关,还不足以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他主张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这样,大部分死刑案件在地方中院、高院接受一、二审后,都能在最高法院接受三审,再加上死刑复核程序,等于对死刑案件加了四道闸门。“对死刑案件,就是要通过更多的程序进行制约和‘扯皮’,横挑鼻子竖挑眼,直到挑不出任何毛病,办成铁案。”黎煜昌说。
最高的证明标准
聂树斌案波澜再起后,有关律师提出的最大质疑是,当年案发后,侦查机关在现场并未提取指纹、脚印、精液等痕迹,聂树斌被定罪仅仅是依据他本人口供,没有任何人指证,也没有任何直接物证。
聂案的真相还有待司法机关深入探究,但围绕此案的“证据疑云”,的确触及了死刑案件的一大关节点。在青年学者赵国君看来,对死刑案件应当采取极端主义的认定标准。为此他使用了一个也许并不恰当、却十分生动的说法----“杀人是个细活,不能做得太糙了!”
熊秋红认为,对于死刑案件,除了设置最复杂的刑事讼诉程序外,还必须在事实认定方面采取最高的证明标准,而这种最高的证明标准,同样需要更加严格的程序设计来保障。
熊秋红特别介绍了美国的做法。在实行陪审团制的美国,陪审团负责认定是否有罪,法官负责量刑。对于一般刑事案件,陪审团只需裁决一次。而死刑案件则不同,如果陪审团第一次裁决认定有罪,法官在此基础上判处死刑,陪审团还需进行第二次裁决,只有陪审团全体成员都同意才能实行死刑。显然,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一般案件。
熊秋红建议,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于死刑案件可以设计一些有利于提高证明标准的特别程序。比如,一般案件通常由3名法官审理,而死刑案件可以有5个甚至更多的法官审理,并且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才能裁决。再比如,使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而不是简单的带有“行政性”的审查。“总之,通过增加证明主体的人数,增加证明的次数,来提高证明标准。”熊秋红说。
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一大焦点就是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进一步的问题则是如何防止刑讯逼供。轰动一时的杜培武案,就是刑讯逼供酿成的冤案,差点造成人头落地的悲剧。与一般案件相比,死刑案件一旦采信非法证据,将毫无挽回余地。
尽管随着制度约束加强和人权观念提高,刑讯逼供现象已大为减少,但这一现象并未绝迹,而且在少数地方,暴力型的刑讯逼供还转向了隐蔽化的精神折磨。北京一位著名的刑辩律师披露说,有一次,他代理了某省政法部门一位高官的案件,这位因枉法腐败、制造错案等问题落马的昔日高官诉苦说,虽然没有遭到暴力逼供,但他已被连续讯问了68个小时,精神几近崩溃,而讯问者却在不停地换班休息。律师闻此,又可怜又可气,忍不住说了一句颇具黑色幽默的气话:“过去你是怎么折腾别人的?这回你也尝到滋味了吧?”
2006年“两会”期间,面对许多人大代表所质疑的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表示:“非法证据必须要排除,法院绝对不能用。”最高法、最高检等高层司法机关也曾就这些问题下达过措词严厉的文件。但在许多学者和律师看来,由于缺乏有效的预防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目前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等问题。“除非搞得很过火,把人给打死了,才可能追究责任。”一位律师坦言。
学者们普遍建议,为了保证死刑案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以遏制刑讯逼供。同时,对于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重刑案件、被告人不认罪等案件,应当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此外,刑诉法还应当增设“律师在场权”,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应当在场,否则讯问记录等不具证据效力。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缺少必要的约束,导致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等问题难以杜绝。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证据审查、司法审查等功能发挥不足,又造成大量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取得口供等证据后,实际上已基本定案。马登民教授对此有一个形象比喻:“公安局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因此,如何科学地重新配置公、检、法的权力,并寻求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以及辩护权之间的合理制衡,既是提高死刑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所需,更是刑诉法最为核心的议题,是刑事诉讼法制应当追求的最高境界。
死刑废除:中间热,两头冷民主与法制杂志
《死刑复核周年记》专题报道之三
在许多学者看来,司法成本是决定死刑能否废除的一个关键因素。以美国为例,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错杀,死刑犯从判决到真正执行平均耗时十年,为此支付的监禁、诉讼等费用可谓不惜血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仁文指出:“一些国家虽然保留了死刑,但由于程序烦琐、成本高昂,死刑仅仅是象征性刑罚武器,而不是常规性武器。”
相形之下,我国政法界以前曾有过“二毛六解决问题”的说法,所谓“二毛六”,是指二十多年前一颗子弹的价格。如此低廉的司法成本,自然难以促使人们深入思考生命的价值。不过可以期待的是,随着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死刑复核权上收等改革的推行,以及未来修改刑诉法时对死刑案件设置最复杂的程序、最高的证明标准,将大大抬高死刑案件的成本,进而自然而然地对死刑数量产生“挤压效应”。一位学者对此预言说:“如果哪一天死刑案件的成本已成不堪承受之重,也就是死刑废除不远之时。”
至于具体的改革路径,许多学者主张:首先减少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逐步过渡到取消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最终全面废除死刑。
渐进式减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虽然已在中国法学界形成主流意见,但并未在社会层面达成共识。知名刑诉法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崔敏称其为“中间热,两头冷”。所谓“中间热”,是指法学界人士呼吁不断。所谓“两头冷”,则是指官方顾虑重重,民间不乏反对之声。
相当数量的地方政府和政法机关,仍然十分迷恋死刑的威慑力,甚至将死刑视为“维护治安”的不二法宝。可资佐证的是,地方法院在审理一些“民愤极大”的案件时,经常会有地方官员来打招呼,要求“注重社会效果”“杀一儆百”。而在死刑复核权上收后,随着死刑判决数量大幅下降,也有地方政府发出了“社会治安重要还是减少死刑重要”之类的抱怨。
更大的压力来自传统观念和民意。“杀人偿命”、“恶有恶报”等等,这是中国人千百年来对于正义的朴素理解。更有民意调查表明,有九成以上的受访者反对全面废除死刑。这足以证明一种已经牢固化的民族思维和社会情绪,这也构成了废除死刑的最大障碍。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李肖霖是一名主张废除死刑的知名刑辩律师,他为一起杀人案的受害方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时,曾试图让此案走出冤冤相报的历史怪圈。为此,他多次劝说被害人家属放弃追究被告人死刑,争取更多的民事赔偿。但被害人家属却坚持以命相抵方解心头之恨,甚至怀疑李律师拿了被告人好处,差点将其中途更换。尽管后来被害人家属改变了主意,但为时已晚,判决已经下达。李肖霖披露说,此案受害人极其贫困,而被告却是几名滥用公权的警察。“倘若掌握公权的人如此残害穷人,而贫困的受害人依然能够放弃仇恨,这将形成多么鲜明的对比,对一些过于迷信死刑的政法机关将是多大的触动,对转变社会的死刑观念又将起到多大的作用!”可惜,李肖霖的努力最终没有成功。
李肖霖多年前了解的一起涉外命案,更让他感慨至今。南京某合资企业的厂长是一名德国人,6名年轻小偷进入他家盗窃时被发现,竟然将这名德国人及其太太、孩子全部杀害。惨案发生后,德方受害人亲属和官方代表赶赴中国,国内有关方面也准备了多种处理方案,准备进行一场“艰苦的谈判”,岂料对方只提出一个条件:“赦免这六个孩子的死罪!”这让李肖霖极为震撼,也让他深深感到:“社会绝不应该由仇恨的思维来主导!”
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具有示范意义的个案已经悄然出现。在青海发生的一起命案中,被告人杀害了同父异母的兄长夫妇,一、二审均被判处死刑。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时,认为该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又有投案自首、抢救被害人等情节,因此对死刑不予核准,并发回青海高院重审。青海高院先后6次进行调解,终于在近期促使被害人亲属转变立场,接受赔偿,被告人亦被改判死缓。
在死刑存废问题上,民意的复杂性还表现在,诸如佘祥林、杜培武之类的冤案,以及聂树斌之类的疑案,都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同情。但与此同时,邱兴华、郑筱萸之类的“民愤极大”的案件,还是尾随着一片震天的喊杀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速杀速决”。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正是通过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以及由此展开的公共讨论,“疑罪从无”“少杀慎杀”等人道、文明的现代刑罚观念,正在潜移默化地植入民众的心中。
《投名状》中提着人头当见面礼,《夜宴》中鞭打老大臣等等,都是时下一些大片着力渲染的场景,也是不少观众颇为欣赏的“看点”。但在青年学者赵国君看来,这些“暴力美学”毫无人文关怀,让人无法容忍。赵国君认为,应当唤醒尊重生命的意识,弱化潜藏的兽性期待。只有法学界、艺术界、文学界、普通民众等等共同努力,从根本上重塑文化意识、改变死刑观念,死刑问题才有望彻底解决。
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废除死刑决非朝夕之事,但随着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启动,以及值得期待的刑诉法修改,大致的走势已渐渐清晰起来。如崔敏教授所言??“死刑存废的拐点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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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引发争议的死刑案件
杜培武案
1998年4月22日,云南昆明路南县(现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与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在一辆警用车内被枪杀。案发后,王晓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被列为惟一的犯罪嫌疑人。因遭到刑讯逼供,杜培武被屈打成招,并被一审判处死刑。杜培武提出上诉,鉴于该案存在证据不全、刑讯逼供等疑点,云南省高院于1999年11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杜培武死缓。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个特大杀人盗车团伙。根据该团伙的供述和证据验证,警方认定,该团伙才是杀害王晓湘、王俊波的真凶。真相大白后,云南省高院宣告杜培武无罪,杜培武得以走出囹圄。
杜案的戏剧性在于,冤案的制造者和受害者都是警察。此案引发了云南司法机关的深刻反思。2000年9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专门决定,要求严禁刑讯逼供、严格依法办案。
佘祥林案
1994年1月,湖北京山县居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佘被妻子家人怀疑为凶手。不久,附近水塘出现一具无名女尸,公安机关遂对佘祥林立案侦查。9个月后,佘祥林被一审判处死刑。因证据不足,湖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19 98年,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2005年3月,“被害”多年的张在玉突然“复活”归来,冤案得以平反。但此时,无辜的佘祥林已在铁窗中耗费了11年光阴,佘的老母也在沉重打击下早已辞别人世。更具悲情色彩的是,佘案昭雪后不久,曾经参与侦办此案、并被怀疑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一名京山县公安局民警,因不堪压力,自杀身亡。
邱兴华案
2006年7月,陕西汉阴县发生一起杀害11人的特大凶杀案,举国震惊。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邱兴华被一审判处死刑。鉴于已经披露的案情显示邱兴华可能患有精神病,5位法学学者联名发表公开信,呼吁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但这一举动却招来民间的强烈反对,由此引发了一场社会激辩。
2006年12月8日,陕西省高院对邱兴华案进行二审,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未被法庭接受。12 月28日,陕西省高院下达判决邱兴华死刑的终审裁定。宣判后,邱兴华被验明正身,当即押赴刑场枪决。此时,离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仅有3天。
聂树斌案
1994年8月5日,河北石家庄市西郊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随后抓获犯罪嫌疑人聂树斌。经一审、二审,聂树斌被判处死刑。1995年4月,经河北省高院复核,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一名名叫王书金的犯罪嫌疑人,王书金供认的多起强奸杀人案中,其中一起与聂树斌的“作案”现场、时间、细节等都十分一致。至此,聂树斌疑案正式浮出水面,在全国引爆巨大的舆论声浪。
此后两年,聂树斌老母多次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均因无法提供原审判决书被驳回。2007年四、五月,聂母突然收到了神秘人物寄来的聂树斌案一、二审判决书,拖沓两年无法启动的申诉就此打开希望之门。与此同时,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的王书金也提出上诉,不但没有推卸罪责,反而要求追究其全部罪行,“不能让好人背黑锅”。
在法学界和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下,僵持两年的聂树斌案终于峰回路转。